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第85/2026號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嫌犯)A
日期:2026年3月19日
主要問題:量刑過重、違令罪

摘要

  在被上訴的判決中,原審法院在考慮《刑法典》第64條的選擇準則時指出:
  “根據嫌犯的犯罪紀錄,嫌犯為初犯,但考慮到本案情節,法庭認為選科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即罰金,並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因此,應選科剝奪自由的刑罰,即徒刑。”
  原審法院考慮了上訴人屬初犯的情況,這是一項對上訴人有利的因素;然而,原審法院並沒有具體指明案中有哪些具體的情節妨礙法院選用罰金刑。
  本院認為,根據卷宗的資料,由於並未發現足以導致原審法院不優先考慮罰金刑的具體因素,因此,本院認同上訴人在這裡所持的觀點,並認為原審法院對上訴人選擇徒刑是違反了《刑法典》第64條所規定的準則。
  

____________________
盧映霞(裁判書製作人)

第85/2026號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嫌犯)A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書

一、案情敘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指控嫌犯A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21條第7款結合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違令罪」。
  經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審理後,主理法官於2025年11月25日在第CR4-25-0274-PCS號卷宗中,作出如下判決:
1) 嫌犯A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21條第7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違令罪」,判處3個月徒刑,暫緩2年執行。
2) 根據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的規定,不批准嫌犯A不轉錄刑事紀錄的聲請。

  嫌犯(上訴人)A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卷宗第71頁至第74頁背頁的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的結論內容如下: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以直接正犯身份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21條第7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違令罪,判處3個月徒刑,暫緩2年執行。
2) 原審法院經過庭審後裁定控訴書上所載的部分控訴事實獲得證實,因而對上訴人作出以上所述的有罪判決。
3) 上訴人對上述裁判之內容表示充分尊重,但不予以認同。
4) 為此,上訴人現針對原審裁判的量刑部分提出上訴。
5)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在量刑部分未有充分考慮卷宗內一切對嫌犯有利的情節以及違反了《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之規定,沾有量刑過重的瑕疵。
6) 為著產生適當的效力,原審裁判所載有的全部控訴事實、獲證明之事實、未獲證明之事實、對事實之分析判斷以及對法律之適用方面的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 在確定刑罰份量方面,原審法院是基於認為上訴人犯罪不法性程度中等、故意程度甚高,整個犯罪過程中突顯上訴人無視司法決定,對司法權威構成損害。
8)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在作出上述認定時欠缺考慮本案中一切對其屬有利的情節。
9) 上訴人是初犯,且在庭審時已向法庭坦白交待案情。
10) 上訴人亦在庭審中表示其並非故意不在指定期限內將其駕駛執照或同等效力之文件送交治安警察局,只是在計算10日期間時,忘記了5月有31日,才會出現遲交的情況。
11) 上訴人在翌日已自行送交治安警察局,因此,上訴人並不存在故意之意圖。
12) 我們明白到犯罪需予以譴責和打擊,但只要行為人真誠悔過,且犯罪事實、情節和後果不致於過於嚴重、惡性和卑劣,社會大眾也會寬恕和接受有關行為人。
13) 《刑法典》第40條第1 款及第2款規定:一、科處刑罰及保安處分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二、在任何情況下,刑罰均不得超逾罪過之程度。(…)
14) 《刑法典》第65條規定:一、刑罰份量之確定須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為之。二、在確定刑罰之份量時,法院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之情節,尤須考慮下列情節:a) 事實之不法程度、實行事實之方式、事實所造成之後果之嚴重性,以及行為人對被要求須負之義務之違反程度;b) 故意或過失之嚴重程度;c) 在犯罪時所表露之情感及犯罪之目的或動機;d) 行為人之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e) 作出事實之前及之後之行為,尤其係為彌補犯罪之後果而作出之行為;f) 在事實中顯示並無為保持合規範之行為作出準備,而欠缺該準備係應透過科處刑罰予以譴責者(...)。
15) 關於預防犯罪的要求(目的),我們知道預防的目的有兩方面的意義和作用: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
16) 從本案案件的情節及獲證明的事實所見,即使 閣下認為上訴人的確曾實施犯罪,但其並非存有故意去實施,根據其當時之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我們認為上訴人能夠經過本案的審判過程及判決的譴責和制裁所汲取的教訓,其已領悟犯罪的嚴重後果,從而令其等日後不再實施犯罪行為。
17) 至於一般預防,在我們的刑事制度中,任何犯罪均可予寬恕,只是視乎犯罪的類型及惡性程度而不同。即使 閣下認為上訴人的確曾實施犯罪,但其牽涉的事實及情節不致於卑劣,因而犯罪結果不致造成嚴重,相信社會大眾是接受以適當的刑罰處罰行為人,而不會存在反對的迴響。
18) 同時,只要對上訴人施加的刑罰處罰屬適當,我們相信社會大眾不會質疑法律秩序的有效性;相反,可產生信任法律秩序或害怕法律秩序的後果、阻嚇,從而不敢去以身試法,以起到警戒社會上的潛在犯罪者。
19)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獨任庭對本案作出量刑時欠缺考慮一切已載於卷宗且對其等屬有利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的罪過程度以及其具體個人狀況,因此導致被上訴裁判違反了《刑法典》第40條第1款及第2款、第64條以及第65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
20) 考慮到原審裁判對上述犯罪的量刑過重,上訴人請求各位法官 閣下求慮卷宗一切有利其的情況,上訴人懇請 閣下撤銷原審法院之裁判,並將上訴人被判處的刑罰及量刑分別作出修改。
21)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未有對有關事實考慮,請求法官閣下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第2款c)及d)項之規定,重新量刑並減輕上訴人刑罰,判處上訴人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即罰金更為適合。
22) 懇請尊敬的中級法院各位法官 閣下裁定本上訴理由成立,廢止或撤銷被上訴裁判,並改判對上訴人判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即罰金。

  駐初級法院的檢察官就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作出答覆(卷宗第76頁至第78頁的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的結論內容如下:
1) 被上訴的裁判判處嫌犯A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21 條第7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違令罪」,判處3個月徒刑,暫緩2年執行。
2) 上訴人A對量刑不服並認為罰金更為合適。
3) 在本案中,嫌犯清楚知悉應在判決指定期間內將其駕駛執照或同等效力之文件送交治安警察局,但仍不服從法院依規則通知及發出的應當服從的正當命令,意圖妨害有關法院命令。
4) 本案嫌犯並非初犯。
5) 原審法院經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認為選科罰金並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決定科處徒刑,這完全符合《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
6) 另外,原審法院綜合分析本案的具體情節及嫌犯的個人狀況,考慮到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屬中等,嫌犯的故意程度甚高,整個犯罪過程中突顯嫌犯無視司法決定,對司法權威構成損害,以及考慮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情節,法庭認為針對嫌犯A所觸犯的一項「違令罪」,決定判處3個月徒刑,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7) 原審法院在分析本案的全部情節以及考慮同類犯罪之預防需要等因素下,對嫌犯作出量刑,沒有任何違法之處,尤其沒有違反《刑法典》第40條、第64條、第65條及尤其這條第2款c項及d項之規定。
8) 為著預防上訴人將來再犯罪,原審法院決定上述刑罰不以罰金代替,亦符合《刑法典》第44條的規定。
9) 而且,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作量刑合法和合適,量刑亦沒有過重。
10) 綜上所述,檢察院認為上訴人A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閣下提交了法律意見書(卷宗第87頁至第89頁背頁的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的結論內容如下:
1) 綜合而言,基於保護法益以及保障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的刑罰目的,並考慮犯罪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的要求以及案中對上訴人進行量刑的所有具體情節,檢察院建議本案可對上訴人直接判處罰金刑,或將上訴人被判處的3個月徒刑以相等日數之罰金予以代替。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組成合議庭,對上訴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 事實方面
  原審法院經庭審後確認了以下的事實:
一、
  2025年4月29日,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在第CR2-25-0074-PCT號卷宗作出判決,A(嫌犯)因觸犯「不遵守停車義務」的輕微違反而被判處為期3個月的禁止駕駛的附加刑,同時,命令嫌犯須於判決轉為確定後10日內將駕駛執照或相關證明送交治安警察局,否則將構成「違令罪」(參見卷宗第9至13頁)。
二、
  同日,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將上述判決通知嫌犯。為此,嫌犯獲悉上述判決的內容,並在判決通知書上簽署確認(參見卷宗第22頁及其背頁)。
三、
  2025年5月22日,上述判決轉為確定(參見卷宗第7頁)。
四、
  然而,嫌犯沒有依照上述判決的要求於指定的10日期間內(即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1日)將其駕駛執照或具同等效力文件送交治安警察局以辦理禁止駕駛的手續。
五、
  直至2025年6月2日晚上9時20分,嫌犯才向治安警察局辦理有關遞交駕駛執照的手續(參見卷宗第14頁)。
六、
  嫌犯清楚知悉上述法院判決的內容,明知應在判決指定期間內將其駕駛執照或同等效力之文件送交治安警察局,但仍不服從法院依規則通知及發出的應當服從的正當命令,意圖妨害有關法院命令。
七、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上述行為,且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制裁。
*
  另外亦證實下列事實: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嫌犯為初犯。
  嫌犯聲稱具有大專的教育程度,退休,每月收入為38,000澳門元,需供養女兒。
*
  經庭審未查明的事實:
  沒有。

三、法律方面
  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問題,上訴法院只解決上訴人具體提出的並由其上訴理由闡述結論所界定的問題,結論中未包含的問題轉為確定。1
  經分析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後,本案的核心問題如下:
1) 量刑過重。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未有考慮對上訴人所有有利的情節,因而違反了《刑法典》第40條、第64條、第65條第2款c項及d項的規定,聲請改判上訴人罰金刑。
  駐初級法院的檢察官閣下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
  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閣下認為可以直接改判罰金刑或以罰金代替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

那麼,讓我們來看看。
《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規定:
  “一、不服從由有權限之當局或公務員依規則通知及發出之應當服從之正當命令或命令狀者,如符合下列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a) 有法律規定,告誡在該情況下係以普通違令罪予以處罰者;或”
  從上述的條文可見,立法者針對上述所規定的「違令罪」,採取了“選擇刑”(pena alternativa)的罰則,也就是說,審判者可先在徒刑或罰金之間選擇所適用的主刑類別。
  在此情況下,審判者需要先按照《刑法典》第64條所規定的準則進行選擇科處徒刑還是罰金刑。
  按照《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
“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則只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須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
  由此可見,法院應優先考慮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即罰金刑。
  在被上訴的判決中,原審法院在考慮《刑法典》第64條的選擇準則時指出:
  “根據嫌犯的犯罪紀錄,嫌犯為初犯,但考慮到本案情節,法庭認為選科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即罰金,並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因此,應選科剝奪自由的刑罰,即徒刑。”
  當中,原審法院考慮了上訴人屬初犯的情況,這是一項對上訴人有利的因素;然而,原審法院並沒有具體指明案中有哪些具體的情節妨礙法院選用罰金刑。
  根據已證的事實,上訴人遞交駕駛文件的期限至2025年6月1日屆滿,上訴人於2025年6月2日晚上9時20分才向警方辦理有關遞交駕駛執照的手續。
  上訴人解釋因沒有留意5月有31日,所以才錯算遞交期限。
  根據卷宗的資料,上訴人在2025年6月2日晚上9時20分自行到警局遞交駕駛文件時,獲警員告知方得悉自己逾期。
  所以,上訴人仍然是主動地覆行遞交駕駛文件的命令,只不過逾期了一日才提交,雖然上訴人的解釋並未有獲原審法院的接納,但相比起那些毫不理會遞交駕駛文件命令又或需要警方通知才前往遞交駕駛文件的人士,上訴人的主觀犯意仍然未算十分惡劣,也未見上訴人存在特別負面的量刑情節。
  本院認為,根據卷宗的資料,由於並未發現足以導致原審法院不優先考慮罰金刑的具體因素,因此,本院認同上訴人在這裡所持的觀點,並認為原審法院對上訴人選擇徒刑是違反了《刑法典》第64條所規定的準則。
  為此,本院廢止原審法院的量刑決定,並根據《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考慮到上訴人屬初犯,故選科罰金刑。
  具體量刑方面,根據同一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考慮到上訴人屬初犯、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屬一般、故意程度屬一般,故判處上訴人20日的罰金,考慮到其經濟狀況,每日的罰金訂為150澳門元,合共3,000澳門元,倘若不繳納或不獲准以勞動代替,則執行13日的徒刑。

四、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裁定上訴人A的上訴理由成立,為此,廢止原審法院的量刑決定,並根據《刑法典》第64條、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改為科處上訴人20日的罰金,每日的罰金為150澳門元,合共3,000澳門元,倘若不繳納或不獲准以勞動代替,則執行13日的徒刑。
  針對本上訴程序,上訴人無須支付訴訟費。
  指派辯護人的費用訂為2,300澳門元。 
  依法作出通知及採取必要措施。

2026年3月19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盧映霞
(裁判書製作人)
譚曉華
(第一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二助審法官)
1 參見中級法院於2001 年 5 月 3 日在第18/2001 號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於2003 年6月5日在第103/2003號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於2025 年11月27日在第861/2025號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
---------------

------------------------------------------------------------

---------------

------------------------------------------------------------

TSI-85/2026 第13頁,共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