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65/2026
日期: 2026年9月15日
關鍵詞: - 統一司法見解
- 要件
摘要:
- 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要件為:
* 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兩個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的合議庭裁判;
* 有關決定是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作出;
* 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是在被上訴裁判之前作出並已轉為確定;
* 針對被上訴裁判不得提起平常上訴。
- 判斷是否存在司法裁判的對立,必須建立在同一基礎事實之上,不能脫離事實基礎僅選取法律論述,主張裁判立場相互對立。
- 當兩案的事實不同和相關的合議庭裁判在決定部分最終所適用的法律條文也不相同,則不存在為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繼續進行而必須具備的根本性要件。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65/2026 (關於統一司法見解的司法上訴)
上訴人: 甲
乙
日期: 2026年9月15日
*
一、 概述
上訴人甲及乙針對中級法院在第1067/2025號刑事上訴案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本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認為該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且針對同一法律問題與中級法院在第446/2023號刑事上訴案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有關結論內容如下:
『…
1. 上訴人認為2026年5月14日所作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在同一法律範疇內就同一法律問題與中級法院於2024年2月1日在第446/2023號刑事上訴案所作之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
2. 被上訴裁判指出案中並未見兩名上訴人作出向當局辦理居留手續的行,然而兩名上訴人是為著協助第二上訴人來澳定居而締結虚假的婚姻,並為著實現此一目的,兩人在本澳的民事登記局登記結婚。兩名上訴人的行為也符合以未遂的方式觸犯該法律第7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為取得許可而虚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
3. 與被上訴裁判的理解相反,作為理據的中級法院第446/2023號刑事上訴案所作之合議庭裁判指出:“可見,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所處罰的並非是虛偽的婚姻、事實婚、收養或勞動合同等民事不法行為本身,而是藉由該等行為而向本澳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之申請手續的行為。故此,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實施了虛偽的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存在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決定性動機;上述虛偽行為實際上被用作向本澳當局要求實現應予譴責的目的,即以虛假的方式申請居留許可或特別逗留許可。”
4. 第453/2024號刑事上訴案所作之合議庭裁判更指出:“具體到本案,根據獲證事實,兩名上訴人於內地締結了虛偽的婚姻關係,兩人的目的是以夫妻團聚為由為第二上訴人取得在澳門逗留及定居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雖然根據已證事實可以推斷兩名上訴人已經向內地公安部門提交辦理申請第二上訴人離開內地遷居澳門的手續,然而,已證事實及卷宗資料顯示,二人仍沒有向澳門當局申請辦理第二上訴人居留許可的申請。本院認為,依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足以認定兩名上訴人具有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決定性動機,且以此動機為出發點,締結了虛偽的婚姻關係。但是,案中沒有事實顯示兩名上訴人實際以虛偽婚姻關係為由、向澳門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申請手續。故此,兩名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8條規定及處罰的『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的構成要件。這樣,由於本案認定的事實未符合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依法應予以開釋。”
5. 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所處罰的並非是虛偽的婚姻等民事不法行為本身,而是藉由該等行為而向本澳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之申請手續的行為。該罪有以下構成要件,且三個要件均是缺一不可的:實施了虛偽的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存在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決定性動機;上述虛偽行為實際上被用作向本澳當局要求實現應予譴責的目的,即以虛假的方式申請居留許可或特別逗留許可。”
6. 兩份合議庭裁判在事實情節及適用法律相同的情況下,以明示方式就同一法律所規定的內容下表明了立場,在同一法律範疇內,得出了互相對立的法律解決辦法,存在明顯及正面的互相對立。
7. 以及不存在對於該問題的強制性司法見解且作為理據的中級法院第446/2023號刑事上訴案已轉為確定。
8. 被上訴裁判認為締結虛假的民事婚姻,即使未向澳門當局作出申請居留許可的行為,亦屬滿足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之構成要件。
9. 而上述由中級法院所作之第446/2023號刑事上訴案及上述其他列舉案件均指出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所處罰的並非是虛偽的婚姻,而是藉由該等行為而向澳門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許可之申請手續的行為。
10. 故被上訴裁判不僅與中級法院於2024年2月1日在第446/2023號刑事上訴案,還與同一法院的其他合議庭裁判,就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之構成要件存有分歧及對立。
11. 從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在第4/VI/2021號意見書可見,除存在虛偽的法律行為外,當該虛偽行為實際上被用作向當局要求實現應予譴責的目的時,才予以刑事化。立法者透過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特別新增的罪名專門針對通過虛偽結婚等方式以向澳門當局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許可的行為,並明確此類行為的刑事後果。
12. 僅存在虛假婚姻但未實施向澳門當局申請居留的行為,則屬欠缺犯罪構成要件,而不構成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
13. 上訴人認為中級法院於2024年2月1日第446/2023號、2023年10月19日第385/2023號及2025年7月17日第453/2024號刑事上訴案所作之合議庭裁判,就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的構成要件之分析,更貼合立法者的角度及立法原意。
14. 上訴人認為針對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的構成要件,應採納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之立場統一為如下司法見解:「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所處罰的並非是虛偽的婚姻、事實婚、收養或勞動合同等民事不法行為本身,而是藉由該等行為而向本澳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之申請手續的行為;該罪有如下構成要件包括,且三個要件均是缺一不可的:實施了虛偽的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存在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決定性動機;上述虛偽行為實際上被用作向本澳當局要求實現應予譴責的目的,即以虛假的方式申請居留許可或特別逗留許可。」
15. 本上訴已符合所有要件以對實體問題進行審理。
16. 在現被上訴的第1067/2025號刑事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中,被上訴裁判已認定上訴人未曾作出向澳門當局辦理居留手續的行為,但其認為締結虚假的婚姻屬符合以未遂的方式觸犯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
17. 倘若尊敬的法官閣下所統一的司法見解認為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所處罰的並非是虛偽的婚姻,而是藉由該等行為向澳門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之申請手續的行為。
18. 適用新法將對上訴人更有利,應以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對上訴人論處,從而認定因上訴人僅存在虛偽婚姻,但未向澳門當局申請居留許可,故不構成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所規定之犯罪,應開釋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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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就上指上訴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70頁至第75背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認為因未符合法定前提要件而應駁回有關上訴。
在本上訴中,檢察院發表意見,維持在上訴答覆中所持的理據及立場,認為應駁回有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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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由陳述
經第9/1999號法律第73條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19條規定如下:
一、 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被告、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二、 如中級法院所宣示的合議庭裁判與同一法院或終審法院的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且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得根據上款的規定提起上訴,但當該合議庭裁判所載的指引跟終審法院先前所定出的司法見解一致時除外。
三、 在該兩個合議庭裁判宣示之間的時間內,如無出現直接或間接影響受爭論法律問題的解決的法律變更,則該等合議庭裁判視為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宣示。
四、 僅得以先前已確定的合議庭裁判作為上訴的依據。
從上述轉錄的法規可見,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要件為:
- 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兩個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的合議庭裁判;
- 有關決定是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作出;
- 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是在被上訴裁判之前作出並已轉為確定;
- 針對被上訴裁判不得提起平常上訴。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0條第1款的規定,上訴必須在最後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計30日期間內提起。
本院的一貫立場是,為作出統一司法見解,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是隱含的,在一個裁判中看到默示地接納了一個與另一裁判相抵觸的理論是不足夠的。1
此外,「“在兩個裁判中所討論的問題之間”應具有相同性,這一相同性“既可以表現在同一問題,也可以表現在不同問題中,只要能確定兩個被指為對立的裁判就其中所爭議的任何一個法律觀點以對立的方式發表了看法(也就是說,即便被審理的具體個案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只要這一情況並不妨礙在兩個裁判中審理的法律問題屬同一問題並以相反的方式作出了決定,也還是出現了互相對立的情況)”。」2
在本案中,被上訴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認為兩名上訴人的行為符合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偽造文件罪」(未遂),故裁定維持初級法院的判決。
而作為本上訴依據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則認為該案的兩名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規定及處罰的「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該兩名上訴人予以開釋。
經分析上述兩案件,我們不認為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與作為依據的合議庭裁判就同一法律問題,立場屬直接且明確地相互對立。
首先,兩案的事實並不相同:在中級法院第446/2023號刑事上訴案中,兩名上訴人之婚姻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登記;而在中級法院第1067/2025號刑事上訴案中,兩名上訴人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婚姻。
婚姻登記地作為案件的核心事實要素,直接影響刑事法律的適用。
判斷是否存在司法裁判的對立,必須建立在同一基礎事實之上,不能脫離事實基礎僅選取法律論述,主張裁判立場相互對立。
另一方面,兩案的合議庭裁判在決定部分最終所適用的法律條文並不相同。被上訴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第1067/2025號刑事上訴案)並沒有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之規定作為判罪之依據,故該案與作為上訴依據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第446/2023號刑事上訴案)的決定並沒有互相對立。
雖然第16/2021號法律中明確廢止了第6/2004號法律,然而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繼續保留了「偽造文件罪」,該規定與舊法(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規定內容一致,並無任何實質改變。立法者顯然有意維持該罪名的獨立存在。
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與第7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是兩個不同的犯罪,兩罪在犯罪構成要件及所保護的法益不盡相同。前者針對製作或使用虛假文件以進入或逗留在澳門,後者則針對為取得澳門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而虛偽結婚、事實婚或訂立勞動合同,並向澳門當局辦理相關手續。
簡言之,原有的「偽造文件罪」並沒有被新設立的「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所取代。
因此,不構成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並不代表不構成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即原來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綜上所述,由於沒有滿足為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繼續進行而必須具備的根本性要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3 條第1款的規定,應駁回兩名上訴人提起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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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兩名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每人)8UC。
作出登記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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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5日
何偉寧
蔡武彬
宋敏莉
1 參見終審法院分別於2008年5月14日和2009年3月11日在第10/2008號及第6/2009號案件中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
2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 de Macau》,Manuel Leal-Henriques和Sima Santos,1997年,第8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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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26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