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855/2025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 2026年2月5日
主旨: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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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855/2025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6年2月5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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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針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編號(2020)粵0606民初23249號之民事調解書,理據如下:
1.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原為夫妻關係,於2020年9月29日,透過中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民事調解書編號“(2020)粵0606民初23249號”(附件1:民事調解書)。
2. 在上述編號“(2020)粵0606民初23249號”的案件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參見附件1):
“一、原告B與被告A自願離婚;
二、離婚後,女兒C【2013年11月26日出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女兒D【2017年10月5日出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由被告A攜帶撫養至女兒C、女兒D年滿18周歲止,撫養費用由被告A自行承擔,女兒C、女兒D年滿18周歲後,隨父隨母生活由其自行選擇;
三、在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原告B可隨時探視女兒C、女兒D,具體探視時間、地點、接送問題由雙方此後自行協商;
四、雙方確認並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需要分割,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債權債務歸各自享有及承擔;
五、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300元(已由原告B墊付),由原告B自願承擔。”
3. 2020年9月29日,上述協議獲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確認(參見附件1)。
4. 上述民事調解書於2020年9月29日生效(附件2:裁判文書生效證明;附件3:離婚證明書)。
5. 附件1是上述民事調解書,內容具真確性,調解協議內容清晰,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的規定。
6. 上述民事調解書於2020年9月29日作出,於同日生效,所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的規定。
7.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具管轄權審理雙方之間的離婚、親權撫養,以及財產事宜,且當中不存在法律欺詐,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的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審理的事宜,所以,符合同一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的規定。
8. 民事調解書顯示雙方均具意願離婚,同意調解協議內容,如此,顯示被聲請人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參與(2020)粵0606民初23249號案件,且訴訟程序亦遵守了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的規定。
9. 上述民事調解書明確指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內容,親權撫養及財產事項之協議亦獲確認,相關內容並不會導致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的規定。
10. 根據第9/1999號法律(即《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6條第14項的規定,中級法院具管轄權審理此案件。
11.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皆已成年,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以及正當性。
綜上所述,懇請尊敬的法官 閣下接納聲請人所提出的上述訴訟請求,審查並確認由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關於編號(2020)粵0606民初23249號之案件的民事調解書,確認當中就聲請人和被聲請人之間的關於離婚、親權撫養,以及財產之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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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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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作出如下意見:
就聲請人A提出之聲請,法院僅限於對外地裁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及規範性條件作出審查。
另一方面,待審查和確認的離婚判決已載明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已就其共同的未成年女兒C及D的親權行使達成協議,相關協議基本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長利益一一《民法典》第1761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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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的規定,本案未見存在不符該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及f項所指之要件,經檢閱卷宗亦未證實欠缺同一條文b項至e項要求的要件。
同時,本案亦不存在《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列明關於不予認可裁定的相關情形。
經初步分析,針對聲請人A提出的對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裁判的審查申請,我們認為,相關申請不存在妨礙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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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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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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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原為夫妻關係,於2020年9月29日,透過中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民事調解書編號“(2020)粵0606民初23249號”(附件1:民事調解書)。
2. 在上述編號“(2020)粵0606民初23249號”的案件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參見附件1):
“一、原告B與被告A自願離婚;
二、離婚後,女兒C【2013年11月26日出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女兒D【2017年10月5日出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由被告A攜帶撫養至女兒C、女兒D年滿18周歲止,撫養費用由被告A自行承擔,女兒C、女兒D年滿18周歲後,隨父隨母生活由其自行選擇;
三、在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原告B可隨時探視女兒C、女兒D,具體探視時間、地點、接送問題由雙方此後自行協商;
四、雙方確認並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需要分割,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債權債務歸各自享有及承擔;
五、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300元(已由原告B墊付),由原告B自願承擔。”
3. 2020年9月29日,上述協議獲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確認(參見附件1)。
4. 上述民事調解書於2020年9月29日生效(附件2:裁判文書生效證明;附件3:離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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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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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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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現在我們對有關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7及第8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4) 在本案之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之內容,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離婚事宜,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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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編號(2020)粵0606民初23249號之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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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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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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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6年2月5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盛銳敏
(第一助審法官)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Português.
羅睿恆
(第二助審法官)
2025-855-確認離婚判決-內地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