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244/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6年2月5日
主題: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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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244/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6年2月5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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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B,各人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2日所作之民事判決書(2018)粵0491民初205號。
為此,聲請人提出以下理據:
- 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下稱“原審法院”)針對被聲請人提訴,原審法院於2018年2月9日立案受理聲請人之起訴,相關卷宗編號為(2018)粵0491民初205號;(Doc. No. 1)
- 原審法院於2019年1月22日就該訴訟作出判決。(Doc. No. 1)
- 原審法院於上述判決中作出裁決如下(Doc. No. 1):
一. 被聲請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聲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人民幣10,000元為基數的利息,從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付至該借款還清之日止;以人民幣30,000元為基數的利息,從2018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計付至該借款還清之日止);
二. 駁回聲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 原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已於2019年6月11日產生法律效力(為確定性判決)。(Doc. No. 2)(《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第1款b)項)
- 被聲請人沒有履行原審法院的判決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聲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元及支付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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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規定,向被聲請人作出傳喚。
由於未能以本人方式傳喚B,法庭透過公示方式對其作傳喚。其後,法庭委任了公設代理人,以代表被聲請人。在答辯期限內,公設代理人提交了卷宗第53及其背頁的答辯狀,請求法院對有關確認判決的聲請作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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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發出意見書,表示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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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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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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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針對被聲請人提訴,原審法院於2018年2月9日立案受理聲請人之起訴,相關卷宗編號為(2018)粵0491民初205號;
2. 原審法院於2019年1月22日就該訴訟作出判決,當中內容主要如下:(見卷宗第5背頁至7背頁)
一. 被告张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18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3. (2018)粵0491民初205號的民事判決書已於2019年6月11日確定生效。(見卷宗第11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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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就內地民商事案件判決在澳門的認可和執行上,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條規定: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
關於判決不予認可的情況,上述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c、d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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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經審視涉案內地判決書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此外,本案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1)至(5)項所規定的情況。
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6)項規定,分析待確認的內地判決書所載內容,當中裁定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間存在一筆債務,並判處被聲請人返還有關本金及利息。分析判決的具體內容及將產生的效果,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在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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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8)粵0491民初205號民事判決。
訴訟費用由被聲請人負擔。
訂定被聲請人之公設代理人報酬為澳門幣2,500元。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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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2月5日
盛銳敏
(裁判書製作人)
馮文莊
(訴訟費應由聲請人支付)
(第一助審法官)
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a Língua Portuguesa
(第二助審法官)
第244/2025號案(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