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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760/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6年2月5日
主題: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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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760/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6年2月5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
***
一、 案件概述
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B,兩人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8月28日所作之民事調解書(2025)桂0107民初*****號,以及於2025年9月10日所作之民事裁定書(2025)桂0107民初*****號。
為此,聲請人提出以下理據:
   -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在2019年12月2日於澳門民事登記局結婚。(見文件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8月28日對聲請人提出之訴訟進行庭審,並於同日作出民事調解書(卷宗編號為(2025)桂0107民初*****號)。(見文件四,為著產生一切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民事調解書(卷宗編號為(2025)桂0107民初*****號)尤其指出了以下內容:
   「……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A與被告B自願離婚;
   二、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A自願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
   (見文件四,為著產生一切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同時,經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查明,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未有共同生育、領養或收養子女,故上述民事調解書無須處理未成年子女事宜。(見文件四,為著產生一切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在2025年8月28日所進行之庭審中,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雙方均有到庭參與上述民事調解書所涉及之訴訟。
   - 該民事調解書(卷宗編號為(2025)桂0107民初*****號)已於2025年8月28日確定生效。
   - 隨後,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8月28日就民事調解書(卷宗編號為(2025)桂0107民初*****號)發出離婚證明書,指出該民事調解書已於2025年8月28日產生法律效力,並自該日起解除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見文件五,為著產生一切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此外,由於上述民事調解書對原告(即本案聲請人)所載的身份證號碼存有筆誤,錯誤地將聲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號碼記載為*****45,而非正確的*****45(7)。
   - 為此,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透過一份於2025年9月10日作出之民事裁定書(卷宗編號為(2025)桂0107民初*****號)對此進行補正,將上述民事調解書錯誤記載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号:*****45”更正為“澳门居民身份证号:*****45(7)”。(見文件六,為著產生一切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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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規定,向被聲請人作出傳喚。被聲請人獲傳喚後沒有提交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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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發出意見書,表示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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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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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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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本院認為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19年12月2日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締結婚姻。(見卷宗第9頁)
2. 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後,上述法院於2025年08月28日作出編號(2025)桂0107民初*****號的民事調解書,當中內容主要如下:(見卷宗第11至12頁)
「……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A與被告B自願離婚;
二、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A自願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
3. (2025)桂0107民初*****號的民事調解書已於2025年08月28日確定生效。(見卷宗第15頁)
4. 於2025年9月10日,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透過一份編號為(2025)桂0107民初*****號的民事裁定書對聲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號碼進行補正,將調解書中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号:*****45”更正為“澳门居民身份证号:*****45(7)”。(見卷宗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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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就內地民商事案件判決在澳門的認可和執行上,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條規定: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
  關於判決不予認可的情況,上述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c、d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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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經審視聲請人所提及的內地調解書及裁定書上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此外,本案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1)至(5)項所規定的情況。
  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6)項規定,分析待確認的內地調解書及裁定書所載內容,當中確認了聲請人及被聲請人自願離婚,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在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均應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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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8月28日出具的(2025)桂0107民初*****號卷宗的民事調解書,以及於2025年9月10日出具的(2025)桂0107民初*****號卷宗的民事裁定書。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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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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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裁判書製作人)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portuguê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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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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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第760/2025號案(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