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第130/2025號
日期:2026年1月29日
主題: - 審查和確認澳門以外的法院判決
- 確認要素
- 法律推定
摘 要
1. 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地方法院的判決審查確認除了依照澳門與中國內地於2006年4月1日簽訂生效的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公佈於2006年3月22日政府公報)外,仍需經過《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定的審查程序方能在澳門得到承認並且生效。
2. 關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已經轉為確定判決、不存在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已繫屬之訴訟案件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當事人是否被合法的傳喚的事實一般是以推定的方式作出認定的。
裁判書製作人
蔡武彬
特別訴訟案第130/2025號
(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
聲 請 人:A
被聲請人: 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C
D
中山市E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一、案件敘述
申請人A,男,中國籍,現居住於中國,對以下四名被聲請人提出了申請審查及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3月17日所作的(2007)柳市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 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中國。
- C,男性、中國籍,居住中國。
- D,男性、中國籍,居住中國。
- 中山市E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中國。
其訴訟理由如下:
1. 聲請人於中山市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為房地產行業的老闆。
2. 第一被聲請人為一間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9月24日,其大股東為中山市F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公司),持股比例為60%;第四被聲請人亦為該公司的股東之一,持股比倒為5.5%。
3. 上述第一被聲請人的大股東F公司成立於2012年9月13日,而第二被聲請人為該公司的董事長;第四被聲請人為該公司的股東之一。
4. 第三被聲請人為第四被聲請人借款時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
5. 聲請人於2015年1月20日與第一被聲請人、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簽訂《抵押保證借款合同》(編號:JCJK2015****)。
6. 該合約約定,聲請人向第一被聲請人提供一筆借款人民幣壹仟參佰萬圓整($1,30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利率1.7%。後者將其開發的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小區的8間商舖以辦理備案登記的方式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而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則自願為前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7. 及後,聲請人於2015年1月22日向第一被聲請人轉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壹仟貳佰萬圓整($1,200萬元),並於次日,委託案外人G向第一被聲請人支付人民幣壹佰萬圓整($100萬元),合共人民幣壹仟參佰萬圓整($1,300萬元)。
8. 其中,根據聲請人提供的銀行轉帳記錄顯示,案外人H向聲請人轉帳支付270萬元:2015年1月22日,H再向聲請人轉帳支付20萬元;2015 年1月22日,案外人I向聲請人轉帳支付880萬元。事實上,兩名案外人與聲請人分別為表姐弟關係及表兄弟關係,由於兩人均為境外人員,而聲請人為大陸籍,故為簡便起見,協議以聲請人的名義向B公司出借款項。
9. 合約到期後,聲請人與第一被聲請人、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分別於2015年7月17日及2015年10月15日簽訂《抵押保證借款合約補充協議一》及《抵押保證借款合約補充協議二》,約定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16年1月21日。
10. 《抵押保證借款合約補充協議二》到期後,聲請人與第一被聲請人、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於2016年1月19日再簽訂《抵押保證借款合約》(編號:JCJK2016****)。
11. 上述合約約定,聲請人向B公司提供一筆借款人民幣壹仟參佰萬圓整($1,3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借款利率1.7%。後者將其開發的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商舖以辦理商舖備案登記的方式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則自願為前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12. 嗣後,聲請人與第一被聲請人、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在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間,共簽訂十份補充協議。
13. 其中,《抵押保證借款合約補充協議七》(編號:JCJK2016****007)約定,自2017年12月11日起,借款月利率變更為1.5%。
14. 此外,《抵押保證借款合約補充協議十》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20年7月21日。
15. 2022年7月29日,因第一被聲請人、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未按期清償債務,聲請人向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案號為(2022粵)2071民初*****號。該案審理過程中,各方達成和解,並於2022年10月19日、2023年2月20日分別簽訂了《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之補充協議》。
16. 經該法院查明,由於聲請人與第一被聲請人於《調解協議書之補充協議》中對利息進行了結算,確認後者已償還了截至2022年10月19日之前的全部利息,該協議具有結算性質,其結算的結果亦不違反法律規定,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作為雙方確定債權債務的基本依據。故聲請人訴請第一被聲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壹仟參佰萬圓整($1,300萬元)及利息,理據充分。
17. 上述訴訟於2023年6月29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見文件一第2頁)
18. H、I均表示,同意債權由聲請人主張。(見文件一第12頁)
19. 經過庭審及審視案件的所有證據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發出(2023)粵2071民初*****號之民事判決書。(見文件一,為著判決審查目的,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 根據上述民事判決書,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確認涉案的借款合同及各補充協議均屬有效,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還本付息。(見文件一第15至16頁)
21. 其次,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亦判處第一被聲請人賠償聲請人律師費人民幣陸萬圓整($60,000.00元)及保險費人民幣柒仟壹佰伍拾陸圓整($7, 156. 00元)(見文件一第16頁)
22. 同時,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在多份抵押借款合同、調解協議書及調解協議書之補充協議上作為擔保人簽名,承諾對有關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兩者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見文件一第16至17頁)
23. 此外,聲請人亦有權對下列擔保物進行折價、變賣、拍賣所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1. 登記於聲請人名下的下列商舖:
(1) 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6幢101卡商舖;
(2) 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6幢102卡商舖;
(3) 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6憧109卡商舖;
(4) 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6幢110卡商舖;
(5) 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9幢104卡商舖。
2. 第四被聲請人名下的「E」遊艇(船舶識別號為CN20171******)。(見文件一第19頁)
24. 上述判決所載之裁判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作出。(見文件一第18頁)
25.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見文件一第19頁)
26. 第一被聲請人對上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發出(2023)粵2071民初*****號之民事判決表示不服,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27. 然而,第一被聲請人於2024年7月12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而該院亦予以准許。
28.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2024)粵20民終****號之民事判決書。(見文件二,為著判法審查目的,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 上述判決為終審判決。(見文件二第3頁)
30.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上述裁判已產生法律效力。
31. 上述兩審法院就債務之不履行以產生之訴訟程序與澳門法律體系中就債務之不履行以通常訴訟程序提起之“宣告給付之訴”相類似。
32. 載於上述兩審法院判決書之內容是真確的,且對裁決之理解亦無疑問。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上述判決具有管轄權,且有關民事判決書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34. 對於該等裁判,不能以有關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而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35. 此外,上述兩審法院之裁判並沒有違反澳門之社會、道德及文化且不具有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內容。
36. 綜上所述,上述兩審法院之判決完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懇請尊敬的法官 閣下: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裁定本訴訟理由成立及獲證實以在澳門產生一切法律致力,判處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2024)粵20民終****號及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發出(2023)粵2071民初*****號之民事判決書內容。
本院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了傳喚,而被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的答辯。
然後,經過了檢察院的審閱,檢察院認為沒有任何阻礙確認被申請判決書的情事。
各助審法官依法進行了審閱。
合議庭召開了評議會,以審理本特別訴訟。
二、訴訟前提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有管轄權,各當事人均具有訴訟人格、訴訟能力以及合法的訴訟當事人地位。
沒有任何需要審理的先決問題以及其他抗辯。
三、事實部分
從案卷中所載的檔案,可以認定以下事實得到證實,以資作出法律上的決定:
“申請人A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債務訴訟,該法院經審理,製作了“民事判決書((2023)粵2071民初*****號)”,並作出了以下判決:
1. 被告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A償還借款本金130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從2022年10月20日起以13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上述利息應扣減已付利息15萬元)。
2. 被告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A賠償律師費損失6萬元、保險費損失7156元。
3. 被告C、D對被告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 原告A有權對下列擔保物進行折價、變賣、拍賣所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1) 登記於原告A名下的下列商舖:
(1) 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6幢101卡商舖;
(2) 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6幢102卡商舖;
(3) 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6憧109卡商舖;
(4) 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6幢110卡商舖;
(5) 位於中山市西區......道...號......花園9幢104卡商舖。
2) 被告中山市E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的“E”遊艇(船舶識別號為CN20171******)。
5. 駁回反訴原告(被告)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07677.4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12677.4元(原告A已預交),由被告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C、D共同負擔並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付原告A;反訴案件受理費21046.6元,由反訴原告(被告)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A、被告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D、中山市E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C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申請人A提出債務訴訟,該法院經審理,製作了“民事判決書((2024)粵20民終****號)”,並作出了以下判決:
准許上訴人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77.4元(上訴人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預交128724元),減半收取53838.7元,由上訴人中山市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多預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四、法律部分
依據這些已認定的事實,本合議庭作出法律的審查。
我們知道,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特別是依《回歸法》,《民事訴訟法典》所確定的審查和確認澳門以外法院的判決的制度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改變。
而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地方法院的判決審查確認除了依照澳門與中國內地於2006年4月1日簽訂生效的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公佈于2006年3月22日政府公報)外,仍需經過《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定的審查程序方能在澳門得到承認並且生效。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判決書”是在內地法院的主持下所製作的具有創設、改變及消滅法律關係的效力的司法文書,自然可以成為審查和確認的對象.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第1204條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首先,毫無疑問,申請人所提交的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副本確為內地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文書。
另一方面,其內容亦不存在令人費解之處。那麼,申請符合了上述第1200條所規定的第a)要件。
其次,申請人雖然沒有向案卷提交內地地方人民法院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證明書,該待確認的,但是,法律也推定它已經確定。正如我們所知道的,在對澳門以外的法院的判決的審查與確認的程序中,對第1200條所規定的條件的審查時,推定符合第 b)、d)、e)項的條件,也就是說,關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已經轉為確定判決、不存在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已繫屬之訴訟案件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當事人是否被合法的傳喚的事實一般是以推定的方式作出認定的,這在本法院的司法見解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理解的。1
那麼,我們也就確認了第b)、d)和e)的條件。
再次,審查第c)項的要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方面是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並非在“法律規避” 的情況下產生﹔另一方面是沒有違反審查地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因為,我們可以看到,案中所涉及的民事索償案件乃等同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同類案件,單從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內容以及案卷中所載的事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乃於 “法律規避” 的情況下產生。
另一方面,依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的規定,此案中申請人所限定的審查標的所涉及的實體問題(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列於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內。
因此,申請亦符合了此項要件。
最後,在本案中,很明顯地,我們也可以認為待確認的決定沒有與澳門的公共秩序相抵觸。
那麼,我們也就確認了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第1200條第f)項的要件。
我們也因此可以決定確認所提交的內地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債務的司法決定。
最後,關於本訴訟程序的訴訟費用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76º/2條規定的一般原則--誰引起了訴訟誰承擔費用的原則並且認為敗訴方為引起訴訟者。我們認為,在本案中,是因為被告的不履行的行為引起了訴訟,也因此應該承擔原告被迫在澳門提起確認判決的特別訴訟而產生的訴訟費用。正如終審法院在2006年3月15日第2/2006號案件的判決所認定的,“在涉及債務或非法行為而引致賠償的案件中,即使債務人對承認判決之請求不作出答辯,在擬執行該判決之訴中,他必須被認為屬於敗訴方,因此,應由他負擔審查和確認判決案的訴訟費用,因為這是由於他的非法行為以及隨後的拒絕履行判決引致訴訟,因為前者,導致需要提起訴訟,而由於後者,產生執行之訴,從而有審查判決的需要”。2
因此,眾被申請人應該一如其連帶承擔對原告的債務責任一樣連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五、決定
綜上所述,本合議庭決定確認申請人A所提出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粵20民終****號)所核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23)粵2071民初*****號)。
本案的訴訟費用被申請人連帶支付。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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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裁判書製作人)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portuguê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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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睿恆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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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第二助審法官)
1 見Alberto dos Reis, Processos Especiais, 第二冊, 第158頁; Abílio Neto,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notado, 15ª Edição, 1999, p.1287;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的第1054號案;二○○○年一月二十日第1219號案的裁判。
2 ALBERTO DOS REIS,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notado,第二卷,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2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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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130/2025 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