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訴訟案第991/2025號
(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
申 請 人:(A)
被申請人:不確定利害關係人(Interessados incertos)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判決書
一、申請人(A),女,中國籍,居住於香港,現對不確定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請審查及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2025年7月17日作出第HCAG011561/2025號遺囑認證判決的特別訴訟。
其訴訟理由如下:
1. 立遺囑人(B),女性,生前曾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見文件1,以下簡稱“遺囑人”)
2. 於2025年4月16日,遺囑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香港法律繕立最後且唯一一份遺囑。(見文件2)
3. 於2025年5月22日,遺囑人在香港逝世,生前居於香港,其最後住所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見文件3)
4. 於2025年7月17日,獲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證上述遺囑並予以登記(授予書編號為HCAG011561/2025)。(見文件2,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 參照經香港法院裁判確認並登記的遺囑第2條所載:遺囑人將所有的不動產和個人財產,不論為何及處於何處,也不論是否在本遺囑或由任何附錄中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處分後,完全遺贈遺囑人之姊妹(A),即聲請人。
6. 上述遺囑處分亦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動產及不動產。
7. 遺囑人在澳門的信用機構曾開立存款戶口及銀行保險箱。
8. 由於遺囑人在澳門留有遺產,聲請人需要得到本確認後在澳生效的遺囑,以向上指機構辦理適當的申請。
9. 本聲請向 貴院呈交及申請審查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5年7月17日進行認證並予以登記的授予書編號為HCAG011561/2025的遺囑認證,屬香港當地司法管轄權下對遺囑認證且具裁判效力之憑證。(見文件2)
10. 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之規定,為使外地法院裁判在澳門產生效力,需要向 貴院提起確認程序。
11. 按照上述遺囑的內容,聲請人作為遺囑的唯一執行人及受遺贈人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提起本聲請。
12. 由於遺囑人在澳門留有待繼承的遺產,為使聲請人可以在澳門執行其遺囑,本聲請具有《民事訴訟法典》第72條所規定的訴之利益。
13. 上述需 貴院確認之裁判係依香港法律並經香港司法機關作出,屬真實有效且為已確定之裁判。
14. 上述需 貴院確認之裁判及遺囑繼承的事宜,適用死者死亡地之香港法律所規範,而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對遺囑繼承也有相應的規定,因此並無任何在認可及確認後將會導致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產生,亦不會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
15. 上述需 貴院確認之裁判並非在法律欺詐的情況下作出,亦無涉及《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有關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範圍內的事項。
16. 因此,聲請人完全符合了判決認可之所有事實及法律要件。
綜上所述,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1205條之規定,請求判處聲請之理由成立,從而認可及確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5年7月17日進行確認並登記,授予書編號為HCAG011561/2025的遺囑認證。
本院接到申請之後 依澳門法律對不確定利害關係人作出傳喚,然後對公設代理人的傳喚(《民事訴訟法典》第49條的規定)。
完成必要的訴訟手續之後,送檢察院的審閱,尊敬的助理檢察長作出意見書:
“就聲請人(A)提出之聲請,法院僅限於對外地裁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及規範性條件作出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的規定,對於聲請人(A)所提出之聲請,未見存在不符合同一法典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亦沒有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同一條文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
同時,本案亦不存在關於裁判已確定、外地法院管轄權、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傳喚、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或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的要件的答辯及爭執。
需特別指出,本案中可能涉及位於本澳的不動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涉及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的事宜不得在澳審查和確認。然而,本案中待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之遺囑認證書,當中法院認證相關遺囑並決定授予聲請人(A)為遺囑執行人,由於有關決定不是直接訂立所有權之轉移,並不具物權轉移效力,故我們認為並無抵觸《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結合第20條a)項之規定(參見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17日在第8/2002號民事司法上訴案)。
因此,我們認為聲請人(A)提出之聲請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各助審法官依法對案卷進行了審閱。
合議庭召開了評議會,以審理本特別訴訟。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有管轄權,各當事人均具有訴訟人格、訴訟能力以及合法的訴訟當事人地位。
沒有任何需要審理的先決問題以及其它抗辯。
三、從案卷中所載的文件,可以認定以下事實得到證實,以資作出法律上的決定:
1. 立遺囑(B)人(B),女性,生前女曾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
2. 遺囑人於2025年4月16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繕立遺囑。
3. 根據上述遺囑,聲請人獲委任為遺囑執行。
4. 根據上述遺囑所述:
“2.在用以支付本人的債務及喪葬支出和遺囑相關費用後,本人將本人所有的不動產和個人財產,不論為何及處於何處,也不論是否在本遺囑或由任何附錄中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處分後,完全遺贈予本人之姊妹(A)。”
5. 按照該遺囑,聲請人是遺囑人全部遺產的唯一受益人。
6. 遺囑人於2025年5月22日於香港逝世。
7.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5年7月17日作出第HCAG011561/2025號遺囑認證判決,當中顯示聲請人被指定為該遺囑的遺囑執行人。
四、依據這些已認定的事實,本合議庭作出法律的審查。
我們知道,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特別是依《回歸法》,《民事訴訟法典》所確定的審查和確認澳門以外法院的判決的制度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改變。
另一方面,澳門與判決法院所在的香港特區的政府尚沒有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或者雙方共同參加的多邊司法協助方面的協定,因此,其法院的判決仍需經過法定的審查程序方能在澳門生效。而進行澳門以外的法院的判決的審查及確認乃以確認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規定的基本要件而為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的規定主動審核的程序。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第1204條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首先,毫無疑問,申請人所提交的待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的副本確為法院所作的司法文書。另一方面,其內容亦不存在令人費解之處。那麼,申請符合了上述第1200條所規定的第a)要件。
其次,雖然,申請人所遞交了文件沒有顯示有關判決已經生效的證明,但是,根據一直以來的司法見解,得運用推定的方式為之,即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提出了此事實,就可免除其提交直接證據的責任。1 而申請人,確實在第13條對次事實作出了陳述,因而符合了第1200條規定的第b)項的要件。
再次,審查第c)項的要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並非在 “法律規避” 的情況下產生﹔另一方面是沒有違反審查地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單從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內容以及案卷中所載的事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乃於 “法律規避” 的情況下產生。
另一方面,依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的規定,此案所涉及的實體問題(遺囑確認)並非列於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內。
因此,申請亦符合了此項要件。
至於第d)及e)項的要件,法典仍維持原來的制度,即僅限於待審查判決是否缺乏此項要件的審查(第1204條)。換言之,法律亦推定其符合,且因被申請人無提出反證而維持有效。2 亦即第d)及e)項的要件也得到確認。
最後,在本案中,我們認為很明顯地待確認的決定沒有與澳門的公共秩序相抵觸。
那麼,我們也就確認了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第1200條第f)項的要件。我們也因此可以決定確認所提交的法院所作的決定。
本程序的訴訟費用的支付責任的決定依照《民事訴訟法典》第376條第1款所規定的誰受益誰支付的原則確定。
綜上所述,本中級法院合議庭決定確認申請人(A)所提交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的遺囑認證判決,編號HCAG011561/2025。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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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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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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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第二助審法官)
1 依我們一貫的司法見解,即使見中級法院2000年7月27日判決,第57/2000號上訴案。Alberto dos Reis, Processos Especiais, Vol 2º, p 163。
2 見Alberto dos Reis, Processos Especiais, 第二冊, 第158頁; Abílio Neto,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notado, 15ª Edição, 1999, p.1287;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2000年2月24日的第1054號案;2000年1月20日第1219號案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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