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卷宗編號:903/2025
(就合議庭裁判提出的無效爭議)
裁判日期:2026年7月28日
主題:判決無效;《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
裁判摘要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時,有關判決為無效。鑑於現受爭議的合議庭裁判已就上訴人所提出的所有問題進行審理,上訴人的無效爭議,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903/2025
(就合議庭裁判提出的無效爭議)
裁判日期:2026年7月28日
上訴人:A
被上訴人:B有限公司
***
一、 概述
  卷宗第233至241頁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人/被執行人A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針對上述合議庭裁判,上訴人以下列理據,提出無效爭議:
  - 就既判案問題,即使認為上訴人對訴因的理解有誤,但其現所提出的請求,與其在對涉案異議程序中所提出的不盡相同,因彼此所追求的效果不同,而合議庭裁判中只論述了與訴因有關的問題;
  - 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並不是債務的到期是否取決於批准假扣押的決定的生效,而是不批准假扣押的決定一旦生效,其對可執行債務所能產生的效果,惟合議庭並未就此一問題進行表態;
  - 現受爭議的合議庭裁判未有就執行債務是否可要求被履行作出審理;
  - 由於受爭議的合議庭裁判未有就上述問題表明立場,有關裁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屬無效。
*
  被上訴人B有限公司提交了卷宗第259至261頁的答覆,主張應裁定無效爭議理由不成立。
*
  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33條第2款將有關問題交評議會審理。
***
二、 理由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時,有關判決為無效。
就上引條文,司法見解一致認為,法官有義務審理當事人提出的所有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官必須分析和審理當事人為支持其觀點而提出的所有理由、依據及論點。法院不能將上訴人為支持其上訴及說明其上訴理由而提出的所有理據和論點都視為應予以審理的問題。(見終審法院2022年3月25日、2022年3月16日及2025年7月25日分別在第16/2022號案、第117/2019號案及第124/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載於卷宗第233至241頁現受爭議的合議庭裁判基於以下理由,裁定上訴人理由不成立:
  “被執行人所提出的上訴是針對原審法院拒絕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03條規定,裁定執行程序消滅的決定。
  涉案執行之訴是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所簽署的合同而提起。
  被執行人主張:請求執行人是依據第CV3-14-0045-CAO-A號案中針對合同中所涉抵押財產所命令的假扣押,以及上指合同第13C條規定,提起涉案的執行之訴。
  在被執行人看來,有關假扣押其後被中級法院所解除,且有關決定亦已轉為確定,故此,在合同第13C條所指情況並不存在的情況下,請求執行人欠缺執行名義。
  被執行人尚認為,其向原審法院申請並被否決的問題,與早前在對執行異議程序中所審理的,並非相同問題,而異議程序中的決定亦不構成既判案。
  最後,被執行人亦指出,構成執行名義的上指合同第13C條之規定中所指的情況,並未發生。
  本院現作出審理。
  首先應指出的是,被執行人混淆了執行名義存在與否,以及有關執行名義之上所記載的債務是否可要求履行的問題。前者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及續後條文予以判定,而後者在本案中,是須按照同一法典第688條予以判定。
  事實上,就案中所討論的債務是否可要求履行,請求執行人主張根據執行名義第13C條規定,一旦有關抵押物已被他人進行了假扣押,該情況構成前述條款中所指的停止條件,導致債務立即到期。
  顯然,上述合同構成提起執行程序所必須的執行名義。至於該執行名義之上所載債務是否已到期,屬另一問題。
  以上分析足以表明,被執行人指請求執行人欠缺執行名義一說,並無道理。
  至於既判案的問題,一如原審法院所指,被執行人現主張之“構成執行程式消滅”之情況,實際上與其在對本執行程式所作之異議中主張之理由如出一轍,而該理據在異議中早已全部被法庭裁定為不成立。
  從本附卷第217至218頁可見,原審法院早於2015年4月24日已在對執行的異議程序中作出決定,當中表明根據《民法典》第228條第1款解讀執行名義第13C條,債務的到期不取決於命令假扣押的決定轉為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4條第1款,上述決定在本案當中具強制力,不能重新討論。
  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688條與債務是否可被要求履行相關的問題已在異議程序中處理,原審法院不得在本案中作出與之相反的決定。
基於上述理由,應裁定被執行人上訴理由不成立。”
從上引內容可見,在受爭議的合議庭裁判中,本院已就既判案的問題表明立場。此外,亦已就上訴人所主張,有關假扣押其後被中級法院所解除會否導致請求執行人欠缺執行名義此一問題進行了審理。
首先,就假扣押被中級法院解除一事,本院先是表明有關問題不屬於有否執行名義的問題,而是屬於債務是否已到期的問題(《民事訴訟法典》第688條)。
在此一基礎之上,本院進一步分析既判案的問題。就此,在明確援引《民事訴訟法典》第574條第1款的同時,本院亦明確指出原審法院於2015年4月24日已在對執行的異議程序中作出決定在本案中具強制力,不能重新討論。合議庭裁判中的有關段落表明,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於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決定,與上訴人現提出的,都是債務是否已到期(即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88條涉案執行債務是否可要求履行)的相同問題,故前述在異議程序中作出的決定構成形式的既判案,使有關問題在同一案件範圍內不得再行討論。
值得留意的是,既然原審法院在2015年4月24日的決定中,解讀了執行名義第13C條後,明確表明債務的到期不取決於命令假扣押的決定轉為確定,並認為合同約定情況的發生已導致債務的到期,試問已到期(因而可被要求)的債如何在事後會重新轉變為未到期?
除應有尊重,現受爭議的合議庭裁判已就上訴人所提出的所有問題進行審理。應強調的是,判決無效機制所要處理的,是判決所存在的形式瑕疵,而並非給予敗訴的一方借用以表達對判決的不認同。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人的無效爭議理由不成立。
***
三、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上訴人提起的無效爭議理由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相關司法費定為3個計算單位。
依法作出通知。
***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6年7月28日


___________________
盛銳敏


___________________
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 para a língua portuguesa)


___________________
蔡武彬

第903/2025號案(就合議庭裁判提出的無效爭議)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