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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340/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6年2月5日
主題:仲裁裁決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鑑於未見《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7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仲裁委員會所作之仲裁裁決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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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340/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6年2月5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珠海C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新疆D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前稱新疆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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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B、珠海C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新疆D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前稱新疆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人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珠海仲裁委員會於2021年4月22日所作之裁決書珠仲外字(2020)第**號。
為此,聲請人提出以下理據:
- 2021年4月21日,珠海仲裁委員會就案件編號珠仲外字(2020)第**號作出如下終局裁決:
(一)被申请人一B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00元及欠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至本金及利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二)本案律师费1560000元由被申请人一B承担;
(三)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0元由被申请人一B承担;
(四)本案仲裁费307251元由被申请人一B承担;
(五)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一B承担;
(六)被申请人二珠海C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迹第(一)、(二)、(三)、(四)、(五)项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一B應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參見隨本文件附上的仲裁裁決認證副本,編號為文件一及文件二,現為一切法律用途起見,視為全文引用。)
- 該裁決起因於2020年10月22日,珠海仲裁委員會受理一宗關於申請人與被聲請人之間所簽訂之借款合同的糾紛(以下稱「合同」)。
- 截至提起本訴訟之日,被聲請人仍未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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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規定,向三名被聲請人作出傳喚。三名被聲請人獲傳喚後沒有提交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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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發出意見書,表示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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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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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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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2021年4月21日,珠海仲裁委員會就案件編號珠仲外字(2020)第**號作出如下終局裁決:
    (一)被申请人一B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00元及欠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至本金及利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二)本案律师费1560000元由被申请人一B承担;
    (三)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0元由被申请人一B承担;
    (四)本案仲裁费307251元由被申请人一B承担;
    (五)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一B承担;
    (六)被申请人二珠海C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迹第(一)、(二)、(三)、(四)、(五)项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一B應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參見隨本文件附上的仲裁裁決認證副本,編號為文件一及文件二,現為一切法律用途起見,視為全文引用。)(見卷宗第161至170頁)
2. 上述裁決為終局裁決。(見卷宗第169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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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根據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第七十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仲裁裁決,僅在法院根據本章的規定確認後,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司法互助領域的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關於內地民商事仲裁裁決在澳門的認可和執行的事宜,應適用第22/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其第一條規定:
  “內地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機構及仲裁員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法規在澳門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認可和執行內地仲裁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在內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決,適用本安排。”
  上述安排第七條規定了仲裁裁決不予以認可的情況,其規定:
  “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查核實,有關法院可以裁定不予認可:
  (一)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依對其適用的法律在訂立仲裁協議時屬於無行為能力的;或者依當事人約定的準據法,或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準據法而依仲裁地法律,該仲裁協議無效的;
  (二)被申請人未接到選任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提交仲裁的爭議,或者不在仲裁協議範圍之內;或者裁決載有超出當事人提交仲裁範圍的事項的決定,但裁決中超出提交仲裁範圍的事項的決定與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可以分開的,裁決中關於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部分可以予以認可;
  (四)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了當事人的約定,或者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與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五)裁決對當事人尚無約束力,或者業經仲裁地的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的。
  有關法院認定,依執行地法律,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的,不予認可和執行該裁決。
  內地法院認定在內地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認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不予認可和執行該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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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經審視聲請人所提及的內地仲裁裁決以及該裁決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除了一眾被聲請人均沒有提出相關質疑,本院依職權審視亦未見《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七條第(一)至(四)項所規定的情況。
  就上引第七條第(五)項所指的第一種情況,有關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已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除了被聲請人一方沒有提出任何抗辯,以提出任何足以使有關仲裁裁決無法產生效力並予以執行的原因外,本案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該仲裁裁決已被仲裁地的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
  分析待確認的內地仲裁裁決,其涉及由借款合同所引起的金錢債務,有關爭端在澳門同樣可透過仲裁處理。經審視仲裁裁決的理據、其具體判處的內容及將在本金及利息方面產生的法律效力,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裁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因此,確認有關仲裁裁決未見違反安排第七條第(五)項所指的第二及第三種情況的規定。
  鑑於不存在《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七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應裁定聲請人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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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珠海仲裁委員會於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珠仲外字(2020)第**號卷宗的仲裁裁決書。
訴訟費用由被聲請人負擔。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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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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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裁判書製作人)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portuguê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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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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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第340/2025號案(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