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訴訟案第733/2024號
(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
聲 請 人:A
被聲請人:B
C
D
E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一、申請人A,男,中國籍,現居住於中國,對被聲請人B提出了申請審查及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雲01民終8481號判決以及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其訴訟理由如下:
1. 申請人於2021年11月2日與被申請人等人簽訂《合伙企業協議》,並於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1月18日分多次向被申請人支付合伙出資款項共計人民幣450,000元。(參見文件三)
2. 申請人於2022年8月14日與被申請人簽訂《合伙出資轉讓協議書》,約定申請人將合伙出資於C的人民幣450,000元,占15%的全額出資轉讓予被申請人,但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450,000元。(參見文件三)
3. 其後,申請人向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申請人等人支付上述出資轉讓款,並於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參見文件三)
4. 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內容包括:
1) 被告B(被申請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申請人)支付出資轉讓款人民幣450,000元,並支付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轉讓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幣45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計算的違約金;
2) 被告B(被申請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申請人)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5,000元,保全擔保費人民幣2,000元;(參見文件三第七頁、第八頁和文件五)
3) 被告C對被告B(被申請人)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C對原告A(申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可以在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被向B(被申請人)追償;四、駁回原告A(申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5. 上述判決作出後,因申請人提出上訴,故中國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雲01民終8481號判決,有關判決為確定的生效判決,有關判決已於2023年6月16日生效。(參見文件四至六)
6. 由於(2023)雲01民終8481號判決的結果為維持原判,故原審判決 (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內容(亦即本申請書第4點之內容)以及以下內容亦同樣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參見文件三第八頁)
7.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第一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積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積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廷履行期間。”
8. 那即是說,被申請人須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即2023年6月26日前)向申請人支付出資轉讓款人民幣450,000元(折合為澳門幣498,060元),並支付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轉讓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幣450,000元(折合為澳門498,06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律師費人民幣15,000元(折合為澳門16,602元) ,保全擔保費人民幣2,000元(折合為澳門2,213.6元)。上述出資轉讓款、律師費和保全擔保費合共為人民幣467,000元(折合為澳門幣516,883.60元)。
9. 在上述判決生效後直至提起本訴訟程序之日,被申請人沒有履行判決決定。故申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被申請人在內地沒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導致申請人並未能受償任何之款項、費用或利息。(參見文件七)
10. 因此,被申請人須向申請人支付的出資轉讓款、律師費和保全擔保費,均應自2023年6月26日加倍支付該等款項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11. 上述判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成和由具權限機關發出和確認,文件屬完全真確,且對其理解並無疑問;根據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二條之規定,該安排中所稱之內地“判法”,包括上述判決。
12. 有關法院對上述民事事宜具有管轄權,且該份判決所載之事宜非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13. 對於該份判決,不存在以有關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而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且過往從未在澳門申請確認。
14. 此外,該份民事判決的確認並沒有違反澳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15. 根據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被申請人已經被依法傳喚。
16. 綜上所述,有關判決的確認完全符合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7條及第11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裁定:
1) 本申請書理由成立及獲證實以產生一切法律效力,確認中國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雲01民終8481號判決以及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當中包括本申請書第4點之內容:“一、被告B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支付出資轉讓款人民幣450,000元,並支付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轉讓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幣45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計算的違約金;二、被告B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5,000元,保全擔保費人民幣2,000元;三、被告C對被告B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C對原告A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可以在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被向B追償;四、駐回原告A的其他訴訟請求。”以及本申請書第6條所述之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內容關於“如果(被申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 以及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9條之規定,為有效通知目的,請求將申請書送達被申請人,以便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及繼續進行其他訴訟行為,以產生有關法律效果。
本院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第2/2020號行長官公告公佈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對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了傳喚,僅被申請人B經正常送達後,提出答辯。
被申請人B的答辯有以下的內容:
1. 本案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B向貴院提起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程序;
2. 聲請人請求確認中國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雲01民終8481號判決,以及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當中包括:
- 本申請書第4點之內容:“一、被告B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支付出資轉讓款人民幣450,000元,並支付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轉讓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幣45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計算的違約金;二、被告B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5,000元,保全擔保費人民幣2,000元;三、被告C對被告B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C對原告A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可以在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被告B追償;四、駁回原告A的其他訴訟請求。”;以及
- 本申請書第6條所述之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內容關於“如果(被申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 聲請人分別在聲請書第2條指「申請人於2022年8月14日與與被申請人簽訂《合伙出資轉讓協議書》,約定申請人將合伙出資於C的人民幣450,000元,占15%的全額出資轉讓予被申請人,但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450,000元。(參見聲請書文件三)」;
4. 在聲請書第3條指「其後,申請人向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申請人等人支付上述出資轉讓款,並於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參見聲請書文件三)」;
5. 在聲請書第5條指「上述判決作出後,因申請人提出上訴,故中國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雲01民終8481號判決,有關判決為確定的生效判決,有關判決已於2023年6月16日生效。(參見聲請書文件四至六)」。及
6. 在聲請書第15條指「根據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被申請人已經被依法傳喚。」
7. 被聲請人除對上述條文內容給予應有之尊重外,不能認同並提出爭執,理由是被聲請人於2023年2月28日或之前,在澳門和中國內地兩地居住,期間,沒有收到或被告知有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的開庭傳票或應訴材料。
8. 被聲請人不知悉聲請人在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針對其提起訴訟,未能就該案委託訴訟代理人代表其參加訴訟或親身到庭參加訴訟;
9. 被聲請人未獲原審法院地之法律規定傳喚,未能委託訴訟代理人介入參與訴訟、提出答辯及證據材料,被聲請人未能根據辯論原則及平等原則行使其辯護權。
10. 根據中級法院於2002年4月11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7/2001號案件,裁判書製作法官在合議庭裁判的摘要指出,“(…)澳門法總是在適用法院地法上進行限制,雖然在向本人傳喚的形式上仍由法院地法主導。
“19.如果在外地法院受理的訴訟中,因被告未答辯而依請求判處之,雖然被告被公告傳喚,或在澳門法律規定的有關傳喚不等同於向本人傳喚的情況中已傳喚他人,且如果請求對這一外地裁判予以審查及確認,則應予拒絕確認。如外地裁判因被告欠缺答辯且該被告未被向其本人傳喚,而裁定原告所指稱的事實(獲被告)自認,則應採取同一解決辦法。”(第6頁及第47頁)。
就此意見,上述合議庭裁判的理由說明部分引述了Alberto dos Reis教授的見解:“如果被告因未對請求提出異議而被立即判處,必須向其本人作出傳喚。
“這一要求令我們要面對被告之不到庭效果,即因被告未作答辯、未對請求提出反對而引致的不到庭。
(…)
“但是,為產生此等效果,要求對被告本人作出傳喚。
“假設在外國法院受理的訴訟中,被告雖然被公告傳喚,或在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傳喚不等同於向本人傳喚的情況下已傳喚他人,但因欠缺答辯而依照請求被判處,在此情況下,如請求審查及確認該外國判決,應拒絕確認。
“如在被告未被作出向本人傳喚情況下,外國判決因被告欠缺答辯,而判處被告自認原告陳述的事實,亦應採取相同解決方案。”(引用上述見解,第36頁至第37頁及第47頁)。
11. 由於由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在被聲請人缺席的情況下,對本案作出審理,並作出判決;被聲請人未獲傳喚,該判決沒有顯示被聲請人已根據辯論原則及平等原則行使其辯護權。
12. 因此,被聲請人認為要求確認的判決違反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則及不履行《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的要件,所以聲請人要求審查請求理由不應成立,應予拒絕確認該要求確認的判決及駁回聲請人請求。
13. 針對聲請人在聲請書第2條指「申請人於2022年8月14日與被申請人簽訂《合伙出資轉讓協議書》,約定申請人將合伙出資於C的人民幣450,000元,占15%的全額出資轉讓予被申請人,但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450,000元。」的事實。
14. 被聲請人除對上述條文內容給予應有之尊重外,不能認同並提出爭執。
15. 根據聲請人所提供並載於聲請書之附件三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3至4頁指出「…甲、乙、丙、丁、戊、己六人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C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合伙组织名称为C;合伙经营项目为:木材收购,木材加工,批发零售。合伙期限自2021年9月24日至永久。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占比与出资期限:1.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B出资现金60万元(占30%);F出资现金30万元[其中XX车一辆,评估价值为8万元,现金22万元(20%)];E出资现金15万元[其中XX车一辆,评估价值为12.5万元,现金:2.5万(占5%)];A出资现金 :45万元(占15%);G出资现金15万元(占5%);D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占1%(在职可享受公司分红,离职自动效率)。预留24%的份额为合伙企业发展资金份额。…合伙期间,未经合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该协议有全体合伙人的签名及按印。…」(深色字及底線是我們所加上)。
16. 同時,根據上述判決第5頁指出「…2022年8月14日,B、A、E、G、D参会作出《C合伙人大会决议》(简称合伙人决议)载明,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A将合伙出资予C的45万元,占15%的全额出资转让给伙人B,并由合伙人A与B签订《合伙出资转让协议书》,同时,对《合伙企业协议》进行修改和变更,由C为合伙人A与B合伙出资转让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A合伙出资转让后,不再为C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决议有B、A、G的签名及按印及C的盖章。被告E、D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家中有事未能参会,但在XX群中同步会议内容,并在“股东群”中对会议事项作出决议,同意通过。该说明盖有C的公章。同日,A(甲方)与B(乙方)及C(丙方、保证人)签订《合伙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所持有C15%合伙出资45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深色字及底線是我們所加上)。
17. 從上述判決內容可見,C各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未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夥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且該協議有全體合夥人的簽名及按印.
18. C共有6名合夥人,當中包括B、F、E、A、G、D;
19. 由此可見判決書指「2022年8月14日,B、A、E、G、D参会作出《C合伙人大会决议》(简称合伙人决议)载明,合伙人一致同意」,是不正確;
20. 因涉案的決議只有合夥人B、A、G的簽名及按印及C的蓋章(詳見文件1),盡管
21. C於2022年8月27日出具“情況說明明”並蓋有C的公章,載明合夥人E、D因家中有事未能參會,在XX群中同步會議內容,並在“股東群”中對會議事項作出決議,同意通過。
22. 事實是,於2022年8月14日(同日),A(甲方)與B(乙方)及C(丙方、保證人)已簽訂《合夥出資轉讓協議書》約定,甲方同意將所持有C15%合夥出資45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3. 但相關的“情況說明”只是由C發出,並非由合夥人E、D簽發,當中欠缺合夥人E、D的簽名及按印,亦欠缺其追認識決議的意思表示(詳見文件2)。
24. 更重要是,該涉案的決議欠缺佔合夥組織財產份額20%的合夥人F的簽名及按印。而判決書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指出F有參與決議,有在決議上簽名及按印,又或己作出追認該決議的意思表示(深色字及底線是我們所加上)。
25. 基於2022年8月14日,只有B、A、E、G、D參會作出《C合夥人大會決議》(簡稱合夥人決議),欠缺F的參會,該合夥人決議未得到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決議無效,不產生效力。
26. 繼而導致被聲請人與聲請人於2022年8月14日所簽訂的《合夥出資轉讓協議書》亦為無效,不產生效力(詳見文件3)。
27. 該《合夥出資轉讓協議書》約定聲請人將合夥出資於C的人民幣450,000元,佔15%的全額出資讓予被聲請人的約定亦不產生效力;
28. 基於出資轉讓協議無效,不產生效力,被聲請人無須向聲請人支付轉讓的金額人民幣450,000元。
29. 聲請人仍為C的合夥人,其於C合夥出資人民幣450,000元,佔合夥組織財產份額15%。
30. 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持有有效的澳門身份證,在答辯中已就欠缺《民事訴訟法典》1200條所指之要件及上述事實為依據提出爭執;
3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1202條第2款之規定,「如有關裁判係針對澳門居民作出,且按照澳門之衝突規範,應以澳門實體法解決有關問題者,則提出爭執之依據亦得為倘適用澳門之實體法,將會就有關訴訟產生一個對該澳門居民較有利之結果。」。
32. 為使判決得到確認,敗訴的澳門居民在外地法院受到的對待,必須像該訴訟在澳門審理時被澳門法院所對待的那樣。因此,在第1202條第2款的情況中判決的審查不再是單純外部審查及形式審查,而是實體問題的審查。
33. 綜上所述,被聲請人認為聲請人請求確認中國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雲01民終8481號判決,以及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因沒有遵守向被聲請人傳喚及進行辯論,不具備《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規定的要件,同時違反及錯誤適用澳門實體法,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及公共秩序。
34. 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的 閣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之規定對本案實體問題進行審理,並拒絕確認該要求確認的上述中國內地判決及駁回其請求。
基於以上所述,懇請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裁定本答辯理由成立,並拒絕確認聲請人要求確認的上述中國內地判決及駁回聲請人的所有請求。
然後,經過了檢察院的審閱,助理檢察長提出了以下的法律意見:
“就聲請人A提出之聲請,法院僅限於對外地裁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及規範性條件作出審查。
案中的四名被聲請人已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及經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修改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的規定進行傳喚(當中第二被聲請人「C」是向公設代理人進行傳喚),當中只有第一被聲請人B作出答辯。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的規定,對於聲請人A所提出之聲請,未見存在不符合一法典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亦沒有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同一條文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
同時,本案亦不存在關於裁判已確定、外地法院管轄權、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傳喚、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或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的要件的答辯及爭執。
因此,我們維持本院於第78頁的意見,認為聲請人A提出之聲請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各助審法官依法進行了審閱。
合議庭召開了評議會,以審理本特別訴訟。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有管轄權,各當事人均具有訴訟人格、訴訟能力以及合法的訴訟當事人地位。
沒有任何需要審理的先決問題以及其他抗辯。
三、從案卷中所載的檔案,可以認定以下事實得到證實,以資作出法律上的決定:
- 申請人A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B、C、D及E提出民事訴訟,該法院經審理,製作了“民事判決書((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並作出了以下判決:
“1) 被告B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支付出資轉讓款450000元、並支付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轉讓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以45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計算的違約金;
2) 被告B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支付律師15000元,保全擔保費2000元;
3) 被告C對被告B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C對原告A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可以在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被告B追償;
4) 駁回原告A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58元,保全費2806元,合計10964元(原告A已預交),由被告B、C共同負擔。”
- 申請人A不服上述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法院經第二審審理,製作了“民事判決書((2023)雲01民終8481號)”(包括第18頁的更正裁定書),並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於2023年6月16日生效的證明書(第19頁)。
四、依據這些已認定的事實,本合議庭作出法律的審查。
我們知道,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特別是依《回歸法》,《民事訴訟法典》所確定的審查和確認澳門以外法院的判決的制度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改變。
而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地方法院的判決審查確認除了依照澳門與中國內地於2006年4月1日簽訂生效的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公佈于2006年3月22日政府公報)外,仍需經過《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定的審查程序方能在澳門得到承認並且生效。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判決書”是在內地法院的主持下所製作的具有創設、改變及消滅法律關係的效力的司法文書,自然可以成為審查和確認的對象.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第1204條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首先,毫無疑問,申請人所提交的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副本確為內地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文書。
另一方面,其內容亦不存在令人費解之處。那麼,申請符合了上述第1200條所規定的第a)要件。
其次,申請人向案卷提交內地地方人民法院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證明書(第19頁),那麼,毫無疑問確認了上述第1200條所規定的第 b)項的條件。
在本程序進行期間,被申請人B向本法院提出答辯,提出了不予以確認的請求,理由是被申請人在第一審沒有收到法院的傳喚。
即使我們先不說,在對澳門以外的法院的判決的審查與確認的程序中,對第1200條所規定的條件的審查時,仍推定符合第 d)、e)項的條件,也就是說,關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存在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已繫屬之訴訟案件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當事人是否被合法的傳喚的事實一般是以推定的方式作出認定的,這在本法院的司法見解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理解的,1 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第一,待確認的判決書中明文敘述被告經過合法傳喚,可以包括公示傳喚;第二,在第二審階段,被申請人已經到庭應(上)訴,並提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主張(卷宗第15背頁)。這不但意味著答辯人已經接受了判決,而且在上訴審也沒有提出沒有獲得合法傳喚的抗辯理由。即使存在缺乏傳喚的瑕疵,也已經得到補正。
那麼,我們也就確認了第b)、d)和e)的條件。
再次,審查第c)項的要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方面是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並非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另一方面是沒有違反審查地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因為,我們可以看到,案中所涉及的民事合同糾紛案件乃等同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同類案件,單從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內容以及案卷中所載的事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乃於 “法律規避” 的情況下產生。
另一方面,依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的規定,此案中申請人所限定的審查標的所涉及的實體問題(民事合同關係)並非列於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內。
因此,申請亦符合了此項要件。
最後,在本案中,很明顯地,我們也可以認為待確認的決定沒有與澳門的公共秩序相抵觸。
那麼,我們也就確認了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第1200條第f)項的要件。
我們也因此可以決定確認所提交的內地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債權債務關係的司法決定。
最後,關於本訴訟程序的訴訟費用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76º/2條規定的一般原則——誰引起了訴訟誰承擔費用的原則並且認為敗訴方為引起訴訟者。我們認為,在本案中,是因為被告的不履行的行為引起了訴訟,也因此應該承擔原告被迫在澳門提起確認判決的特別訴訟而產生的訴訟費用。正如終審法院在2006年3月15日第2/2006號案件的判決所認定的,“在涉及債務或非法行為而引致賠償的案件中,即使債務人對承認判決之請求不作出答辯,在擬執行該判決之訴中,他必須被認為屬於敗訴方,因此,應由他負擔審查和確認判決案的訴訟費用,因為這是由於他的非法行為以及隨後的拒絕履行判決引致訴訟,因為前者,導致需要提起訴訟,而由於後者,產生執行之訴,從而有審查判決的需要”。2
因此,基於在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實體判決僅判處被申請人B以及C承擔連帶責任,本程序的訴訟費用應該一如其連帶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一樣連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本合議庭決定確認申請人A所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雲01民終8481號判決(包括第18頁的更正裁定書)以及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24323號判決。
本案的訴訟費用被申請人B以及C連帶支付。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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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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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睿恆 (第一助審法官)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a língua portugu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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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第二助審法官)
1 見Alberto dos Reis, Processos Especiais, 第二冊, 第158頁; Abílio Neto,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notado, 15ª Edição, 1999, p.1287;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的第1054號案;二○○○年一月二十日第1219號案的裁判。
2 ALBERTO DOS REIS,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notado,第二卷,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2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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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733/2024 P.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