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320/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主題:離婚批准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涉案內地民政局所作出的離婚批准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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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320/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聲請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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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兩名聲請人A及B,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於2024年8月14日在編號為L110108-2024-******離婚證所作出的離婚批准。
為此,兩名聲請人提出以下理據:
- 男聲請人A及女聲請人B於2006年10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採用婚姻財產制度為中國後補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文件Doc.4:結婚證認證繕本);
- 兩人在婚姻登記期間育有一名未成年女兒:
C,女,於2016年*月**日在澳門出生,持有編號1******(6)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現與母親即女聲請人同住(文件Doc.5: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及文件Doc.6:出生登記證明)。
- 兩位聲請人於2024年8月14日親自到達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申請及登記了以自願離婚的方式解除這一段婚姻關係;
- 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已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予以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文件Doc.7: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證);
- 上述自願離婚全部記錄在編號為L110108-2024-******的離婚證(文件Doc.7)及存檔在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離婚協議書內(文件Doc.8),並為著產生適當的法律效果,有關之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在此視為全部已被轉錄;
- 雙方聲請人於2024年8月14日親自提出離婚聲請,婚姻關係已無可挽回地破裂,透過法律規定雙方式表達其離婚的意願;雙方聲請人同意離婚的事項,完全是自願的,有依據,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並經當地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同意及批准。
基於上述理由,雙方聲請人認為相關申請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同時亦不存在《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的不予認可之情節,因此請求確認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於2024年8月14日在編號為L110108-2024-******離婚證所作出的離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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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作出本卷宗第57背頁的意見書,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未發現任何障
礙,因此,不反對兩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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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作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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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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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本院認為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雙方聲請人為澳門居民。(見卷宗第14及15頁)
2. 雙方聲請人2006年10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見卷宗第17至24頁)
3. 二人於婚姻存續期內育有一名未成年女兒,C,於2016年*月**日在澳門出生。(見卷宗第25及26頁)
4. 於2024年8月14日,兩名聲請人親自到達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申請及登記了以自願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離婚證字號為L110108-2024-******。(見卷宗第27至34頁)
5. 同日,雙方聲請人簽署離婚協議書,同意離婚並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 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C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
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一万元人民币,于每月的15-20日期间将抚养费支付至女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010192******中。抚养费金额每到升学阶段根据女儿实际花费协商是否需增加,直至女儿学习生活结束并拥有自己稳定的工作收入;若子女出现重大事件需要资金协助时,男方有义务负担半数费用;
男方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并提前告知并经女方的情况下探望女儿,女方有义务配合,在保证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的情况下,男方可携女儿外出短期旅游或居住,时间与形式须与女方协商。
三.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一) 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不做分割。
(二)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澳门凼仔成都街313号濠景花园...座...楼...室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其房产未完成之贷款由女方负责并偿还。两年之内由女方付男方150万元人民币作为该房产补偿款。离婚后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签字完成出售或出租房屋。
(三) 其他房产及贷款:
男方内地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河东区街道榆亚路时代海岸...号楼...号房产及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沥金路3号云山雅墅...栋...室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与该两处房产相关的贷款及债务责任归男方偿还。
女方内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康隆园...号楼...单元...之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与该房产相关的贷款及债务责任归女方偿还。
(四) 其他财产:
两把中提琴乐器归男方所有,第一把为:TARISIO拍卖网站购入WILLIAM MOENNIG中提琴。第二把为日本BUYEE拍卖网站购入FERDINAND GARIMBERTI中提琴。除上述财产外,双方其他内地及澳门财产均归各自所有,互无关系。双方于半年之内前往澳门办理好离婚手续转录以及房产、财产分割事宜。在此期间若任一方所属房产需做交易买卖,另一方需配合完成签字。
(見卷宗第35至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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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就內地民商事案件判決在澳門的認可和執行上,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條規定: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
關於判決不予認可的情況,上述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至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則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
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c、d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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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1至5款所規定的情況。
此外,經審視兩名聲請人所提交由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發出的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本院對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所作出的離婚批准的真確性以及對其批准內容之理解並無疑問,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獲得滿足。
關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至e項規定,終審法院2006年3月15日在第2/2006號卷宗的合議庭裁判中指出:“《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和e)項所規定的外地所作判決的審查和確認的必需要件應被推定為已具備,由被申請人去證明並不滿足該等要件,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本案中,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足以顯示涉案的離婚批准已確定,且兩名聲請人均已參與其中,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及e項兩項要件均獲得滿足。
至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至d項規定,同樣地,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未顯示有關情況的發生,因此,應視該兩項要件獲得滿足。
最後,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6款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分析待確認的離婚批准,其確認了兩名聲請人自願離婚的意願,且確認兩人未成年女兒的親權、撫養費及探視,男方須向女方支付的經濟補償,以及確認雙方之財產分配,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決定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有鑑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應裁定兩名聲請人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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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於2024年8月14日在編號為L110108-2024-******離婚證所作出的離婚批准,以便該離婚
證及離婚協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訴訟費用由兩名聲請人共同負擔。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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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6月26日
(裁判書製作人)
盛銳敏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320/2025號案(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