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
卷宗編號:2/2025/R
(聲明異議)
日期:2025年7月8日
異議人:(A)律師事務所管理有限公司(第八被告)
異議標的:不受理上訴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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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因對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法官不受理平常上訴的批示不服,異議人(A)律師事務所管理有限公司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5及596條的規定,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
本人現將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7條的規定對異議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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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說明
在一通常訴訟程序的宣告案中,異議人為案中的第八被告。
案件經過審理後,原審法官認為:“..…在第七被告(B)及第一被告的各名股東的決定下,將以第一被告公司的資金所取得的大部分不動產,(…)並沒有登記在第一被告名下(或至少非完全登記在第一被告名下),而是登記在第七被告(B),以及其他第三人(當中包括第八被告(A)律師事務所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下。(……)然而,由於眾原告沒有要求法庭判處第八被告,在第八被告不會被判處的情況下,續後的執行程序應不能針對第八被告提起。在此情況下,為計算(B)因XX大廈“GR/C”及“HR/C”所要承擔的限度一事上,將有可能須經結算程序方能得出有關數值”,繼而“判處(B)以補充責任的方式,向相關原告支付上述第3之8項中判處的款項以及利息,惟其承擔責任的範圍限於登記於該被告及第八被告名下的(…)XX大廈“GR/C”及“HR/C”的相應份額的最終結餘,具體金額將在執行程序中計算。”
異議人不服,隨即提起平常上訴。
原審法院法官就該上訴聲請作出如下批示:
“關於第八被告之上訴聲請(卷宗第3424頁至第3425背頁及卷宗第3468頁及其背頁):
在卷宗第3426頁及其背頁,本法庭曾要求第八被告澄清其提起上訴之正當性;就此,在卷宗第3468頁及其背頁,第八被告仍主張其具上訴之正當性,其認為第七被告被判處以補充責任方式向相關原告支付第3至第8點裁決所判處的款項及利息,而承擔責任的範圍涉及到登記於第八被告名下的不動產,遂認為此裁定實質影響第八被告之財產,因執行有關裁判時,需將有關不動產進行執行方可以計算出第七被告的支付範圍,一旦執行便會引致第八被告失去相關不動產的財產權利(詳見卷宗第3468頁及其背頁)。
對此,在完全及充分尊重不同見解為前提,本法庭認為第八被告不具提起上訴的正當性,相關原因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85條之規定,“一、上訴僅得由案件中敗訴之主當事人提起,但基於第三人反對而提起之上訴除外。
二、因裁判而直接及實際遭受損失之人,即使非為有關案件之當事人或僅為有關案件之輔助當事人,亦得對該裁判提起上訴。”
誠然,從載於卷宗第3359頁及第3383背頁之判決書的內容來看,本院僅判處第七被告“(B)以補充責任的方式,向相關原告支付上述第3至第8項中判處的款項以及利息,惟其承擔責任的範圍限於登記於該被告及第八被告名下的XX灣畔“GR/C”(標示編號為...)、XX大廈“GR/C”(標示編號為…)及“HR/C”(標示編號為…)、XX花園“B20”(標示編號為…)、XXXX車位“086C/V”(標示編號為…)及XXXX單位“C18”(標示編號為…)的相應份額的最終結餘,具體金額將在執行程序中計算”,而且判決的內文(見卷宗第3381背頁)也明確寫道,“(…)由於眾原告沒有要求法庭判處第八被告,在第八被告不會被判處的情況下,續後的執行程序應不能針對第八被告提起。在此情況下,為計算(B)因XX大廈“GR/C”(標示編號為…)及“HR/C”(標示編號為…)所要承擔的限度一事上,將有可能須經結算程序方能得出有關數值。”
質言之,在本案中,第八被告並未被判處支付任何款項,遂其非為敗訴的當事人;惟第七被告被判處的責任範圍包括登記在第八被告名下之不動產的相應價值,而為確認第七被告因XX大廈“GR/C”(標示編號為…)及“HR/C”(標示編號為…)[此等不動產登記在第八被告之名下]所需要承擔的具體限度,將會對有關不動產進行結算程序予以確定此等不動產所對應之具體金額,但由始至終,有關判處只會直接及實際反映在第七被告的權利義務範圍,並沒有對第八被告之權利義務範圍造成任何影響,其非為客觀上受裁判所影響的當事人。
有鑑於此,被八被告非為被判處敗訴之主當事人,亦非為因裁判而直接及實際遭受損失之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85條及第594條第1款的規定,基於第八被告不具正當性對本案提起上訴,遂本法庭現決定駁回其提起的上訴聲請。
訴訟費用由第八被告承擔。
通知及採取必要措施。”
本聲明異議主要分析異議人是否具備提起上訴的正當性。
《民事訴訟法典》第585條規定:
“一、上訴僅得由案件中敗訴之主當事人提起,但基於第三人反對而提起之上訴除外。
二、因裁判而直接及實際遭受損失之人,即使非為有關案件之當事人或僅為有關案件之輔助當事人,亦得對該裁判提起上訴。”
原審法院法官認為,在本個案中,因未對第八被告作出判處,不應視該被告為敗訴的當事人。
在充分尊重不同見解的情況下,本人認為根據上述第二款規定,該被告卻會因終局裁判而直接且實際遭受損失。
正如判決書所載,眾原告未要求法庭判處第八被告承擔責任,因此該被告不會被判處向原告履行法律責任。
但判決中接著提到,在後續的執行程序中,不應針對第八被告提起執行之訴,而應由第七被告(B)承擔相關責任,且責任範圍限於登記於第八被告名下的XX大廈“GR/C”及“HR/C”的相應份額的最終結餘,具體金額將在執行程序中計算。
因原審法院法官未判處第八被告須履行法律責任,且責任的範圍僅限於第七被告在第八被告所擁有的份額,表面上看,第八被告並無提起上訴的正當性。
但不能忽視的是,第八被告在答辯狀中主張其與其他被告通過共同投資購置物業方式取得相關物業的份額。雖然相關事實未能獲得充分證明,但一旦第八被告對事實提出爭執,且上訴理由成立,在日後的執行之訴中,請求執行人便可能不符合條件針對第七被告在第八被告所擁有的份額進行查封,理由是第八被告是以個人名義,而非以代持方式行使所有權。
在此情況下,第八被告顯然有正當性提起上訴,因為判決有可能對其造成損害。
基於以上理由,本人裁定本異議理由成立,並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85條第2款的規定,准予受理異議人提起的平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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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綜上所述,本人裁定異議人(A)律師事務所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聲明異議理由成立,准予受理其提起的平常上訴。
無需支付訴訟費用。
按《民事訴訟法典》第597條第4款的規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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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7月8日
中級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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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峰
聲明異議卷宗 2/2025/R 第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