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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712/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6年2月5日
主題: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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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712/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6年2月5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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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B),兩人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廣東省江門巿新會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6月25日所作之民事判決書(2025)粵0705民初520號。
為此,聲請人提出以下理據:
   -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22年12月09日在中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民政局登記結婚(見文件二,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婚姻登記並沒有轉錄於澳門民事登記局。
   - 自2023年08月03日起,聲請人與被聲請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兒子(C) (見文件三和四,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及後,被聲請人針對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提岀離婚。
   - 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01月13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後轉為適用獨任制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並於2025年06月25日作出編號(2025)粤0705民初520號的民事判決書,當中判決主要如下:
一、 准予原告(B)与被告(A)离婚;
   二、 离婚后,婚生儿子(C)由被告(A)抚养,原告(B)每月支付儿子(C)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C)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 离婚后,(B)有权按如下方式行使探视权;1. (C)年满5周岁前,(B)每月至少可进行两次接走探视(当日接走当日送回(A)住所,不过夜留宿):2. (C)年满5周岁后,(B)可在其上学(含上幼儿园)期间的每周六上午接走,周日下午送回(A)住所。寒假和暑假期间,(B)、(A)各与(C)共同生活一半假期。3. (C)年满5周岁后,(C)轮流跟随(B)、(A)过农历新年((C)年满5周岁的第一个农历新年随(B)过,次年农历新年则随(A)过,依此类推)。每逢清明节,(B)可接走探视(C)一天(見文件五,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判決於2025年07月11日生效(見文件六,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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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規定,向被聲請人作出傳喚。被聲請人獲傳喚後沒有提交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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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發出意見書,表示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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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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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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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本院認為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22年12月09日在中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民政局登記結婚。
2. 二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兒子,(C),於2023年08月03日出生。
3. 被聲請人針對聲請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後,上述法院於2025年06月25日作出編號(2025)粤0705民初520號的民事判決書,當中判決主要如下:
一、 准予原告(B)与被告(A)离婚;
二、 离婚后,婚生儿子(C)由被告(A)抚养,原告(B)每月支付儿子(C)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C)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 离婚后,(B)有权按如下方式行使探视权;1. (C)年满5周岁前,(B)每月至少可进行两次接走探视(当日接走当日送回(A)住所,不过夜留宿):2. (C)年满5周岁后,(B)可在其上学(含上幼儿园)期间的每周六上午接走,周日下午送回(A)住所。寒假和暑假期间,(B)、(A)各与(C)共同生活一半假期。3. (C)年满5周岁后,(C)轮流跟随(B)、(A)过农历新年((C)年满5周岁的第一个农历新年随(B)过,次年农历新年则随(A)过,依此类推)。每逢清明节,(B)可接走探视(C)一天;(見卷宗第10至12背頁)
4. (2025)粤0705民初520號的民事判決書已於2025年07月11日確定生效。(見卷宗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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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就內地民商事案件判決在澳門的認可和執行上,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條規定: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
  關於判決不予認可的情況,上述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c、d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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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經審視聲請人所提及的內地判決以及該判決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此外,本案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1)至(5)項所規定的情況。
  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6)項規定,分析待確認的內地判決書所判處內容,當中包括:准予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離婚,且確認兩人之未成年兒子的親權、撫養費及探視,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在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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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廣東省江門巿新會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06月25日作出的(2025)粤0705民初520號民事判決書。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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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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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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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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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 (第二助審法官)

第712/2025號案(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