卷宗編號:190/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主題: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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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190/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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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B及C,各人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14日所作之民事判決書(2021)粵****民初***號。
為此,聲請人提出以下理據:
- 聲請人於2021年2月5日以不履行債務為由針對各被聲請人向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上述法院判令各被聲請人返還所借聲請人共計748000元整,及判令各被聲請人賠償聲請人自還清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文件一,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為著一切效力,內容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案件的編號為(2021)粤****民初***號。(參閱上述文件一)
- 上述法院於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粤****民初***號之民事判決書,裁定各被聲請人向聲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4萬元以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19日利息為109522元,後續利息:其中本金10萬元部分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標準,本金54萬元部分應按月利率1%的標準,分別自2021年1月20日起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參閱上述文件一,為著一切效力,內容視為完全轉錄)
- 在尚未計算後續利息之前提下,上述被聲請人需向聲請人償還的借款為本金人民幣64萬元以及截至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為人民幣109522元,上述金額合共為人民幣柒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正(CNY749.522.00),折合澳門元約為澳門元捌拾貳萬柒仟玖佰圓貳角(MOP827,900.20)。
- 上述法院於2021年5月31日確認上述案件,並發出證明書顯示(2021)粤****民初***號之民事判決已生效。(文件二)
- 上述由廣東省珠海横琴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之(2021)粤****民初***號之民事判決書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中所載之裁判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成,相關內容已產生法律效力。
- 判決確定後,各被聲請人不僅無按上述判決向聲請人支付欠款及相關利息;
- 且各被聲請人立即變賣其於內地工廠的機械設備,離開珠海,並前往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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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規定,向兩名被聲請人作出傳喚。兩名被聲請人獲傳喚後均沒有提交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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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作出本卷宗第52背頁的意見書,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未發現任何障礙,因此,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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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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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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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聲請人A於2021年2月5日以不履行債務為由針對兩名被聲請人B及C向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上述法院判令各被聲請人返還所借聲請人共計748000元整,及判令各被聲請人賠償聲請人自還清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卷宗第4至10背頁)
2. 上述法院於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粤****民初***號之民事判決書,裁定兩名被聲請人向聲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4萬元以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19日利息為109522元,後續利息:其中本金10萬元部分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標準,本金54萬元部分應按月利率1%的標準,分別自2021年1月20日起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卷宗第4至10背頁)
3. (2021)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已於2021年5月26日確定生效。(見卷宗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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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就內地民商事案件判決在澳門的認可和執行上,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條規定: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
關於判決不予認可的情況,上述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至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則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c、d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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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1至5款所規定的情況。
此外,經審視聲請人所提及的內地判決以及該判決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獲得滿足。
關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至e項規定,終審法院2006年3月15日在第2/2006號卷宗的合議庭裁判中指出:“《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和e)項所規定的外地所作判決的審查和確認的必需要件應被推定為已具備,由被申請人去證明並不滿足該等要件,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本案中,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足以顯示涉案的內地裁判已確定,且聲請人及兩名被聲請人均已參與該案,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及e項兩項要件均獲得滿足。
至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至d項規定,同樣地,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未顯示有關情況的發生,因此,應視該兩項要件獲得滿足。
最後,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6款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分析待確認的內地裁判所判處內容,有關裁判涉及由借貸所引起的金錢債務,經審視內地裁判在本金及利息方面將產生的效力,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有鑑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應裁定聲請人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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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粵****民初***號卷宗的民事判決書。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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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6月26日
(裁判書製作人)
盛銳敏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190/2025號案(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