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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88/2026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6年6月25日
主題:澳門以外法院作出的裁判之審查及確認;仲裁裁決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72條第1款以及第391條規定,聲請人得在同一程序中,針對同一被聲請人提起相關程序,要求澳門特區法院審查及確認一份由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以及一份由內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
2.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或《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仲裁裁決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均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88/2026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6年6月25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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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B,各人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4月16日所作之裁決書(2017)穗仲中案字第16872號,以及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3日所作之判決書(2017)粵2071民初22220號。
為此,聲請人提出以下理據:
-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4月16日出具的(2017)穗仲中案字第16872號《裁決書》中指出(以下稱為“該裁決"):
“(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的利息為22500元;第二部分,以5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從2015年7月19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因辦理本案支出的律師費4萬元;
(三)本案仲裁費22065元由被申請人承擔(該費用已由申請人預繳,本會不予退還,由被申請人逕付申請人)。
上述裁決被申請人應付申請人的款項,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逾期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參見文件一,第9及第10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以下稱為“裁決內容”)
- 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3日出具的(2017)粤2071民初22220號《民事判決書》中指出(以下稱為“該判決”):
“判決如下:
一,被告B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A清償借款本金200萬元,並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200萬元為本金,從2015年7月29日起按照月利息2%標準計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B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A賠償律師費損失11萬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2320元(原告A已預交),由被告B負擔(被告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給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A、被告B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透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參見文件二,第5頁及第6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以下稱為“判決內容")
- 依照上述裁決內容和判決內容,聲請人為被聲請人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被聲請人償還有關債務。
- 為此,聲請人現通過本書狀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聲請對該裁決中的上述裁決內容及該判決中的判決內容作出確認(參見文件一,第9及第10頁;參見文件二,第9及第10頁),以便上述裁決及上述判決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使得聲請人能在澳門針對被聲請人提起執行之訴,並以被聲請人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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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規定,向被聲請人作出傳喚。被聲請人獲傳喚後沒有提交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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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發出意見書,表示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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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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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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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2018年4月16日,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就案件編號(2017)穗仲中案字第16872號作出如下終局裁決: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的利息为22500元;第二部分,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7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
    (三)本案仲裁费2206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見卷宗第16至20背頁)
2. 上述裁決為終局裁決。(見卷宗第20背頁)
3.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7)粵2071民初22220號之民事判決書,並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A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照月利息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A赔偿律师费损失11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320元(原告A已预交),由被告B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A、被告B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透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卷宗第22至26頁)
4. (2017)粵2071民初22220號民事判決書已於2019年1月11日確定生效。(見卷宗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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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透過是次程序,聲請人要求澳門特區法院審查及確認一份由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以及一份由內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
  由於本案是聲請人針對同一被聲請人所提起,且兩項請求在同一程序中一併提出未見任何障礙,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72條第1款以及第391條,本院接納聲請人的請求合併。
  以下將續一分析兩份裁決是否應獲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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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待確認的仲裁裁決:
  根據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第七十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仲裁裁決,僅在法院根據本章的規定確認後,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司法互助領域的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關於內地民商事仲裁裁決在澳門的認可和執行的事宜,應適用第22/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其第一條規定:
  “內地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機構及仲裁員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法規在澳門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認可和執行內地仲裁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在內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決,適用本安排。”
  上述安排第七條規定了仲裁裁決不予以認可的情況,其規定:
  “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查核實,有關法院可以裁定不予認可:
  (一)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依對其適用的法律在訂立仲裁協議時屬於無行為能力的;或者依當事人約定的準據法,或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準據法而依仲裁地法律,該仲裁協議無效的;
  (二)被申請人未接到選任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提交仲裁的爭議,或者不在仲裁協議範圍之內;或者裁決載有超出當事人提交仲裁範圍的事項的決定,但裁決中超出提交仲裁範圍的事項的決定與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可以分開的,裁決中關於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部分可以予以認可;
  (四)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了當事人的約定,或者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與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五)裁決對當事人尚無約束力,或者業經仲裁地的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的。
  有關法院認定,依執行地法律,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的,不予認可和執行該裁決。
  內地法院認定在內地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認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不予認可和執行該裁決。”
  首先,經審視聲請人所提及的內地仲裁裁決以及該裁決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除了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相關質疑,本院依職權審視亦未見《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七條第(一)至(四)項所規定的情況。
  就上引第七條第(五)項所指的第一種情況,有關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已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除了被聲請人一方沒有提出任何抗辯,以提出任何足以使有關仲裁裁決無法產生效力並予以執行的原因外,本案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該仲裁裁決已被仲裁地的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
  分析待確認的內地仲裁裁決,其涉及由借款合同所引起的金錢債務,有關爭端在澳門同樣可透過仲裁處理。經審視仲裁裁決的理據、其具體判處的內容及將在本金及利息方面產生的法律效力,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裁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因此,確認有關仲裁裁決未見違反安排第七條第(五)項所指的第二及第三種情況的規定。
  鑑於不存在《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七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應裁定聲請人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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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待確認的民事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就內地民商事案件判決在澳門的認可和執行上,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條規定: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
  關於判決不予認可的情況,上述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c、d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首先,經審視涉案內地判決書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此外,本案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1至4項所規定的情況。
  就上引第11條第5項,一如獲證事實所顯示,涉案內地判決已確定生效。
  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6項規定,分析待確認的內地判決書所載內容,當中裁定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間存在一筆債務,並判處被聲請人返還有關本金及利息。分析判決的具體內容及將產生的效果,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在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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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7)穗仲中案字第16872號仲裁裁決書,以及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粵2071民初22220號民事判決書。
訴訟費用由被聲請人負擔。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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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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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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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a língua portugu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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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第88/2026號案(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