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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訴訟程序第479/2025號案
(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

聲 請 人: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
被聲請人: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
C
D
E
F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申請人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對五名被聲請人: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C、D、E及F提出了申請審查及確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15日所作的(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其訴訟理由如下:
1. 於2019年12月31日聲請人曾針對被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第“(2020)粵**民初*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該法院於2020年12月15日作出判決,根據該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尤其如下:
“(…)一、確認原告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即聲請人)與被告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即第一被聲請人)簽訂的編號為44010520140******《中小企業工商物業擔保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於2020年5月11日到期;
二、被告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即第一被聲請人)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即聲請人)償還借款本金2716萬元及利息、複利和罰息[利息:1.以2716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0625%自2019年11月21日計算至2020年2月20日並扣減4055.14元;2.以2443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0625%自2020年2月21日計算至2020年5月11日。罰息:1.以273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9.09375%自2020年2月21日計算至2020年5月11日;2.以2716萬元為本金,以2020年5月1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87.5%計算至該本金實際清償日止(如遇5年期以上LPR調整的,調整後以每年8月27日的5年期以上LPR進行調整)。複利:1.以各月應付未付的利息為本金,從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按年利率6.0625%計算;2.以各月應付未付的利息為本金,從2020年5月12日起至該各月應付未付的利息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87.5%計算(如遇5年期以上LPR調整的,調整後以每年8月27日的5年期以上LPR進行調整)];
三、對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確定的債務,被告C(即第二被聲請人)、E(即第四被聲請人)在最高債權本金限額2億元範圍內、被告D(即第三被聲請人)、F(即第五被聲請人)在最高債權本金限額1.3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即第一被聲請人)追償(擔保範圍: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
四、原告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即聲請人)有權在債權本金最高餘額1.2億元範圍內,對被告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即第一被聲請人)名下位於廣東自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樂從社區居民委員會樂從大道東...號...XXXX街...(他項權證號:粵房地他項權證佛字第0314******號)的房地產按照登記順位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範圍: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
(…)案件受理費177854.1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C、E、D、F(即被聲請人)共同負擔。(…)”(詳見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文件7-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之認證繕本乙份,以及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文件8 – 關於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的法院存檔文件之認證繕本乙份,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均視為完全在此轉錄,“(...)”的內容由聲請人加上)。
2. 根據上述文件7顯示,“(…)本院於2020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A銀行樂從支行(即聲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G、B公司(即第一被聲請人)、D(即第三被聲請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H、E(即第四被聲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I到庭參加審。C(即第二被聲請人)、F(即第五被聲請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上述“(…)”的內容由聲請人加上)
3. 第一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因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故曾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第(2021)粵民終****號的上訴(詳見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文件9關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021)粵民終****號”民事裁判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及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的法院存檔文件之認證繕本乙份 - 當中第2至4頁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021)粵民終****號”民事裁判書,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在此轉錄)。
4. 隨後,在該上訴的審理過程中,第一被聲請人及第三被聲請人於2022年3月31日向上述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詳見上述文件9第3頁)。
5. 根據該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上述法院“(…)准許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即第一被聲請人)、D(即第三被聲請人)撤回上訴。(…)”(詳見上述文件9第3頁,“(…)”的內容由聲請人加上)。
6.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第“(2020)粵**民初*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作出之民事判決書於2022年5月27日發生法律效力(詳見上述文件9,當中第5頁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021)粵民終****號”民事裁判書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證明,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在此轉錄)。
7. 根據上述判決,涉案債權(相應的債務)為本金人民幣2716萬及利息、複利和罰息,僅本金人民幣2716萬元,相等於澳門幣叁仟零伍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圓整(MOP30,571,296.00)[人民幣27,160,000.00 X 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提起本審查及確認特別訴訟程序公布的人民幣/澳門幣之匯率中間價1.1256(詳見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文件7及文件10 – 可於www.amcm.gov.mo內下載查閱)]。
8. 上述民事判決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15日作出(於2022年5月27日發生法律效力),並蓋上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專用蓋章。
9. 上述民事判決書以中文作成,尤其可供雙方當事人閱讀及理解,對理解上述民事判決書並不存在疑問。
10. 根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7月15日發出的裁判文書生效證明,顯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20)粵**民初*號”]的民事判決書已審理終結,並將判決書送達該案當事人,且判決書已於2022年5月27日發生法律效力(詳見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文件7及文件9)。
11. 在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15日作出判決後,於2021年8月12日,透過“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協議”(編號:2021#銀粵自批轉**號),聲請人尤其將涉及被聲請人與上述“(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有關之債權轉讓給“廣東J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將與該等債權有關的司法訴訟、仲裁、執行追索程序中的當事人地位變更為“廣東J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詳見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文件11 - “2021#銀粵自批轉**號)的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協議之經公證影印本的認識繕本乙份以及相關債權轉讓證明之經公證影印本的認識繕本乙份,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在此轉錄)。
12. 根據上述“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協議”及相關債權轉讓證明的規定,相關債權涉及的未償本金總餘額為人民幣91,850,000.00(當中與上述“(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有關之部分為人民幣27,160,000.00)及未償利息總餘額為人民幣2,092,699.87。
13. 根據上述“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協議”的規定,“(…)”第八條主體及權屬變更(一)交割日後,甲方(即聲請人)將根據相關規定,出具必要的不良資產轉讓證明文件,配合和協助乙方(即“廣東J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辦理不良資產所涉及的訴訟(含執行)主體變更手續(…)”(詳見上述文件11中“(2021)#銀粵自批轉**號”的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協議之經公證影印本的認識繕本第10及11頁,“(…)”的內容由聲請人加上)。
14. 之後,於2022年7月27日,針對上述涉及被聲請人與上述“(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有關之債權(借款合同編號44010520140******、未償本金餘額27,160,000.00等相關權利)的轉讓,聲請人出具了相關債權轉讓證明(詳見上述文件11 – 債權轉讓證明之經公證影印本的認識繕本乙份,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在此轉錄)。
15. 於2021年12月30日,“廣東J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珠海橫琴K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編號:G......C01-202******)”,並於2022年6月2日由“廣東J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相關債權轉讓證明(詳見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文件12 – 分別為債權轉讓合同(編號:G......C01-202******)之經公證影印本的認證繕本乙份及債權轉讓證明之經公證影印本的認證繕本乙份,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均視為完全在此轉錄)。
16. 根據上述文件12(第G......C01-202******號債權轉讓合同),“廣東J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尤其將涉及被聲請人等的相關債權 (涉及的未償本金總餘額及未償利息總餘額分別為人民幣91,850,000.00及人民幣7,834,711.94)轉讓給“珠海橫琴K投資企業(有限合伙)”。
17. 根據上述第G......C01-202******號債權轉讓合同的規定,“(…)7.3雙方確認,在權利轉移日後,標的債權歸檔乙方(即“珠海橫琴K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所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由乙方(即“珠海橫琴K投資企業(有限合伙)”)負責辦理,甲方(即“廣東J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積極配合,費用由乙方(即“珠海橫琴K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獨立全部承擔。(…)”(詳見上述文件12中債權轉讓合同(編號:G......C01-202******)之經公證影印本的認識繕本第9頁,“(…)”的內容由聲請人加上)。
18. 根據上述文件12中債權轉讓證明之經公證影印本的認證繕本所顯示,於2022年6月2日,“廣東J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上述相關債權(涉及的未償本金總餘額及未償利息總餘額分別為人民幣91,850,000.00及人民幣7,834,711.94)中涉及被聲請人與上述“(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有關之債權(借款合同編號44010520140******、未償本金餘額27,160,000.00等相關權利)予以證明。
19. 隨後,“珠海橫琴K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曾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2020)粵**執****號之一”的執行案,在該執行過程中,該法院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並查明了相關財產(詳見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文件9第6至11頁和文件13 – 於2023年1月18日出具的“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之經公證影印本的認證繕本乙份)。
20. 根據上述文件9第10頁和上述文件13第6頁所顯示,“(…)請執行人(即“珠海橫琴K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在本案中暫未受償。(…)”(上述“(…)”的內容由聲請人加上)
21. 除了第(2020)粵**民初*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第三被聲請人仍涉及其他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包括但並不限於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2020)粵**民終1****號”民事案件,該案涉及的金額相當巨大,涉及合共人民幣4億多元的發放貸款金額)(詳見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文件14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2020)粵**民終1****號”民事判決書之影印本乙份,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在此轉錄)。
22. 可見透過內地法院已查明的相關財產,極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所有到期應繳債務。
23. 聲請人僅知悉第三被聲請人及夫妻第五被聲請人在澳門仍為標示編號****0的不動產獨立單位A16之業權人(詳見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文件15)。
24. 聲請人已委託本代理律師,在獲得 貴院確認上述“(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後,將隨即針對被聲請人向澳門初級法院提起相關執行程序(詳見於2025年6月13日與聲請狀一併呈法院審查的經公證的委託書之認證繕本)。
25. 聲請人深信若成功執行上述獨立單位A16,聲請人僅能獲得部分(小部分)債權的償還/支付。
26.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 的規定,對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糾紛並非屬於澳門法院專屬管轄之事宜。
27.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由聲請人提起,第一被聲請人、第三被聲請人及第四聲請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合法傳喚後均有委託律師代理(尤其答辦),第二被聲請人及第五聲請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詳見上述文件7第3及4頁),故整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之案件的審理程序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28. 與此同時,任一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同類請求,因此不存在在澳門法院提出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29. 上述的判決涉及借貸關係,澳門的法律制度亦有相關規範,由此可見即使予以確認該判決,亦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或導致產生明顯與本澳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
30. 相關判決/裁定(尤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第“(2020)粵**民初*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所作出之民事判決,以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第(2021)粵民終****號的上訴所作出之裁定)毫無疑問是合法及真實的,而有關內容亦完全清晰及易於理解。
31. 根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月18日出具的“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顯示曾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述“(2020)粵**民初*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所作出之民事判決等為依據針對被聲請人提起執行程序,但經該法院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並查明了相關財產後,仍暫未受償,並被該法院終結相關執行程序(詳見上述文件9及文件13)。
32. 正如上所述,除了第“(2020)粵**民初*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第三被聲請人仍涉及其他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且涉及相當巨大金額,所以,可預見透過內地法院已查明的相關涉案內地財產,極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所有到期應繳債務。
33. 聲請人僅知悉第三被聲請人及其配偶第五被聲請人在澳門仍為標示編號****0的不動產獨立單位A16之業權人,並深信若成功執行上述獨立單位A16,聲請人能獲得部分(小部分)債權的償還/支付。
34. 聲請人為使上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可在澳門產生效力及隨後向澳門初級法院針對被聲請人提起相關執行程序,提起本審查及確認特別訴訟程序,因此具訴之利益。
35. 聲請人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已委託訴訟代理人。
36. 聲請人之確認請求不存有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節,同時也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
37. 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3條的規定,“(…)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粗體及底線由由聲請人加上)
38. 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4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受理認可判決申請的法院為中級法院,有權執行的法院為初級法院。(…)”(粗體及底線由由聲請人加上)
39. 本聲請狀符合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
綜上所述,現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請求如下:
1) 裁定確認之要件全部成立;
2) 確認由聲請人提交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15日作出(並於2022年5月27日發生法律效力/轉為確定判決)針對被聲請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之“(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及
3)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之規定,傳喚被聲請人,以使其可於法定時間內作出倘有之答辯(若有需要,為著傳喚被聲請人,聲請人懇請尊敬的法官閣下依法命令i)採取相關措施(尤其向相關澳門實體及部門和警察當局取得關於被聲請人之最後下落或為人所知之居所之資料);及ii)進行後續程序及步驟)。

本院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第2/2020號行長官公告公佈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對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了傳喚,而被申請人經正常送達後,沒有提出任何的答辯。

然後,經過了檢察院的審閱,助理檢察長作出意見書:
就聲請人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提出之聲請,法院僅限於對外地裁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及規範性條件作出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的規定,對於聲請人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所提出之聲請,未見存在不符合同一法典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亦沒有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同一條文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
同時,本案亦不存在關於裁判已確定,外地法院管轄權、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傳喚、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或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的要件的答辯及爭執。
因此,我們認為聲請人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提出之聲請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裁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各助審法官依法進行了審閱。
合議庭召開了評議會,以審理本特別訴訟程序案件。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有管轄權,各當事人均具有訴訟人格、訴訟能力以及合法的訴訟當事人地位。
沒有任何需要審理的先決問題以及其他抗辯等情事。

三、從案卷中所載的檔案,可以認定以下事實得到證實,以資作出法律上的決定:
- 申請人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C、D、E及F提出訴訟,該法院經審理,製作了“民事判決書((2020)粵**民初*號)”,並作出了以下判決:
『1. 確認原告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與被告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44010520140******《中小企業工商物業擔保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於2020年5月11日到期;
2. 被告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償還借款本金2716萬元及利息、複利和罰息[利息:1.以2716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0625%自2019年11月21日計算至2020年2月20日並扣減4055.14元;2.以2443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0625%自2020年2月21日計算至2020年5月11日。罰息:1.以273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9.09375%自2020年2月21日計算至2020年5月11日;2.以2716萬元為本金,從2020年5月1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87.5%計算至該本金實際清償日止(如遇5年期以上LPR調整的,調整後以每年8月27日的5年期以上LPR進行調整)。複利:1.以各月應付未付的利息為本金,從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按年利率6.0625%計算;2.以各月應付未付的利息為本金,從2020年5月12日起至該各月應付未付的利息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87.5%計算(如遇5年期以上LPR調整的,調整後以每年8月27日的5年期以上LPR進行調整)];
3. 對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確定的債務,被告C、E在最高債權本金限額2億元範圍內、被告D、F在最高債權本金限額1.3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追償(擔保範圍: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
4. 原告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有權在債權本金最高餘額1.2億元範圍內,對被告佛山市B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位於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樂從社區居民委員會樂從大道東...號...XXXX街...(他項權證號:粵房地他項權證佛字第0314******號)的房地產按照登記順位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範圍: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
5. 駁回原告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 被申請人也曾對判決提起上訴,但是在上訴待決期間撤回上訴,並得到上訴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核准),有關核准的裁定書也已經生效(卷宗第84頁所載的裁判文書生效證明)。

四、依據這些已認定的事實,本合議庭作出法律的審查。
我們知道,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特別是依《回歸法》,《民事訴訟法典》所確定的審查和確認澳門以外法院的判決的制度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改變。
而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地方法院的判決審查確認除了依照澳門與中國內地於2006年4月1日簽訂生效的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公佈于2006年3月22日政府公報)外,仍需經過《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定的審查程序方能在澳門得到承認並且生效。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判決書”是在內地法院的主持下所製作的具有創設、改變及消滅法律關係的效力的司法文書,自然可以成為審查和確認的對象.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第1204條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首先,毫無疑問,申請人所提交的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副本確為內地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文書。
另一方面,其內容亦不存在令人費解之處。那麼,申請符合了上述第1200條所規定的第a)要件。
其次,雖然,申請人向案卷僅提交內地地方人民法院的上訴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證明”證明核准上訴人撤回上訴請求的裁判書已經生效的證明書(第84頁),那麼,毫無疑問這也從中可以確認了待確認的司法文書已經生效的事實,那麼,也就確認了上述第1200條所規定的第 b)項的條件。
此外,正如我們所知道的,在對澳門以外的法院的判決的審查與確認的程序中,對第1200條所規定的條件的審查時,仍推定符合第 d)、e)項的條件,也就是說,關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存在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已繫屬之訴訟案件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當事人是否被合法的傳喚的事實一般是以推定的方式作出認定的,這在本法院的司法見解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理解的。1
那麼,我們也就確認了第b)、d)和e)的條件。
再次,審查第c)項的要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方面是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並非在“法律規避” 的情況下產生﹔另一方面是沒有違反審查地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因為,我們可以看到,案中所涉及的民事借貸糾紛案件乃等同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同類案件,單從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內容以及案卷中所載的事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乃於 “法律規避” 的情況下產生。
另一方面,依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的規定,此案中申請人所限定的審查標的所涉及的實體問題(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列於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內。
因此,申請亦符合了此項要件。
最後,在本案中,很明顯地,我們也可以認為待確認的決定沒有與澳門的公共秩序相抵觸。
那麼,我們也就確認了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第1200條第f)項的要件。
我們也因此可以決定確認所提交的內地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債權債務關係的司法決定。

最後,關於本訴訟程序的訴訟費用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76º/2條規定的一般原則---誰引起了訴訟誰承擔費用的原則並且認為敗訴方為引起訴訟者。我們認為,在本案中,是因為被告的不履行的行為引起了訴訟,也因此應該承擔原告被迫在澳門提起確認判決的特別訴訟而產生的訴訟費用。正如終審法院在2006年3月15日第2/2006號案件的判決所認定的,“在涉及債務或非法行為而引致賠償的案件中,即使債務人對承認判決之請求不作出答辯,在擬執行該判決之訴中,他必須被認為屬於敗訴方,因此,應由他負擔審查和確認判決案的訴訟費用,因為這是由於他的非法行為以及隨後的拒絕履行判決引致訴訟,因為前者,導致需要提起訴訟,而由於後者,產生執行之訴,從而有審查判決的需要”。2
因此,眾被申請人應該一如其連帶承擔對原告的債務責任一樣連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五、決定
綜上所述,本合議庭決定確認申請人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樂從支行所提交的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15日所作的(2020)粵**民初*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的訴訟費用被申請人共同支付。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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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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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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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第二助審法官)
1 見Alberto dos Reis, Processos Especiais, 第二冊, 第158頁; Abílio Neto,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notado, 15ª Edição, 1999, p.1287;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的第1054號案;二○○○年一月二十日第1219號案的裁判。
2 ALBERTO DOS REIS,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notado,第二卷,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2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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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479/2025 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