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件編號﹕826/2009
合議庭裁判日期﹕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題﹕
判決無效
欠缺理由說明
裁判書內容摘要﹕
只有當有關判決完全欠缺理由說明時方構成無效情事。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民事上訴卷宗第826/2009
合議庭裁判
A,身份資料已載於卷宗,本案上訴人,就中級法院合議庭在本卷宗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提出無效情事的爭議,並結論如下﹕
1. 根據尊敬的 貴院合議庭之判決書第31版之"l) da inexistência de um mútuo" 中,指出由於沒有任何事實顯示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貸款合同之訂立,只 是證明被告在不同的日期,多次將金錢存入原告之銀行帳戶,故不能判處原告在沒有顯示貸款合同存在之情況下支付款項;
2. 但判決書中已證實被告為原告於中國銀行貸款之擔保人,以及證實被告將總 額為MOP$182,010.00之款項,在不同日期多次存入原告之銀行帳戶以償還銀行貸款;
3. 而根據《民法典》第586條之規定,被告已代位取得債權人即中國銀行之權 利;
4. 但本聲明異議所針對之判決未有考慮"被告為原告於中國銀行貸款之擔保人, 故將款項存入原告之帳戶,被告已代位取得債權人即中國銀行之權利"此項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而認定無任何事實顯示存在貸款合同;
5. 被告認為有關判決書中第2項第1點之判決"廢止原告需向被告償還MOP$182,010.00之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有關判決應為無效;
6. 倘 貴院合議庭不同意上述存在貸款合同依據,請 貴院合議庭求考慮:
7. 被告並非毫無原因地將總額為MOP$182,010.00之款項,在不同日期多次存入 原告之銀行帳戶;
8. 被告作為原告貸款之擔保人,倘原告不償還貸款時,被告將面對被債權人提 起訴訟追討之情況;
9. 此外,被告是在得到原告同意之情況下,無償居住在E17獨立單位,並非如原告所述,"因被告使用及居住在單位之原因須支付負擔及款項";
10. 根據《民法典》第467條一款規定,原告無合理原因,使被告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而原告卻因此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取得E17獨立單位之所有權,因此,原告有義務返還其不合理取得之利益;
11. 但本聲明異議所針對之判決未有考慮"被告為原告於中國銀行貸款之擔保 人,故將款項存入原告之帳戶"此項事實依據,而認定不存在給付的原因及原告所獲得之利益不屬於不當得利,有關判決應為無效;
12. 因此,除應有尊重外,被告認為有關判決書中第2項第1點之判決"廢止原告 需向被告償還MOP$182,010.00之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有關判決應為無效;
基於上述原因,請求法官 閣下裁決本聲明異議成立,同意被告之請求及判處判決書中第2項第1點之判決"廢止原告需向被告償還MOP$182,010.00之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有關判決應為無效,並判處原告償還被告MOP$182,010.00,附加自2008年6月27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直至實際及全數支付。
上訴人A,認為本院合議庭在認定其與同案中的另一上訴人即原告B二人之間不存在借貸合同的問題上及不當得利的問題上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有關判決部份無效。
《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一款b 項規定﹕
「一、遇有下列情況,判決為無效:
a)……
b)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 」
然而,根據本院一貫的司法見解,只有當有關判決完全欠缺理由說明時方構成無效情事。(見中級法院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分別在662/2009號及118/2004號上訴卷宗的合議庭裁判)
毫無疑問,本院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本卷宗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第31頁、32頁至34頁就上述兩問題作出事實和法律上的理由說明,因此絶不構成上訴人A所指的無效情事。
事實上,綜觀上訴人在本爭議中所提出的理由,其內容僅是重新主張在上述問題的立場和不服本合議庭就這兩問題的裁決。
然而,本院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的合議裁判書中清楚闡述裁決不存在借貸合同和不當得利的前提未有全數成立的理由。
明顯地,本爭議的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本爭議理由不成立。
由提出本爭議的上訴人A支付訴訟費用。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賴健雄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osé Maria Dias Azedo (司徒民正)
(第二助審法官)
民事上訴826/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