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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785/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3日
主題: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外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785/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3日
聲請人:A有限公司
被聲請人:B又名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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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聲請人A有限公司針對原來的被聲請人E有限公司,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第DCCJ925/2022號判決書。
  及後,被聲請人解散及消滅,法庭遂根據《商法典》第325條第2款,將本程序更改為針對被聲請人的兩名股東,即B又名C及D繼續進行,彼等在本程序中具有被聲請人身份。(見卷宗第45頁)
在本程序中,聲請人提出理據如下:
   -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判決書編號DCCJ925/2022,當中裁定E有限公司須向聲請人A有限公司支付港幣629,244元,並附加以下利息:
   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之利息,年利率為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之利息,年利率為8.169%;
   2023年4月1日起至完全支付為止之利息,年利率為8.583%。
   - 根據上述判決,E有限公司尚需支付港幣6,500元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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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規定,向兩名被聲請人作出傳喚。
由於未能以本人方式傳喚B又名C及D,法庭透過公示方式對其作傳喚。其後,法庭委任了公設代理人,以代表兩名被聲請人。在答辯期限內,公設代理人未有提交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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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作出本卷宗第78背頁的意見書,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未發現任何障礙,因此,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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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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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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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本院認為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判決編號DCCJ925/2022,當中裁定E有限公司須向聲請人A有限公司支付港幣629,244元,並附加以下利息:
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之利息,年利率為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之利息,年利率為8.169%;
2023年4月1日起至完全支付為止之利息,年利率為8.583%。
2. 根據上述判決,E有限公司尚需支付港幣6,500元的訴訟費用。
3. E有限公司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為B又名C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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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c、d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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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經審視涉案判決書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獲得滿足。
  關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及e項規定,終審法院2006年3月15日在第2/2006號卷宗的合議庭裁判中指出:“《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和e)項所規定的外地所作判決的審查和確認的必需要件應被推定為已具備,由被申請人去證明並不滿足該等要件,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本案中,卷宗並無相關跡象且亦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及e項兩項要件均獲得滿足。
  至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至d項規定,同樣地,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未顯示有關情況的發生,因此,應視該兩項要件獲得滿足。
  最後,就《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分析待確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所作出之判決書內容,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有鑑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應裁定聲請人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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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第DCCJ925/2022號判決書。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訂定被聲請人之公設代理人報酬為澳門幣2,000元。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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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11月13日
盛銳敏
(裁判書製作人)
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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