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869/2010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11年 1月13日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自由心證
駁回上訴
裁 判 書 摘 要
一、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法院沒有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證下才會發生。
二、 如原審法院在審查案中證據時並沒有明顯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或自由心證原則,上訴人實不得以其對證據的主觀看法去質疑原審在審查證據後所形成的對事實審的判斷。
三、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869/2010號
上訴人(嫌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獨任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刑事案第CR1-10-0151-PCS號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獨任庭審理了第CR1-10-0151-PCS號刑事案,於2010年9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嫌犯A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所指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罪名成立,處以120日的罰金刑,日罰金額定為澳門幣80元,合共澳門幣9600元罰金,如不繳交罰金或不以工作代替罰款,將被處以80天的徒刑(詳見載於卷宗第55至第57頁的判決書內容)。
A今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以請求改判其罪名不成立(詳見卷宗第62至第67頁的上訴狀內容)。
對這上訴,駐初級法院的助理檢察長依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3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了答覆,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69至第71頁的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上呈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了檢閱,並於卷宗第107至第109頁內發表葡文法律意見書,認為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
隨後,裁判書製作人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3款的規定,對卷宗作出初步審查,認為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而本合議庭的其餘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依照同一法典第408條第1款的規定,對卷宗作出檢閱。
現須對上訴作出正式裁決。
二、 本上訴裁判書的判決依據說明
嫌犯在上訴狀內力指原審有罪判決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和c項所指的瑕疵,同時亦違反了疑點利益歸被告或疑罪從無原則,故請求上訴庭改判其無罪。
根據本院在過往眾多刑事上訴案件中的司法見解,《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法院沒有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證下才會發生。在本案中,本院經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後,發現原審合議庭其實已把公訴書內所指控的主要入罪事實認定為既證事實,故本院並不認為原審合議庭在查究案件整個訴訟標的上有任何遺漏之處,如此,今被上訴的判決是無從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
至於嫌犯有關罪疑從無原則方面的上訴理據,本院亦得指出,在本澳過往的司法裁判個案中,亦不乏法院因信納案中受害人的事實版本而判處嫌犯罪名成立。如上訴人所謂之單憑受害人的聲明不足以證實公訴的事實的論調成立的話,豈不是在所有沒有第三者在場目睹犯案過程的犯罪個案中,作案人便可完全逍遙法外?而信不信受害人的事實版本則視乎該版本在配合其他卷宗材料下,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是受害人於受傷當天報警求助並聲稱被嫌犯襲擊。另分別載於卷宗第10和第19頁內的兩份醫療文件均證明受害人於當天因傷就醫。在一審庭審上,雖然上訴人否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但受害人就堅持其須追究嫌犯刑責的立場。最後,原審法官顯然實質信納受害人的事實版本。
本院認為,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在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受害人是在誣告上訴人的情況下(見《刑法典》第329條的誣告罪),一般人均會接受原審法官的事實判斷,亦即在有醫療文件證據證明受害人於當其時確有受傷下,均會毫無合理疑問地相信受害人的事實版本並非憑空想像者,而是有根有據者。
換言之,由於本院經審閱載於卷宗的所有材料後,認為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時並沒有明顯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或自由心證原則及罪疑從無原則,上訴人實不得以其對證據的主觀看法,去質疑原審法庭在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下審查證據後所得出的對事實審的判斷。
綜上所述,顯而易見,原審的有罪判決並沒有上訴人所指的種種違法毛病(亦即更沒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在審查證據時明顯出錯的情況),而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亦完全足以使嫌犯入罪。因此,本院得以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駁回上訴人就該判決所提起的上訴。
三、 判決
基於上述理據,中級法院合議庭決定駁回A的上訴。
上訴人須支付上訴案的訴訟費(當中包括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另須支付因上訴被駁回而被判處的一筆為數相等於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款項,以及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900元上訴服務費(而這筆服務費現先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墊支)。
澳門,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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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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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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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助審法官
José Maria Dias Azedo(司徒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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