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194/2025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 2025年7月3日
主旨: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加拿大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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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194/2025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5年7月3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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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針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於2003年2月17日作出的編號02-FP-277780FIS的離婚判決書,理據如下:
1. 本程序之標的,為一份由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頒佈的離婚判決書(下稱《離婚判決書》)(見文件3,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 《離婚判決書》經安大略省公共和商業服務部海牙認證,效力等同正本。
3. 於1985年6月16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在中國香港正式登記註冊婚姻。(見文件1的第12頁,以及文件3和4,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 聲請人澳門身份證上的羅馬拼音為A1,而香港身份證上的英文拼音為A2。(同樣見文件1)
5. 由於聲請人係在香港與被聲請人結婚,故文件上所使用的名字為A2。(同樣見文件3及4)
6. 於2003年2月17日,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在編號為02-FP-277780FIS的法院檔案中頒佈一項判決,解銷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婚姻。(同樣見文件3和文件4)
7. 上述的《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為2003年3月20日。(同樣見文件3和文件4)
8. 《離婚判決書》的整個離婚訴訟程序並沒有違反澳門之社會、道德及文化,且不具有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內容。
9. 《離婚判決書》的內容清晰、簡潔、易明。
10. 正如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卷宗編號483/2023中就《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之陳述:「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11. 因此,《離婚判決書》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之要件。
12. 《離婚判決書》第三頁寫道:「如果提出上訴,可能會延遲本判決書的生效日期」。
13.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未有申請對《離婚判決書》提出上訴,而按2011年1月24日簽發的離婚證書所顯示,離婚判決的生效日期為2003年3月20日(同樣見文件4),故《離婚判決書》於2003年3月20日為已確定。
14. 因此,《離婚判決書》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15. 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離婚判決書》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16. 因此,《離婚判決書》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之要件。
17. 案件所涉及之問題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但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從未在澳門法院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故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18. 因此,《離婚判決書》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19. 《離婚判決書》首頁寫道:「本日於多倫多審理了請求人提出的離婚判決動議。經查,根據提交的送達宣誓書,答辯人已依法收到請求書,但未提出答辯。」
20. 因此,在該案中已依法對聲請人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21. 最後,待確認之《離婚判決書》涉及離婚,並涉及親權的行使、探視權及子女的扶養費,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第1732條及續後的規定,均有相關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民事判決(訴訟離婚)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
22. 綜上所述,《離婚判決書》完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
綜上所述,懇請尊敬的法官 閣下裁定本聲請理由成立以產生一切法律效力,判處確認由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於2003年2月17日在編號為02-FP-277780FIS的法院檔案中所作的涉及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的《離婚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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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43、44及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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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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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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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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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本程序之標的,為一份由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頒佈的離婚判決書(下稱《離婚判決書》)(見文件3,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 《離婚判決書》經安大略省公共和商業服務部海牙認證,效力等同正本。
3. 於1985年6月16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在中國香港正式登記註冊婚姻。(見文件1的第12頁,以及文件3和4,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 聲請人澳門身份證上的羅馬拼音為A1,而香港身份證上的英文拼音為A2。(同樣見文件1)
5. 由於聲請人係在香港與被聲請人結婚,故文件上所使用的名字為A2。(同樣見文件3及4)
6. 於2003年2月17日,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在編號為02-FP-277780FIS的法院檔案中頒佈一項判決,解銷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婚姻。(同樣見文件3和文件4)
7. 上述的《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為2003年3月20日。(同樣見文件3和文件4)
8. 《離婚判決書》第三頁寫道:「如果提出上訴,可能會延遲本判決書的生效日期」。
9.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未有申請對《離婚判決書》提出上訴,而按2011年1月24日簽發的離婚證書所顯示,離婚判決的生效日期為2003年3月20日(同樣見文件4),故《離婚判決書》於2003年3月20日為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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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理由說明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現在我們對有關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發出的離婚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24及第25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4) 本案之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離婚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之內容,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離婚事宜,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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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作出的編號02-FP-277780FIS之離婚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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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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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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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5年7月3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2025-194-確認離婚判決-加拿大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