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第621/2025號
日期:2025年9月11日
主題: - 被定罪人移交程序
- 移交囚犯繼續服刑的條件
摘 要
1. 涉及被定罪人移交程序的各實體的管轄權及其處理,由《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就移交請求的可受理性作出決定,而法院則負責就移交請求的實質問題作出裁定。
2. 行政長官決定受理請求,其受理決定意味著已經啟動了請求程序,並不當然免除中級法院核實移交請求的其餘事實和法律前提是否得到滿足的義務,尤其是根據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第6款的規定作出裁定。
3. 申請人為巴西聯邦共和國國民,掌握(巴西)葡萄牙文,並以該國為常居所。其家庭成員均在該國生活,並且與申請人有密切的聯繫。其在澳門觸犯的罪名在巴西聯邦共和國也同樣構成犯罪,並對徒刑的執行也有與澳門刑法典所規定的相似程序,包括服刑人的假釋程序以及提供有利於囚犯重返社會的機制,在此情況下,應該批准其移交服刑的申請。
裁判書製作人
蔡武彬
第621/2025號案(移送服刑囚犯請求)
申請目的國:巴西聯邦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一
(A)透過巴西當局向刑事起訴法庭提交了移送至巴西聯邦共和國繼續服刑的編號為 CJ/2022/64/CR-INT-E號的請求書。
該案件已根據《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規定的行政程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妥善處理,尤其是尊敬的行政長官 閣下已經簽署了就相同案件向巴西聯邦共和國提供互惠承諾的批示(第165頁),有關內部程序已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提交至本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法院,本院也因此繕立了編號為621/2025號的請求程序卷宗,以就該巴西聯邦共和國提起的申請作出裁決。
2025年8月4日,中級法院依照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第五款的規定,召集了對被移送人(A)的聽證會。在聽證會上,被移送人(A)同意被移送回其本國繼續服刑,並聲明其完全知曉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參見案卷第176-177頁。
同樣在聽證會上,與會的檢察院代表認為既然服刑人本人同意並自願回國繼續服刑,檢察院建議批准其請求。而本院臨時任命的囚犯的辯護人也認為應該批准移送請求。
二
本院對此請求程序具有管轄權。
申請人具有提出請求的正當性。
所有前期程序已經依法進行並告完成,沒有其他需要處理的前提條件和需要事先審理的程序問題。
三
涉及被定罪人移交程序的各實體的管轄權及其處理,由《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規定,該條規定:
“一、檢察院駐作出判決的法院的代表應於判決轉為確定後,儘快告知被判刑人可根據本法的規定提出移交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要求。
二、移交請求可向澳門當局提出,亦可透過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當局提出。
三、移交請求書須致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請求書的形式符合規範後,於三十日內編製意見書,並送交行政長官,以審查其可否被接納。
四、行政長官須就請求可否被接納作出決定。
五、如行政長官認為可接納請求,須將請求書送交檢察院駐中級法院的代表,以便其促成法官對擬被移交的人進行聽證;在聽證中,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律有關訊問被拘留嫌犯的規定。
六、法院在對請求作出決定前,須根據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實擬被移交的人是在自願並完全理解移交所帶來的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同意被移交的。
七、同時,亦須確保請求方的領事官員或被指定的其他公務員可對擬被移交的人是否在符合上款規定的情況下表示同意進行核實。
八、與擬被移交的人有關的決定,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其本人。”
從本條文第4款和第6款的措辭,可以清楚地看到,行政長官負責就移交請求的可受理性作出決定,而法院則負責就移交請求的實質問題作出裁定。
雖然,行政長官確實有權基於各種理由(包括政治原因)直接決定拒絕移交請求,但是,一旦行政長官決定受理請求,其受理決定並不當然免除中級法院核實移交請求的其餘事實和法律前提是否得到滿足的義務,尤其是根據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第6款的規定作出裁定。
因此,行政長官批准受理該請求的決定意味著已經啟動了請求程序,並最終將由中級法院作出裁決。
四
根據卷宗所附資料可見:
- 申請人為巴西聯邦共和國國民,並以該國為常居所。其家庭成員均在該國生活,並且與申請人有密切的聯繫。
- 申請人掌握(巴西)葡萄牙文。
- 申請人在澳門因觸犯一項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的販毒罪被判處12年6個月的徒刑。該判決於2018年7月25日生效。
- 申請人於2017年9月14日被羈押及後進入服刑期至今。
- 對於申請人所觸犯罪名的行為,在巴西聯邦共和國也同樣構成犯罪,並可被判處與澳門法律所處以的相同刑幅(第126頁)。
- 巴西聯邦共和國對徒刑的執行也有與澳門刑法典所規定的相似程序(第127-136頁),包括服刑人的假釋程序以及提供有利於囚犯重返社會的機制。
- 從卷宗並不能見到移送申請人回國繼續服刑存在任何不利的因素。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移交請求的所有條件都已滿足。
五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經過評議和表決,最後決定批准移交(A)至巴西聯邦共和國,以便其在該國當局繼續服刑,使其繼續履行在初級法院刑事卷宗第CR2-17-0505-PCC號案件中判處的未服刑期。
申請人無須承擔任何費用。
知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通知檢察院以及通知被移送人本人及其委任辯護人。
確定本程序的委任辯護人的報酬為澳門幣3000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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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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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曉華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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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艷平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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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621/2025 P.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