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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458/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7日
主題: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458/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7日
聲請人:A有限公司
被聲請人:B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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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聲請人A有限公司針對被聲請人B有限公司,各人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8月31日所作之民事判決書(2023)粵20民終189號。
為此,聲請人提出以下理據:
- 聲請人為於中國內地依法設立之公司。
- 被聲請人為澳門依法設立之公司。
-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19年10月23日簽訂名為《第二屆澳門冬日嘉年華
合作協議書》之合同(下簡稱“協議書”),其後於2019年11月15日因補充內容而簽訂名為《第二屆澳門冬日嘉年華補充合作協議書》之合同(下簡稱“補充協議書”)。
- 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當中均規定被聲請人負有向聲請人支付價金之義務。
- 因被聲請人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之義務,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在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追討所欠金額的訴訟,案件編號為(2021)粤2071民初40340號。(見文件3)
- 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告聲請人勝訴,被聲請人須向聲請人支付:
a). 活動費用人民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元正(RMB185,200.00)(折合為澳門幣貳拾壹萬零肆佰肆拾貳元柒角陸分(MOP210,442.76);
b). 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以205200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以195200元為基數,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以185200元為基數,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的標準計算);
c). 如七日內未向聲請人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被聲請人針對上指判決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編號為(2023)粤20民終189號。(見文件4)
- 上指文件是一份關於私權之裁判,下稱“涉案裁判”。
- 涉案裁判是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附有蓋章,並注明「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故此文件具有真確性。
- 涉案裁判內容簡單,條理清晰,容易理解並無任何疑問存在,一般人都可閱讀和明白其內容。
- 涉案裁判作出後,至今無人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亦已於2023年9月14日發出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故此,應視已轉為確定。(見文件5)
- 涉案裁判是由具司法管轄權作出判決之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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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規定,向被聲請人作出傳喚。被聲請人獲傳喚後沒有提交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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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作出本卷宗第43頁的意見書,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未發現欠缺任何要件,因此,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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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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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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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聲請人A有限公司與被聲請人B有限公司於2019年10月23日簽訂名為《第二屆澳門冬日嘉年華合作協議書》之合同,其後於2019年11月15日因補充內容而簽訂名為《第二屆澳門冬日嘉年華補充合作協議書》之合同。
2. 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當中均規定被聲請人負有向聲請人支付價金之義務。
3. 因被聲請人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之義務,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在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追討所欠金額的訴訟,案件編號為(2021)粤2071民初40340號。(見卷宗第17至21頁)
4. 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告聲請人勝訴,被聲請人須向聲請人支付:
a). 活動費用人民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元正(RMB185,200.00);
b). 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以205200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日起
至2021年11月28日止,以195200元為基數,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以185200元為基數,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的標準計算);
c). 如七日內未向聲請人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見卷宗第17至21頁)
5. 被聲請人針對上指判決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編號為(2023)粤20民終189號。(見卷宗第23至28頁)
6. (2023)粤20民終189號民事判決書已於2023年9月14日確定生效。(見卷宗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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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就內地民商事案件判決在澳門的認可和執行上,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條規定: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
  關於判決不予認可的情況,上述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至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則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c、d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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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本案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1至5款所規定的情況。
  此外,經審視聲請人所提及的內地判決以及該判決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獲得滿足。
  關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至e項規定,終審法院2006年3月15日在第2/2006號卷宗的合議庭裁判中指出:“《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和e)項所規定的外地所作判決的審查和確認的必需要件應被推定為已具備,由被申請人去證明並不滿足該等要件,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本案中,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足以顯示涉案的內地裁判已確定,且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均已參與該案,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及e項兩項要件均獲得滿足。
  至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至d項規定,同樣地,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未顯示有關情況的發生,因此,應視該兩項要件獲得滿足。
  最後,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6款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分析待確認的內地裁判所判處內容,有關裁判涉及由合同所引起的金錢債務,經審視內地裁判在本金、違約金及利息方面將產生的效力,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有鑑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應裁定聲請人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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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8月31日作出的(2023)粵20民終189號卷宗的民事判決書。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11月27日

盛銳敏
(裁判書製作人)

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第458/2025號案(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