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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16/10/2025 -------------------------------------------------------------------------------------
--- 裁判書製作法官:周艷平法官 ---------------------------------------------------------------------

簡要裁判書


編號:第751/2025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25年10月16日


一、 案情敘述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在PLC-059-25-1º-A號卷宗內審理了上訴人(A)的假釋個案,於2025年8月18日作出批示,不批准其假釋(詳見卷宗第41至第44頁)。
  上訴人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認為其本人已完全符合了假釋要求,相關批示違反了《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請求予以廢止,並批准其假釋(詳見卷宗第73頁至第78頁背頁之上訴理由闡述)。
*
被上訴批示之主要內容為:
  ……
  關於實質要件,在特別預防方面,被判刑人為初犯,首次入獄,服刑至今約1年4個月,在服刑期間沒有違反監獄的紀律,其在服刑期間行為的總評價為“良”,被判刑人自2025年1月起有參與獄中的囚倉雜勤職業培訓,此一表現是值得肯定的,亦顯示其人格已有正向發展的趨勢。
  然而,根據卷宗所載有罪判決的內容,被判刑人曾於2023年12月30日、2024年1月31日、2024年3月11日及2024年3月15日在澳門分別4次以外套遮擋雙手貼近被害人的手法,再趁被害人不為意時盜取其財物,金額最高達澳門幣113,300.00元。由被判刑人於3個月內多次以相同方式作出盜竊行為的情節可見,其犯罪故意程度高,亦非為偶然犯罪,守法意識相當薄弱,可見其人格存在較大偏差。
  被判刑人在是次假釋聲請中表示感到十分後悔,於獄中亦無違規紀錄,在服刑期間整體行為尚算良好,然而,被判刑人的家人因為遠在甘肅未能親身探訪被判刑人,只能靠電話及書信定期關注其狀況,很大程度上未能給予被判刑人太多的支持以便其重返社會。
  另外,雖然被判刑人表示曾要求分期支付訴訟費用不獲批准,但被判刑人直至目前亦未有再嘗試尋求其他方法繳付有關被判處的訴訟費用及負擔,亦未有彌補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可見被判刑人未有妥善履行該等有罪判決所產生的金錢債務。
  綜上所述,考慮到案件情節及被判刑人服刑前後的表現,以及其服刑時間較短,法庭現階段仍未能確信被判刑人已透過牢獄生活真正從過往的錯誤行為中汲取教訓及感到悔悟,亦未能穩妥顯示其人格已獲得正面的轉變,因此認為尚須通過更多時間觀察,繼續增強被判刑人的守法意識。至目前為止,法庭認為被判刑人的狀況尚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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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般預防方面,本案中被判刑人非為澳門居民,但其多次進出澳門並於3個月內4次作出盜竊的犯罪行為,同時,值得留意的是,被判刑人其中3次盜竊行為均為在娛樂場範圍內作出。澳門作為國際旅遊城市加上本地博彩業的發展,吸引大量外地人士進入澳門,同時亦令大量外地人士在本地從事違法活動獲取利益。考慮到本案被判刑人在進入澳門後短時間內多次作出犯罪行為,其中大部分均於娛樂場內作出,而娛樂場往往是大量旅客聚集的地方,因此其行為已嚴重打擊澳門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良好形象。另外,被判刑人的服刑時間較短,其至今亦未清償所有被判處的訴訟費用及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倘現時提前釋放被判刑人,會令社會公眾難以接受,並動搖對法律制度之信心,不利於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同時亦極有可能對潛在的不法分子釋出錯誤訊息,使彼等錯誤以為犯罪的代價並不高,未能達到透過刑罰重新建立被犯罪破壞之法律制度之有效性及權威性之一般預防目的。因此,本法庭認為必須繼續執行刑罰,方能達到震懾犯罪及防衛社會之效。基於此,法庭認為本案現階段尚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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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經充分參考監獄獄長及尊敬的檢察院司法官 閣下的意見後,本法庭認為被判刑人(A)不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的假釋條件,因此,現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的規定,否決被判刑人的假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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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提交的上訴理由闡述載於卷宗第73頁至第78頁背頁,其在該書狀的結論部分依程序要求簡要陳述了其上訴請求之理由。
i. 本次為上訴人之第一次假釋申請。
  ii.上訴人服刑期間行為良好,沒有被處罰的記錄,由2025年1月開始參與囚倉勤雜職訓,有參與獄中活動,其於培訓中表現良好,積極認真,直至現時仍在參與中。
  iii.現時上訴人被界定為信任類,其在服刑期間行為的總評價為“良”。
  iv.不論是監獄獄長還是監獄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技術員製作的假釋報告的意見中,均認為上訴人已具重返社會的條件,故建議給予其假釋之機會, 讓其早日重回社會主流。
  v.根據卷宗第30-31頁,上訴人現坦誠承認自己的過錯,經過被判刑期間的反思,深刻體會到自己的錯誤,其已明白到自己的行為對社會及被害人造成負面影響,對於賠償部分,上訴人亦有提交分期計劃,基於現時家中經濟困難未能作出賠償,如獲得假釋後,上訴人工作後便有能力作出賠償。
  vi.本案的唯一法律問題為針對上訴人於卷宗內所載之多項情節,是否符合《刑法典》第56條假釋之多項前提。
  vii.在被上訴之否決假釋批示中,尊敬的刑事起訴法庭法官閣下認為上訴人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的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要件。
  viii.對此,在絕對尊重原審法庭所作出之分析的前提下,上訴人認為其已符合可《刑法典》第56條可予以假釋之所有前提。
  ix.在特別預防要件的否定依據上,原審法院指出上訴人的家人未能親身探訪上訴人,只能靠電話及書信定期關注其狀況,很大程度上未能給予上訴人太多的支持以便其重返社會;另外,上訴人表示曾要求分期支付訴訟費用不獲批准後未有嘗試尋求其他方法繳付有關費用,亦未有彌補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可見上訴人未有妥善履行該等有罪判決所產生的金錢債務;因此,原審法院認為現階段未能確信上訴人已透過牢獄生活真正從過往的錯誤行為中汲取教訓及感到悔悟,亦未能穩妥地顯示其人格已獲得正面的轉變,因此認為尚須通過更多時間的觀察,繼續增強上訴人守法意識。
  x.誠然,關於原審法院對「家庭支持不足」的觀點,上訴人認為過於嚴苛且與現代通訊現實脫節。
  xi.家庭支持的核心在於情感的維繫、關懷的傳遞和重新融入社會的鼓勵,而非僅限於物理空間的見面。在現代社會,電話與書信是維繫情感合法、有效且穩定的重要方式,上訴人與家人定期通過這些方式聯繫,恰恰證明其家庭支持系統並未斷裂,而是在持續運作。
  xii.而關於原審法院對「未履行繳付訴訟費用」的觀點,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忽略了上訴人的主觀努力與客觀無能力。
  xiii.原審法院應審查上訴人是否善意地作出了努力(如確實提出了分期申請)。而非苛求一個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人去完成一項不可能的任務。
  xiv.對於「未彌補被害人損失」部分,上訴人現階段沒有賠償,最可能的核心原因是缺乏經濟能力,而非缺乏意願。
  xv.假釋的核心目的是讓上訴人在有監督的情況下回到社會,通過工作賺取收入,從而獲得履行債務的能力。原審法院的邏輯陷入了一個悖論:因為你沒錢賠,所以不讓你出去;但你不出去,就更沒錢賠。這實際上徹底堵死了被害人獲得賠償的道路。
  xvi.上訴人在服刑期間沒有違反獄規的記錄,在獄中積極參與職訓,顯示上訴人在接受教改的過程中,確實顯示其人格呈現大幅度正面的演變。
  xvii.另一方面,原審法院指出需要時間再加以觀察,方能確信倘釋放上訴人,其能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xviii.事實上,此一要求正是需要透過假釋,即上訴人在提前獲得自由的情況下,給予其過渡期,重回社會現實生活,方能實施上指的觀察,這正是假釋的考驗制度。
  xix.故此,上訴人認為已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的特別預防。
  xx.關於被上訴批示指出一般預防要件的否定依據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所犯之罪行嚴重打擊澳門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良好形象,另外,上訴人服刑時間短,其至今亦未清償所有被判處的訴訟費用及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倘提早釋放上訴人會令社會公眾難以接受並動搖對法律制度之信心,不利於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同時亦極有可能對潛在的不法分子釋出錯誤訊息,使彼等錯誤以為犯罪的代價不高,未能達到透過刑罰重新建立被犯罪破壞之法律制度之有效性及權威性之一般預防目的,原審法院認為必須繼續執行刑罰,方能達到震懾犯罪及防衛社會之效。
  xxi.然而,刑罰的震懾功能主要通過量刑判決本身來實現。法院在判決時已充分考慮了罪行的嚴重性、對社會形象的打擊等因素,並判處了相應的、足夠長的刑期以彰顯法律威嚴、平息公眾義憤,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在判決生效時已主要由量刑刑期承載。
  xxii.假釋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在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後,轉向側重於「特別預防」,即針對罪犯個人的更生、矯正和回歸社會,將量刑階段的「一般預防」考量無限期地延伸至整個刑罰執行階段,甚至作為否決假釋的唯一或主要理由,實質上是對同一行為進行了二次懲罰,完全架空了假釋制度的立法目的。
  xxiii.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維持良好的獄中表現,整體行為表現評級為良,被界定為信任類。顯示上訴人在接受教改的過程中,確實顯示其人格呈現大幅度正面的演變。倘社會大眾有機會對上訴人的更新狀況進行了解時,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xxiv.換言之,釋放一個現已表現出完全能服從公共部門權威及尊重公共秩序之被判刑者並不會影響社會對上訴人曾觸犯之法律的信心,相反,客觀而言應該是可合理預見社會會增加對相關刑法規範之預防性效力的信任。
  xxv.故此,上訴人認為其狀況同時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一般預防。
  xxvi.綜合上述,結合案中多項情節,已顯示上訴人具備充分條件符合《刑法典》第56條予以假釋的多項前提,被上訴批示因此而違反《刑法典》第56條及第40條的規定,懇請尊敬的法官 閣下撤銷被上訴批示之決定並批准上訴人假釋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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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刑事起訴法庭的檢察院代表對上訴作出答覆(詳見卷宗第80頁至第81頁背頁),認為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不成立,應駁回其上訴。
  檢察院在回覆中提出以下理由(結論部分):
  1)對作出財產犯罪的服刑人,如果沒有作賠償便可提早釋放,容易激起其他人進行模仿的興趣,將不利於維護秩序及社會安寧。
  2)檢察院完全認同法官閣下的判決,並認為服刑人的假釋申請不符合《澳門刑法典》第56條假釋規定之實質要件規定。
  3)為此,檢察院認為應判處上訴人(服刑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4)並建議維持原審法庭之裁判。
  請求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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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作出檢閱及提交法律意見,認為應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皆不成立,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88頁至第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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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407 條第 6 款 b)項之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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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實方面
  根據卷宗資料,對審理本上訴具重要性之事實如下:
  1. 於2024年9月17日,上訴人於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編號CR4-24-0094-PCS卷宗內,因觸犯《刑法典》第19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盜竊罪」,被判處2個月徒刑,暫緩2年執行(見徒刑執行卷宗第27至33頁)。
  2. 於2025年2月7日,上訴人於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編號CR1-24-0203-PCC卷宗內,因觸犯《刑法典》第19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盜竊罪」,被判處6個月徒刑;以及觸犯《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a)項配合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加重盜竊罪」,分別被判處1年3個月徒刑及9個月徒刑;三罪競合,合共被判處2年實際徒刑。有關刑罰與第CR4-24-0094-PCS號卷宗的刑罰競合,合共被判處2年1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見徒刑執行卷宗第4至11背頁)。
  3. 上訴人尚未完全繳付被判刑卷宗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負擔(見徒刑執行卷宗第39至40頁)。
  4. 上訴人於2024年3月29日至30日被拘留2日,並自2024年3月30日起被移送路環監獄羈押。其刑期將於2026年4月29日屆滿,並於2025年8月18日服滿是次假釋申請所取決的刑期(見徒刑執行卷宗第12至13頁)。
  5. 上訴人沒有其他待決的刑事案件(見卷宗第17至22頁)。
  6. 上訴人現年38歲,內地居民,於甘肅出生。上訴人為家中獨生子,其父母均以務農為生。上訴人於2015年結婚,2020年離婚,育有一名兒子,由上訴人撫養。
  7. 上訴人聲稱只有小學5年級的學歷,其過往因家中經濟困難,便沒有繼續升學。入獄前曾在物流公司任職司機,後來自己經營食店,直至2019年因新冠疫情影響生意而結業,之後回到家中協助務農直至入獄。
  8. 上訴人於獄中曾報名小學的學習課程但未被錄取,其自2025年1月開始參與了獄中的囚倉雜勤職業培訓。
  9. 上訴人聲稱如獲得假釋,將回到甘肅與家人同住,計劃重新擔任物流司機的工作,其表姐會協助介紹工作給他。
  10. 在服刑期間,上訴人的家人因遠在甘肅而未有前來探訪,上訴人平日只能以書信及電話與父母及兒子聯絡。
  11. 上訴人為初犯,首次入獄,是次為其第一次假釋申請。根據上訴人在監獄的紀錄,上訴人屬信任類,沒有任何違規紀錄,在服刑期間行為的總評價為“良”。
  13. 上訴人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第2款的規定,就是次假釋事宜發表意見(見卷宗第30頁至31頁),其透過信函作出聲明,表示其已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下的嚴重錯誤,認識到了犯罪的根源,決心以後用行動證明自己的悔過,用汗水彌補自己的過錯,決定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作一個有價值的人;上訴人還承諾出獄後六個月內交清司法費及利息,並表示計劃做兩份工作,分24個月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及利息。希望法庭批准其假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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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的問題為:假釋之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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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刑法典》第56條規定:
  一、當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時,如符合下列要件,法院須給予被判刑者假釋:
  a)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b)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二、假釋之期間相等於徒刑之剩餘未服時間,但絕對不得超逾五年。
  三、實行假釋須經被判刑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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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假釋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本案,上訴人已經服刑達刑期的三分之二,並且超過六個月,符合假釋的形式要件。
  但是,上訴人符合假釋的形式要件之後,並非自動獲得假釋,須同時具備假釋的實質要件之要求。
  假釋的實質要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假釋的特別預防要求,是得出對服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的有依據的有利預測。這需要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服刑人是否已有具真實依據之悛改,及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是提前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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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上訴人現年38歲多,為初犯,首次入獄,目前沒有其他待決的刑事案件。
  根據上訴人在監獄的紀錄,上訴人屬信任類,沒有任何違規紀錄,在服刑期間行為的總評價為“良”。
  上訴人已服刑一年四個月多的時間(至服滿是次假釋申請所取決的刑期),其尚未完全繳付被判刑卷宗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負擔。
  上訴人曾報名小學學習課程但未被錄取,自2025年1月開始參與了獄中的囚倉雜勤職業培訓。
  在服刑期間,上訴人的家人因遠在甘肅而未有前來探訪,上訴人平日只能以書信及電話與父母及兒子聯絡。上訴人聲稱如獲得假釋,將回到甘肅與家人同住及計劃重新擔任物流司機的工作。上訴人重返社會的家庭支援尚可,職業方面的支援尚未落實。
  上訴人現年38歲,內地居民,於甘肅出生。上訴人為家中獨生子,其父母均以務農為生。上訴人於2015年結婚,2020年離婚,育有一名兒子,以往由上訴人撫養。上訴人聲稱只有小學5年級的學歷,因家中經濟困難而放棄繼續升學。入獄前曾做過物流公司的司機工作,後來自己經營食店,直至2019年因新冠疫情影響了生意而結業,之後回到家中協助務農直至入獄。
  上訴人過往的人格和生活狀況顯示,上訴人所形成的金錢價值觀存有偏差,遵紀守法的意識十分薄弱、自我管理約束能力不足,與法律相悖的程度較高。
  上訴人所作事實的案情顯示,上訴人在三個月內,三次在本澳娛樂場、一次在旅遊區食肆,以外套遮擋雙手偷竊其他客人的財物,其行為的不法程度高,罪過程度高,犯罪故意程度高。上訴人的行為侵犯了社會秩序和安寧以及市民及遊客的財產安全,一般預防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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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要求在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均符合假釋的要求。
  在特別預防方面,上訴人在獄中遵守獄規,參與職業培訓及其他活動,行為表現為“良”,然而,遵守獄規是服刑人最基本的要求。此外,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完畢全部的訴訟費用,也沒有支付任何賠償金。雖然上訴人表示假釋後將從事兩份工作,分期二年賠償被害人,但是,該計劃可行性的基礎十分薄弱。更主要的是,上訴人除了在假釋信中的承諾,未見有其他彌補被害人損失的努力和表現,上訴的行動未能展現其勇於承擔責任並積極彌補其行為所造成的惡害,不足以展現出其已有真心且深刻的悔悟。
  要知道,服刑人服刑期間個人外在的良好表現固然重要,然而更重要的還是服刑人主觀意識上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否已徹底悔悟。上訴人的整體行為表現尚未能充分顯示其內心已有深刻悔悟和洗心革面的決心。
  另一方面,盜竊行為一直是多發的犯罪,對社會秩序和安寧、市民及遊客的財產權造成的負面影響嚴重,更嚴重影響了澳門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良好形象,打擊及遏制同類犯罪之一般預防之要求高。上訴人迄今為止的表現,仍不足以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因此,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尚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和b項規定的假釋之實質要件,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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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訴批示經綜合分析上訴人所作事實之情節,上訴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服刑期間的人格發展和演變,社會對打擊該類犯罪的需要,裁定不給予上訴人假釋,在考慮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方面不存在失衡情況,沒有違反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
  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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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定
  綜上所述,裁判書製作人裁定上訴人(A)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駁回上訴,並維持被上訴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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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上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司法費定為3個計算單位,委任辯護人之服務費定為澳門幣1,800元。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410 條第 3 款規定,上訴人須繳付3個計算單位的懲罰性金額。
  著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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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2025年10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判書製作人
              周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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