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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542/2025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 2026年5月7日

主旨: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542/2025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6年5月7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
    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針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2013年2月1日作出的婚姻訴訟FCMC2012年第8317號之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理據如下:
1.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05年6月27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尖沙咀婚姻登記處締結婚姻,登記編號.***(文件2)。
2. 婚後,兩人均居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3. 其後,被聲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提出離婚(婚姻訴訟編號FCMC2012年第8317號)(文件3);
4. 上述法院於2012年10月18日作出了離婚暫准判令,判定除非自判令作出之時起計六星期內,有人向法院提出上述判令不應轉為絕對判令的充分因由,否則(B)(呈請人)與(A)(答辯人)之婚姻須予解除(文件3)。
5. 由於作出暫准判令後六星期內無人提出“暫准判令不應轉為絕對判令”的因由,故此,上述暫准判令已於2013年1月31日轉為具確定性的絕對判令,並產生法律效力(下稱“判令證明書”,文件3)。
6. 為著提交上述判令證明書予澳門民事登記局及本澳其他行政機構以辦理離婚之轉錄登記手續,聲請人現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規定,提起本程序以便對之作出確認。
7. 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發出的已轉為絕對判令之證明書(離婚案),文件內容清楚明確,其經由香港公證人証明該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的蓋印副本為其實複印本,並經香港高等法院按照1961年10月5日之海牙公約規定進行認證,故上述判令證明書之真確性及對其理解並無疑問。
8. 上述香港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具有管轄權,且文件3之判令證明書所載之內容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規定的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9. 另外,針對文件3之判令證明書,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且上述判令證明書亦沒有違反公共秩序之利益。
10. 聲請人同時承認,其在上述離婚案件中已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以答辯人身份被傳喚,並承認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11. 聲請人請求在澳門法院審查及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的上述判令證明書,目的在於可在澳門產生效力。
12. 基於此,由於已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之要件,上述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應獲得確認,並在澳門產生效力。
13. 基於上述原因,請求法官 閣下確認上述判令證明書,解除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婚姻關係。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
1) 裁定本訴訟理由成立,確認一份由香港區或法院於2013年2月1日發出且已轉為確定之婚姻訴訟FCMC2012年第8317號離婚判令,並確認解除聲請人及被聲請人之婚姻關係;及
2) 為此,請求法官 閣下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之規定,傳喚被聲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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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無法聯絡被聲請人,故依法作出公示傳喚,並為其指定代理人,後者作出答辯,理據如下:
Da análise circunstanciada da petição inicial, dos documentos juntos e da consulta dos presentes autos, verifica-se que, no processo de divórcio objeto da presente revisão, a ora Requerida figurou como Requerente (conforme fls. 11).
Nestes termos, atendendo a que a iniciativa processual partiu da própria Requerida, presume-se a regularidade da sua constituição no processo, bem como a plena observância dos princípios do contraditório e da igualdade das partes.
Por outro lado, não se vislumbra que a citação edital efectuada nos presentes autos padeça de qualquer vício ou nulidade, nem se verifica a existência de fundamentos que obstem à revisão ou que permitam a impugnação nos termos dos artigos 1200.º a 1202.º do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Face ao exposto, requer-se a V. Ex.ª que se digne considerar todos os elementos constantes dos autos para os devidos efeitos legais, seguindo-se os demais termos processuais.
Pede e Espera Deferime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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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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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
    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 * *
    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05年6月27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尖沙咀婚姻登記處締結婚姻,登記編號***(文件2)。
2. 婚後,兩人均居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3. 其後,被聲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提出離婚(婚姻訴訟編號FCMC2012年第8317號)(文件3);
4. 上述法院於2012年10月18日作出了離婚暫准判令,判定除非自判令作出之時起計六星期內,有人向法院提出上述判令不應轉為絕對判令的充分因由,否則(B)(呈請人)與(A)(答辯人)之婚姻須予解除(文件3)。
5. 由於作出暫准判令後六星期內無人提出“暫准判令不應轉為絕對判令”的因由,故此,上述暫准判令已於2013年1月31日轉為具確定性的絕對判令,並產生法律效力(下稱“判令證明書”,文件3)。
* * *
    IV. 理由說明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現在我們對有關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發出的暫准判令、後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11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4) 本案之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離婚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之內容,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離婚事宜,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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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訴訟FCMC2012年第8317號之暫准判令、後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解銷兩人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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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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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設代理人(律師)之報酬訂為澳門幣貳仟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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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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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6年5月7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盛銳敏 (第一助審法官)
羅睿恆 (第二助審法官)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a língua portuguesa)

2025-542-確認離婚判決-HK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