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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700/2025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 2026年4月29日

主旨:遺產處理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遺產處理之裁判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700/2025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6年4月29日

聲請人 : - A
- B
- C

被聲請人 : - D
- E
- F

*
    I. 概述
A、B及C (下稱第一至第三聲請人),針對D、E及F(下稱第一至第三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編號(2025)粵0***民初****號之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理據如下:
1. 被繼承人G,女性,中國籍,已婚,持有編號為440********927092X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於2022年1月17日在中國內地死亡,其最後常居地為中國內地(附件1及附件2)。
2. 被繼承人G生前與H在中國內地締結婚姻,此段婚姻是二人唯一的一段婚姻,直至被繼承人G離世時,二人婚姻關係仍然存續,H係被繼承人G唯一的合法配偶。
3. 被繼承人H,男性,中國籍,鰥夫,持有編號為4401********160914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於2022年4月4日在中國內地死亡,其最後常居地為中國內地(附件3及附件4)。
4.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繼承人H與被繼承人G共同生育六名現已成年的子女,分別如下:
- 第一聲請人A(附件5及附件6);
- 第一被聲請人D(附件7);
- 第二聲請人B(附件7及附件8);
- 第二被聲請人E(附件7);
- 第三被聲請人F(附件7);
- 第三聲請人C(附件7及附件9)。
5. 因此,被繼承人H與被繼承人G的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為二人的六名子女,亦即六名申請人。
6. 被繼承人H與被繼承人G生前沒有以遺囑或其他方式對二人的遺產進行處分。
7. 以三名聲請人所知悉,在澳門僅遺下以下獨一項被繼承的財產:
- 位於澳門夜呣巷...號......大廈...樓...座作居住用途之獨立單位“E2”,該單位所在樓宇在物業登記局之標示編號為***5,房地產紀錄編號為****8,以被繼承人H名義登記為業權人的登錄編號為2***** G(附件10)。
8. 以三名聲請人所知悉,被繼承人H與被繼承人G的遺產中不存在任何債務。
9. 第一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就被繼承人H與被繼承人G的遺產針對第二聲請人、第三聲請人、第一被聲請人、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提出訴訟(附件11)。
10. 原告A(即第一聲請人)與被告D(即第一被聲請人)、B(即第二聲請人)、E(即第二被聲請人)、F(即第三被聲請人)、C(即第三聲請人)繼承糾紛一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附件11)。
11. 2025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2025)粵0***民初****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協議的內容如下(見附件11,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确认,被继承所有的财产共有2套房屋、现金,具体为:位于澳门夜呣巷...号......大厦...楼...座的房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村......村......四巷...号的房屋(已拆迁);截止至2025年3月17日H、G名下银行存款总计690954.29元以及存于E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截止至2025年3月17日持有的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000478)份额4724.87。
三、位于澳门夜呣巷...号......大厦...楼...座的房屋(物业登记书面报告显示的该房屋参考编号:***5-E2)归继承人A继承,自签署本调解笔录之日(2025年4月30日)起,该房屋由A管理和使用。
四、基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村......村......四巷...号房屋[《广州市集体土地房产证》编号:穗集地证字第00*****号]签订的《文冲石化路以西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0*****),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继承人E享有或承担,通过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并已摇号取得的C1-****房屋由继承人E继承,继承人E需给予继承人B、F、C每人各60平方米的回迁权益面积。经共同协商,前述E需要给予C的60平方米回迁权益面积通过上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并已摇号取得的文冲安置房金融地块...栋...房(该房屋尚未办理收楼手续)由C继承的方式予以兑付;由E需要给予B、F各60平方米的回迁权益面积由E、B、F另行协商解决。
五、各方均同意从两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中提取200000元设立“XX家庭传承基金”用于年度家族团聚活动、子孙教育支持、婚嫁喜庆礼金等家族共同支出,该基金由F管理。
六、对于两被继承人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共计1290954.29元以及被继承人H名下的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000478)份额4724.87,由原、被告六人各继承其中六分之一。
七、各方确认继承人A在办理澳门夜姆巷...号......大厦...楼...座房屋的产权登记时已经支付了澳门币38180元,由C另行支付澳门币56820元作为“XX家庭传承基金”使用。
八、各继承人需互相协助配合办理相关遗产的继承手续。
九、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1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0元,还需另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01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各方于2025年4月30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2. 2025年6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2025)粵0***民初****號民事裁定書,就上述民事調解書中,存在應予補正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裁定如下:(見附件12,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该民事调解书第2页第11行“被继承人G1”补正为“被继承人G”」
13. 依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2條規定,「本安排所稱“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支付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裁判、判決、確認和解的裁定、法官的決定或者批示。」
14. 因此,本起訴狀第十一條指出的民事調解書及第十二條指出的民事裁定書構成上指安排所稱的「判決」。
15. 上述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已於2025年5月21日發生法律效力(見附件13,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 上述載有有關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之文件的真確性和對其內容的理解不會產生疑問。
17. 上述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在2025年5月21日生效並已經成為確定裁判。
18. 上述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涉及的事宜不是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即不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之情況。
19. 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沒有在澳門法院通過任何訴訟被提出確認。
20. 第二聲請人、第三聲請人、第一被聲請人、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合法傳喚。
21. 從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之內容可知,各方當事人已遵守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
22. 關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沒有與澳門公共秩序有不相容之決定,或者違反澳門現行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
23. 故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以及第1200條之規定,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符合了澳門司法秩序的審查和確認條件。
請求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
1. 審查和確認涉及的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以便在澳門產生效力。
2. 聲請傳喚第一被聲請人D、第二被聲請人E、第三被聲請人F,以便其等欲答辯時在法定期限內答辯,和進行隨後之訴訟程序直至完結為止。
3. 由於不知知悉第二被聲請人E之詳細居住地址,為著對其作出傳喚,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90條之規定,請求批准向身份證明局及治安警察局等部門取得協助,提供第二被聲請人E(分別持有編號為7******(4)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為M05******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居所的資料。
*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第一及第三被聲請人並無作出答辯(第68至第74頁、第59至第65頁)。
由於無法聯絡第二被聲請人,故依法作出公示傳喚,並為其指定代理人,後者作出答辯,理據如下:
一、事實
1. 公設代理人於接獲委任通知後,於2026年3月7日12時30分,透過起訴狀所載電話號碼(0086)15338******聯絡第二被聲請人,之後第二聲請人透過本澳電話:66******回電。
2. 第二被聲請人於電話中表示其於內地之訴訟之中,已透過正式文書委托其妹,即本案第三被聲請人F代理進行訴訟,故此其不會參與本案。
3. 即使如此,公設代理人亦通知第二聲請人前往澳門中級法院收取傳喚。
4. 為著謹慎地履行公設代理人之職務,公設代理人亦提出以下:
二、法律
5. 如上所述,第二被聲請人於電話中表示其於內地之訴訟之中,已透過正式文書委托其妹,即本案第三被聲請人F代理進行訴訟。
6.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06條a)項,如有數名被告,而其中一人作出答辯,則對於答辯人提出爭執之事實不適用第405條(不到庭之效果)之規定。
7. “Portanto, no processo ordinário os réus não contestantes beneficiam da oposição deduzida pelos contestantes."(見Dr.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Manual de Direito Processual Civil》,第290至291頁)。
8.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9. 經閱讀本案之起訴狀、由內地公證處發出之公證書及附具之其他文件,暫時未發現明顯違反上述條文之情況。
10. 請求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依職權審查是否符合第1200條所列之要件,並作出公正裁判。
三、請求
據此,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依職權審查本案是否符合第1200條所列之要件,並作出公正裁判。
*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
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
    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 * *
    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被繼承人G,女性,中國籍,已婚,持有編號為440********927092X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於2022年1月17日在中國內地死亡,其最後常居地為中國內地(附件1及附件2)。
2. 被繼承人G生前與H在中國內地締結婚姻,此段婚姻是二人唯一的一段婚姻,直至被繼承人G離世時,二人婚姻關係仍然存續,H係被繼承人G唯一的合法配偶。
3. 被繼承人H,男性,中國籍,鰥夫,持有編號為4401********160914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於2022年4月4日在中國內地死亡,其最後常居地為中國內地(附件3及附件4)。
4.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繼承人H與被繼承人G共同生育六名現已成年的子女,分別如下:
- 第一聲請人A(附件5及附件6);
- 第一被聲請人D(附件7);
- 第二聲請人B(附件7及附件8);
- 第二被聲請人E(附件7);
- 第三被聲請人F(附件7);
- 第三聲請人C(附件7及附件9)。
5. 因此,被繼承人H與被繼承人G的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為二人的六名子女,亦即六名申請人。
6. 被繼承人H與被繼承人G生前沒有以遺囑或其他方式對二人的遺產進行處分。
7. 以三名聲請人所知悉,在澳門僅遺下以下獨一項被繼承的財產:
- 位於澳門夜呣巷...號......大廈...樓...座作居住用途之獨立單位“E2”,該單位所在樓宇在物業登記局之標示編號為***5,房地產紀錄編號為****8,以被繼承人H名義登記為業權人的登錄編號為2***** G(附件10)。
8. 以三名聲請人所知悉,被繼承人H與被繼承人G的遺產中不存在任何債務。
9. 第一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就被繼承人H與被繼承人G的遺產針對第二聲請人、第三聲請人、第一被聲請人、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提出訴訟(附件11)。
10. 原告A(即第一聲請人)與被告D(即第一被聲請人)、B(即第二聲請人)、E(即第二被聲請人)、F(即第三被聲請人)、C(即第三聲請人)繼承糾紛一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附件11)。
11. 2025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2025)粵0***民初****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協議的內容如下(見附件11,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确认,被继承所有的财产共有2套房屋、现金,具体为:位于澳门夜呣巷...号......大厦...楼...座的房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村......村......四巷...号的房屋(已拆迁);截止至2025年3月17日H、G名下银行存款总计690954.29元以及存于E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截止至2025年3月17日持有的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000478)份额4724.87。
三、位于澳门夜呣巷...号......大厦...楼...座的房屋(物业登记书面报告显示的该房屋参考编号:***5-E2)归继承人A继承,自签署本调解笔录之日(2025年4月30日)起,该房屋由A管理和使用。
四、基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村......村......四巷...号房屋[《广州市集体土地房产证》编号:穗集地证字第00*****号]签订的《文冲石化路以西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0*****),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继承人E享有或承担,通过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并已摇号取得的C1-****房屋由继承人E继承,继承人E需给予继承人B、F、C每人各60平方米的回迁权益面积。经共同协商,前述E需要给予C的60平方米回迁权益面积通过上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并已摇号取得的文冲安置房金融地块...栋...房(该房屋尚未办理收楼手续)由C继承的方式予以兑付;由E需要给予B、F各60平方米的回迁权益面积由E、B、F另行协商解决。
五、各方均同意从两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中提取200000元设立“XX家庭传承基金”用于年度家族团聚活动、子孙教育支持、婚嫁喜庆礼金等家族共同支出,该基金由F管理。
六、对于两被继承人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共计1290954.29元以及被继承人H名下的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000478)份额4724.87,由原、被告六人各继承其中六分之一。
七、各方确认继承人A在办理澳门夜姆巷...号......大厦...楼...座房屋的产权登记时已经支付了澳门币38180元,由C另行支付澳门币56820元作为“XX家庭传承基金”使用。
八、各继承人需互相协助配合办理相关遗产的继承手续。
九、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1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0元,还需另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01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各方于2025年4月30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2. 2025年6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2025)粵0***民初****號民事裁定書,就上述民事調解書中,存在應予補正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裁定如下:(見附件12,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该民事调解书第2页第11行“被继承人G1”补正为“被继承人G”」
13. 依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2條規定,「本安排所稱“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支付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裁判、判決、確認和解的裁定、法官的決定或者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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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
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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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現在我們對有關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25及第33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4) 本案所涉及的財產為在澳門的一項不動產,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各利害關係人一致同意由聲請人繼受該不動產之全部物權,即各方達成一致協議,不存在爭議。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 * *
    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編號(2025)粵0***民初****號之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
*
訴訟費用由三名聲請人承擔。
*
將公設代理人(律師)之報酬訂為澳門幣貳仟元正。
*
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
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6年4月29日

裁判書製作人
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盛銳敏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a língua portuguesa.
第二助審法官 羅睿恆

2025-70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