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20/2011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11年1月27日
主題:
駁回上訴
裁 判 書 摘 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20/2011號
上訴人: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澳門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獨任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刑事案第CR4-10-0324-PCS號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獨任庭審理了第CR4-10-0324-PCS號刑事案,於2010年11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裁定案中嫌犯A兩項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b項所指的違令罪罪名成立,各處以四個月的實際徒刑,另把該兩項罪行的徒刑與嫌犯已在第CR3-08-0159-PCS和第CR3-09-0202-PSM號兩宗刑事案件中被判處的刑罰合併下,一共對嫌犯處以九個月的單一實際徒刑(詳見載於案件卷宗第179至第182頁的判決內容)。
嫌犯不服判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詳見卷宗第193至第197頁的上訴狀內容)。
對嫌犯的上訴,駐初級法院的助理檢察長依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3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了答覆,認為上訴法院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199至第201頁的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上呈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了檢閱,並於卷宗第209至第211頁內發表法律意見書,認為上訴的理由不成立。
隨後,上訴案的裁判書製作人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3款的規定,對卷宗作出了初步審查。而本合議庭的其餘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依照同一法典第408條第1款的規定,對本案卷宗作出了檢閱。
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上訴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為對上訴作出決定,本院得在此回顧原審法庭在一審判決書第2至第3頁內所已認定的全部既證事實。
三、 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本院經分析上訴狀的內容後,可把嫌犯的上訴理由實質歸納為原審法庭對是次兩項違令罪的量刑過重、對在數罪嗣後並罰下的量刑亦過重,並違反了《刑法典》第40、第65、第72和第48條的規定等上訴問題。
本院經研究原審法庭已查明的所有既證事實和情節,並考慮到嫌犯屢次犯下同一罪行,認為根據《刑法典》第40和第65條的量刑規定,原審對嫌犯是次兩項違令罪的量刑已再無下降空間。而原審法官按照《刑法典》第72條的規定,對嫌犯處以的最終單一刑罰亦無任何過重之處。因為嫌犯須知道,其在過去起碼已有五次因違反禁入賭場令而被判違令罪成。而基於嫌犯的多次犯罪前科,緩刑更是非份之想。
綜上所述,顯而易見,原審的裁判並沒有上訴人所指的種種違法毛病。因此,本院得以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在此駁回嫌犯的上訴。
四、 判決
基於上述理據,中級法院合議庭決定駁回A的上訴。
上訴人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並須支付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因上訴被駁回而須被判處繳付一筆為數相等於肆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款項,另亦須支付澳門幣捌佰元的上訴辯護費予其辯護人。而該筆辯護費現先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墊支。
澳門,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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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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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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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助審法官
José Maria Dias Azedo (司徒民正)
上訴案第20/2011號 第1頁/共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