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第739/2025號
日期:2026年1月29日
主題: - 審查和確認澳門以外的法院判決
- 確認要素
- 法律推定
摘 要
1. 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地方法院的判決審查確認除了依照澳門與中國內地於2006年4月1日簽訂生效的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公佈于2006年3月22日政府公報)外,仍需經過《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定的審查程序方能在澳門得到承認並且生效。
2. 關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已經轉為確定判決、不存在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已繫屬之訴訟案件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當事人是否被合法的傳喚的事實一般是以推定的方式作出認定的。
裁判書製作人
蔡武彬
特別訴訟案第739/2025號
(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
聲 請 人:A
被聲請人:B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一、申請人A,男,中國籍,現居住於中國,對被聲請人B提出了申請審查及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6月30日所作的(2025)粵0703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其訴訟理由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該法院”〕於2025年6月30日作出了一個編號為(2025)粵0703民初****號之民事判決書 〔以下簡稱“判決書”〕(參見文件1,為著一切法律效力,所有內容視為完全轉錄於上。)
2. 該法院在審理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聲請人向該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聲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70萬元正及逾期利息人民幣29,863.33元、因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基礎律師費人民幣15,000元、申請財產保全支出的保險費人民幣1,745元及本案訴訟費用,總金額為CNYl,746,608.33元(人民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陸佰零捌圓叁角叁分)(按照該法院開庭審理之日之澳門金融管理局匯率折合為MOP1,970,523.52)(澳門元壹佰玖拾柒萬零伍佰貳拾叁圓伍角貳仙)。(同見文件1)。
3. 該法院查明,根據聲請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及轉賬憑證可證實在2023年1月16日,被聲請人與聲請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上述合同簽訂後,聲請人分別於2023年1月17日及18日兩次轉賬給被聲請人,合計CNY1,700,000(人民幣壹佰柒拾萬圓一正)(按照該法院開庭審理之日之澳門金融管理局匯率折合為MOP1,917,940.00元)(澳門元壹佰玖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圓正),但無證據顯示被聲請人存在還款的情況。(同見文件1)。
4. 該法院認為,涉案《借款合同》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且聲請人在中國內地有住所,《借款合同》亦是在中國簽署,本案應當適用中國內地的法律為準據法,該法院表示因理據充分而支持聲請人主張被聲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並從逾期之日即2025年l月16日起計之逾期利息,以及被聲請人應當承擔案件律師費用及保全保險費。(同見文件1)。
5. 於2025年6月30日該法院對作出了的(2025)粵0703民初****號之民事判法書進行補正,該法院將判決書中第七頁第十六行“原告A負擔”補正為“由被告B負擔”(參見文件2,為著一切法律效力,所有內容視為完全轉錄於此。)。
6. 鑒於判決書無人提出異議,按當地法律,該判決書已為確定判決並且於2025年7月18日生效,即聲請人獲變更成(2025)粵0703民初****號民事判法書之申請執行人。(參見文件3,為著一切法律效力,所有內容視為完全轉錄於此。)。
7. 該判決書已載各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料、載有申請執行所依據的事實、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和適用法律之規定和法院蓋印。
8. 由此可見,該判決書已根據當地法律之規定進行,且由具權限機關受理,亦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9. 該判決書涉及的請求和訴因均未曾在澳門法院審理,因此,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決之抗辨。
10. 對於該判決書涉及的訴訟及保全程序,澳門法律亦存在同類的法律程序,因此確認該判決書不會導致違反澳門之公共秩序。
11. 故此,該判決書已具備《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之作出確定之法定要件。
12. 聲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已被訴訟代理。本案有訴之利益及法院具管轄權。
13. 本案同時符合所有訴訟前提。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
1) 接納本聲請並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6月30日作出之編號為(2025)粵0703民初****號之民事判決書,裁定本程序所必需之要件全部成立,並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之規定准予確認之;及
2) 傳喚被聲請人,以使其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第1款規定於15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本院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第2/2020號行長官公告公佈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對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了傳喚,而被申請人經正常送達後,沒有提出任何的答辯。
然後,經過了檢察院的審閱,助理檢察長作出意見書:
“澳門檢察院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3條第1款之規定,發表如下檢閱意見:
本案中,聲請人A請求確認中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粵0703民初****號民事判決書。
根據卷宗第8頁的判決以及第11頁的補正文書,中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判處被聲請人B需向聲請人A:1)償還借款本金170萬及利息;2)支付律師費15000元及保全保險費1745元;3)以及向該法院支付訴訟費用。(詳見卷宗第5至12頁)
經向被聲請人B作出法定傳喚後(詳見卷宗第23頁),其沒有提交答辯。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作出確認之必需要件)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次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此外,第12/2006號行長官公告公佈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本案之標的為中國內地法院所作的民事判決書。經審閱卷宗資料,本院認為,該判決已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之確認條件,亦未見存在《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的情況。
故此,建議中級法院在對涉案裁判作出審查後予以確認。”
各助審法官依法進行了審閱。
合議庭召開了評議會,以審理本特別訴訟。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有管轄權,各當事人均具有訴訟人格、訴訟能力以及合法的訴訟當事人地位。
沒有任何需要審理的先決問題以及其他抗辯。
三、從案卷中所載的檔案,可以認定以下事實得到證實,以資作出法律上的決定:
“申請人A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B提出訴訟,該法院經審理,製作了“民事判決書((2025)粵0703民初****號)”,並作出了以下判決:
1. 被告B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償還借款本金17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170萬元為基數從2025年1月1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息4倍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 被告B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支付因維權產生的律師費15000元、保全保險費1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給原告。
本案受理費20519.4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5519.4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A負擔。原告A預交的訴訟費25519.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B應向本院補繳訴訟費25519.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受理費。如不上訴,義務人拒不在判決書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發生法律力後,上述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二年內向院申請執行。”
四、依據這些已認定的事實,本合議庭作出法律的審查。
我們知道,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特別是依《回歸法》,《民事訴訟法典》所確定的審查和確認澳門以外法院的判決的制度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改變。
而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地方法院的判決審查確認除了依照澳門與中國內地於2006年4月1日簽訂生效的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公佈于2006年3月22日政府公報)外,仍需經過《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定的審查程序方能在澳門得到承認並且生效。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判決書”是在內地法院的主持下所製作的具有創設、改變及消滅法律關係的效力的司法文書,自然可以成為審查和確認的對象.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第1204條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首先,毫無疑問,申請人所提交的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副本確為內地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文書。
另一方面,其內容亦不存在令人費解之處。那麼,申請符合了上述第1200條所規定的第a)要件。
其次,申請人向案卷提交內地地方人民法院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證明書(第12頁),那麼,毫無疑問確認了上述第1200條所規定的第 b)項的條件。
此外,正如我們所知道的,在對澳門以外的法院的判決的審查與確認的程序中,對第1200條所規定的條件的審查時,仍推定符合第 d)、e)項的條件,也就是說,關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存在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已繫屬之訴訟案件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當事人是否被合法的傳喚的事實一般是以推定的方式作出認定的,這在本法院的司法見解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理解的。1
那麼,我們也就確認了第b)、d)和e)的條件。
再次,審查第c)項的要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方面是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並非在“法律規避” 的情況下產生﹔另一方面是沒有違反審查地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因為,我們可以看到,案中所涉及的民事借貸糾紛案件乃等同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同類案件,單從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內容以及案卷中所載的事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乃於 “法律規避” 的情況下產生。
另一方面,依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的規定,此案中申請人所限定的審查標的所涉及的實體問題(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列於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內。
因此,申請亦符合了此項要件。
最後,在本案中,很明顯地,我們也可以認為待確認的決定沒有與澳門的公共秩序相抵觸。
那麼,我們也就確認了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第1200條第f)項的要件。
我們也因此可以決定確認所提交的內地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債務的司法決定。
綜上所述,本合議庭決定確認申請人A所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6月30日所作的(2025)粵0703民初****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的訴訟費用被申請人支付。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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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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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本人認為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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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第二助審法官)
1 見Alberto dos Reis, Processos Especiais, 第二冊, 第158頁; Abílio Neto,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notado, 15ª Edição, 1999, p.1287;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的第1054號案;二○○○年一月二十日第1219號案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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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739/2025 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