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件編號﹕500/2009
合議庭裁判日期﹕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
主題﹕
預審無效
上訴標的嗣後消失
裁判書內容摘要﹕
原則上,訴訟主體可在預審階段的範圍內就偵查階段中發生且未曾獲補正的無效情事向預審法官提出爭議,並如最終對預審法官就這些爭議所作的裁判仍不服時,得向上級法院提起平常上訴。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刑事上訴卷宗第500/2009號
合議庭裁判
上訴人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為檢察院720/2007號偵查卷宗中的其中一名嫌犯。在該偵查卷宗的範圍內,檢察院以包括「行賄作不法行為罪」等多項控罪對其提出控訴。
隨後上訴人透過其辯護人向刑事起訴法庭提出展開預審的聲請,並獲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受理其預審聲請,並開立編號為PC1-081-08-1º的預審卷宗。
上訴人A在其預審聲請書及預審程序的範圍內,就偵查階段一系列的無效情事、不當情事、證據取得及證據調查的不法情事提出爭議。
就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對這些爭議所作的裁判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起本上訴。
在本上訴於中級法院待決期間,由同一上訴人在來自同一預審卷宗範圍內提起的另一上訴中,中級法院合議庭依職權宣告整個預審程序無效(詳見本卷宗第8426頁至8449頁背幅的證明書)。
上述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已確定。
原則上,訴訟主體可在預審階段的範圍內就偵查階段中發生且未曾獲補正的無效情事向預審法官提出爭議,並如最終對預審法官就這些爭議所作的裁判仍不服時,得向上級法院提起平常上訴。
但在本案中的特殊之處是整個預審階段,包括當中由預審法官作出的行為及裁判,預審辯論及起訴批示等均隨着預審被裁定為無效而一概被撤銷。
因此,上訴人擬通過本上訴爭議的問題,包括在上訴時方提出原審的預審法官應迴避的問題,均隨着預審階段被撤銷而不復存在。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表決,裁定本上訴因上訴標的嗣後消滅而不予審理。
鑑於導致上訴標的嗣後消失的原因是法院於另一上訴範圍內,依職權宣告預審階段無效,並因而撤銷所有預審範圍內的裁判,因此上訴人無須支付訴訟費用。
通知各訴訟主體。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裁判書製作法官)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司徒民正
(第二助審法官)
刑事上訴500/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