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891/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 2026年3月12日
主旨:遺產處理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2147條及續後亦設有類似制度,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關於遺產處理之裁判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遺產處理之裁判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891/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6年3月12日
聲請人 : - (A)
- (B) (未成年人,由其母親(C)代表)
被聲請人 : - (D)
- (E)
- (F)
- (G)
- (H)
*
I. 概述
(A)及(B)(未成年人,由其母親(C)代表) (下稱第一及第二聲請人),針對(D)、(E)、(F)、(G)及(H)(下稱第一至第五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編號(2022)閩0303民初1344號之民事判決書及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編號(2023)閩03民終246號之民事判決書,理據如下:
I. 事實依據
1. 本案待確認判決所涉及的是(I)離世後眾繼承人之糾紛。
2. (I)於2010年1月5日在中國福建省莆田市因病身亡。(見文件一第7頁)
3. (I)生前配偶為第一被聲請人(D),彼等育有第二被聲請人(E)和第三被聲請人(F);(見文件一第7頁)
4. (I)生前與(C)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育有兩名兒女,分別為第一聲請人(A)及第二聲請人(B)。(見文件一第7頁)
5. (I)之父親為(J)、母親為(K),彼等育有三名兒子,分別為(G)、(I)及(H);(見文件一第7頁)
6. (I)之父親(J)於2017年09月29日死亡,後於(I)離世;(見文件一第7頁)
7. (I)之母親(K)在(I)死亡前經已離世。(見文件一第10頁)
8. 基於中國內地的法律,(I)的繼承人為(D)(即第一被聲請人)、(E)(即第二被聲請人)、(F)(即第三被聲請人)、(A)(即第一聲請人)、(B)(即第二聲請人)、(G)(即第四被聲請人)、(H)(即第五被聲請人)。
9. (I)離世後,第一及第二聲請人(原告方)針對第一至第五被聲請人(被告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繼承(I)遺產繼承之糾紛;
10. 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件出出審理並於2022年10月27日出具(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見文件一,判決書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尤其當中法院認定(見文件一第8、10及11頁):
(...)
2006年10月28日,股东(I)与(L)设立的澳门X企业有限公司开业,股额各为12500澳门币。2010年4月1日,(M)因继承取得澳门X企业有限公司的股额12500澳门币,(M)承担任澳门X企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原告及(M)均认可被继承人(I)的母亲(K)先于(I)死亡,父亲(N)后于(I)死亡,(I)死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N)、(L)、(M)、(E)、(O)、(B),取得上述全部财产的各十二分之一。(N)死亡后,(N)继承(I)的遗产份额(即全部财产的十二分之一)作为(N)的遗产,在(N)的第一顺序继承人(G)、方清远、(I)继承,继承全部财产的各三十六分之一。(M)、(E)、(O)、(B)代位继承上述被继承人(I)的继承的全部财产的三十六分之一中的各一百四十四分之一。综上,(O)、(B)依法继承上述全部财产的各一百四十四分之十三。原告请求确认其对上述全部财产享有各9%的继承份额,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
11. 繼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在(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見文件一,判決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尤其如下(見文件一第12頁):
-“确认(O)、(B)对澳门X企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各9%的继承份额;”
12. 其後,第三被聲請人(F)對上述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中上訴人為(F)(即第三被聲請人),被上訴人為(A)(即第一聲請人)及(B)(即第二聲請人);
13. 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見文件二,判決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判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 第三被聲請人不服,繼而對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其中再審申請人為(F)(即第三被聲請人),被申請人為(A)(即第一聲請人)及(B)(即第二聲請人);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04月09日就上述再審申請作出(2024)閩民申287號民事裁定書(見文件三,判決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裁定:
- “驳回(M)的再审申请。”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亦於2024年7月19日發出證明書,證明(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於2023年4月28日發生法律效力。(見文件四)
17. (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當中所載的澳門X企業有限公司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設立,登記編號為… SO,法人住所設於澳門…。(見文件五)
II. 法律依據
18.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之規定,“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19. 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494/2023號案件之合議庭裁判書中指出:“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20. 正如《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之規定,載有該裁判之文件是中國福建省莆田市學園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當中核實(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及(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的真確性,且相關民事判決書內容清晰、簡潔、易明、容易理解,尤其對決定部分並無疑問。
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亦於2024年7月19日發出證明書,(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及(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已於2023年4月28日已轉為確定,滿足《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22. (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及(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乃分別由中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及中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不涉及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故亦滿足《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之要件。
23. 而且,不能以有關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而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各聲請人亦不知悉存有任何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的案件以致可以就該裁判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故亦滿足《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24. (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及(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當中明確指出各聲請人及各被聲請人有關傳喚及程序參與的情況,可以確定當中程序之傳喚,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經已獲得遵守,故已滿足《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25. (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及(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處理遺產繼承的法律關係,相關裁判之確認並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故已滿足《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
26. 理論上,Prof. Ferrer Correia亦在其著作Temas de Direito Comercial e 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第283頁中指出"... a acção de revisão não se destina a julgar de novo a causa, mas apenas a obter a constatação de que aqueles requisitos se encontram satisfeitos no caso concreto. A sentença a emitir pelo tribunal não será um duplicado ou um fac-simile da decisão estrangeira, mas um acto que certifica que as condições legais do reconhecimento estão cumpridas-e que portanto, o julgado estrangeiro é susceptível de operar na ordem jurídica do foro, no todo ou em parte, os efeitos que lhe competem segundo a lei do país de origem."。
27. 而且,澳門終審法院於第43/2009號案件之裁判中亦指出:“《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 c), d)和e)項規定的為再審及確認外地判決的必要要件,應當推定為已具備,由被申請人提出不具備的證據,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審查卷宗或因履行其職能而獲悉欠缺某一要件時,拒絕給予確認。”
28. (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及(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完全滿足《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中所列的要件,同時並沒有違反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所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之相關規定。
29. 基於以上,所有在確認該裁判而必需之法定要件均被滿足,故有關確認之請求應被批准;並在此情況下,根據澳門現行法律,本案所述之裁判及其實質內容應為有效並能產生效力。
綜上,謹請法官 閣下: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並確認,以產生應有之法律效力。
*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第一至第四被聲請人並無作出答辯(第87、91、95及第119頁)。
由於無法聯絡第五被聲請人,故依法作出公示傳喚,並為其指定代理人,後者作出答辯,理據如下: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一款之規定:
“一、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2. 現本案起訴狀中附具的文件一“(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及文件二“(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就一繼承糾紛案所作出之裁判文書。
3. 兩份民事判決書均已由中國福建省莆田市學園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當中附有公證處印章及公證員簽名,並加蓋「文件與原件核對無異」戳記,故對該等文件形式上的真確性不持異議。
4. 兩份民事判決書均以中文製作,當中之內容條理清晰、表述明確,一般人均可理解其文義,故對裁判內容之理解並無疑問存在。
5. 卷宗之第三被聲請人(F)曾就(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向中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其後,該院於2024年4月9日作出(2024)閩民申28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其再審申請。
6. 而根據中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7月19日出具之證明書,(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已於2023年4月28日發生法律效力,故該民事判決在法律上屬已確定且具有效力。
7. 無任何跡象顯示該民事判決係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作出。
8. 該民事判決確認了兩名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的特定財產各享有9%的繼承份額,其中包括對被繼承人於澳門X企業有限公司股權各享有9%的繼承份額。
9. 認同該民事判決中關於聲請人繼承份額之確認,不屬於《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之情形,故不屬澳門法院之專屬管轄權範圍。
10. 而涉案之繼承糾紛事宜從未於本澳法院經由訴訟程序處理,故不存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所指之情形。
11. (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及(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均於行文中載明,相關法院已依法對第五被聲請人進行傳喚,但因其無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被視為放棄其訴訟權利。
12. 因此從判決書之內容觀之,未見有違反辯論原則或當事人平等原則之情形。
13. 判決書中確認繼承份額之事宜,在本澳法律制度中屬普遍存在,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14. 因此,結合上文所述,經對所涉兩份判決書之內容予以審查後,並無發現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之要件。
*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
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
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 * *
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I)於2010年1月5日在中國福建省莆田市因病身亡。(見文件一第7頁)
2. (I)生前配偶為第一被聲請人(D),彼等育有第二被聲請人(E)和第三被聲請人(F);(見文件一第7頁)
3. (I)生前與(C)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育有兩名兒女,分別為第一聲請人(A)及第二聲請人(B)。(見文件一第7頁)
4. (I)之父親為(J)、母親為(K),彼等育有三名兒子,分別為(G)、(I)及(H);(見文件一第7頁)
5. (I)之父親(J)於2017年09月29日死亡,後於(I)離世;(見文件一第7頁)
6. (I)之母親(K)在(I)死亡前經已離世。(見文件一第10頁)
7. 基於中國內地的法律,(I)的繼承人為(D)(即第一被聲請人)、(E)(即第二被聲請人)、(F)(即第三被聲請人)、(A)(即第一聲請人)、(B)(即第二聲請人)、(G)(即第四被聲請人)、(H)(即第五被聲請人)。
8. (I)離世後,第一及第二聲請人(原告方)針對第一至第五被聲請人(被告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繼承(I)遺產繼承之糾紛;
9. 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件出出審理並於2022年10月27日出具(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見文件一,判決書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尤其當中法院認定(見文件一第8、10及11頁):
(...)
2006年10月28日,股东(I)与(L)设立的澳门X企业有限公司开业,股额各为12500澳门币。2010年4月1日,(M)因继承取得澳门X企业有限公司的股额12500澳门币,(M)承担任澳门X企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原告及(M)均认可被继承人(I)的母亲(K)先于(I)死亡,父亲(N)后于(I)死亡,(I)死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N)、(L)、(M)、(E)、(O)、(B),取得上述全部财产的各十二分之一。(N)死亡后,(N)继承(I)的遗产份额(即全部财产的十二分之一)作为(N)的遗产,在(N)的第一顺序继承人(G)、方清远、(I)继承,继承全部财产的各三十六分之一。(M)、(E)、(O)、(B)代位继承上述被继承人(I)的继承的全部财产的三十六分之一中的各一百四十四分之一。综上,(O)、(B)依法继承上述全部财产的各一百四十四分之十三。原告请求确认其对上述全部财产享有各9%的继承份额,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
10. 繼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在(2022)閩0303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見文件一,判決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尤其如下(見文件一第12頁):
-“确认(O)、(B)对澳门X企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各9%的继承份额;”
11. 其後,第三被聲請人(F)對上述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中上訴人為(F)(即第三被聲請人),被上訴人為(A)(即第一聲請人)及(B)(即第二聲請人);
12. 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見文件二,判決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判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 第三被聲請人不服,繼而對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其中再審申請人為(F)(即第三被聲請人),被申請人為(A)(即第一聲請人)及(B)(即第二聲請人);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04月09日就上述再審申請作出(2024)閩民申287號民事裁定書(見文件三,判決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裁定:
- “驳回(M)的再审申请。”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亦於2024年7月19日發出證明書,證明(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於2023年4月28日發生法律效力。(見文件四)
16. (2023)閩03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當中所載的澳門X企業有限公司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設立,登記編號為…,法人住所設於澳門…。(見文件五)
* * *
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
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現在我們對有關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及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37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4) 本案所涉及的財產一項為在澳門註冊成立的一間有限公司,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之內容,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執行遺囑及遺產繼承之事宜,由於澳門《民法典》第2147條及續後亦設有類似制度,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執行遺囑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 * *
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編號(2022)閩0303民初1344號之民事判決書及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編號(2023)閩03民終246號之民事判決書。
*
訴訟費用由兩名聲請人承擔。
*
將公設代理人(律師)之報酬訂為澳門幣貳仟元正。
*
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
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6年3月12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盛銳敏 (第一助審法官)
羅睿恆 (第二助審法官)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a língua Portuguesa)
2024-891-testamento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