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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第547/2010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11年1月27日

主要法律問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 要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上述三位主體的證言外,還聽取了各證人作出的聲明,審查了案中的書證、扣押物及其他證據,包括賭場提供的錄影帶,從錄影中提取的照片顯示上訴人與第一嫌犯,以及被害人一起賭博以及第一嫌犯扣下籌碼抽取“利息”的經過,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作為從犯實施了一項為賭博之高利貸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經分析上述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作為從犯實施了為賭博之高利貸行為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547/2010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11年1月27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10年5月26日,上訴人A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3-06-0223-PCC號卷宗內被裁定:
– 為共同正犯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令第13條結合《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非法借貸罪,改判為從犯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3條以及《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為賭博之高利貸罪”,被判處五個月徒刑,該徒刑緩期二年執行。
– 上訴人被判處禁止進入本澳博彩娛樂場所為期二年之附加刑。
另外,其被控的另一項第8/96/M號法令第13條結合《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為賭博之高利貸罪”,被判處罪名不成立。

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並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結論部分):
1. 受爭議的既證事實,為從犯犯罪的主觀要件;
2. 在原審聽證中,爭證的既證事實均沒得到三位主體的證言或聲明支持;
3. 縱觀卷宗資料,未有其他的證人直接知悉受爭議的既證事實;
4. 受爭議的既證事實,不應被原審法庭認定;
5. 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犯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二款c)項的瑕疵;
6. 故請求上級法院廢止原審判決。

檢察院對上訴作出了答覆,並提出下列理據(結論部分):
1. 上訴人認為在審判聽證中,因第一嫌犯B,上訴人及受害人C的證言均未能指出上訴人向第一嫌犯B提供港幣捌萬圓時,上訴人清楚知道第一嫌犯B向受害人C借出賭資之條件,因而認定原審法院的判決存在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2. 首先,“僅在一個普通人在面對裁判時,即時發現法院作出之裁判與獲證明的或未獲證明的事實相悖時,與經驗法則,須受約束的證據或職業規則相悖時,才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中級法院上訴案18/2001號,2001/5/3)
3.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事實之判斷方面已清楚說明作出了客觀綜合分折在審判聽證中上訴人及第一嫌犯B,各證人作出之聲明,宣讀的證人供備忘用聲明,結合在審判聽證中審查的書證,扣押物證及其他證據(包括錄影帶)。
4. 換言之,原審法院並不是單純考慮如上訴人所提出的三位主體的證言,來作出事實的認定及判斷。
5. 在本案中,我們並無發現上述瑕疵,原審法院已客觀地審查案中的所有證據而作出了事實之判斷。
6. 上訴人的說法,實際上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他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上訴人之說法明顯行不通,正正顯示其在挑戰原審法院的自由心證,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審判者的心證不受指責。
7. 因此,此理據應被否定。
最後,檢察官認為應否決本上訴,維持原判,並深信 閣下定能一如既往,作出公正的判決。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作出檢閱及提交法律意見,經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同意檢察院司法官在其對上訴理由闡述的答覆中發表的觀點,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組成合議庭,對上訴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 事實方面

原審法院經庭審後確認了以下的事實:
1. 2005年6月15日3時許,在回力娛樂場內,嫌犯B對被害人C稱,可向其借出錢款供其賭博。
2. 經商議後,嫌犯B向C借出港幣拾萬圓賭資,借款條件是嫌犯B要在C的每局投注中抽取賭注的10%作為利息。
3. 由於嫌犯B當時沒有足夠的錢款,於是便找到上訴人A借錢。
4. 上訴人A於是向B提供了港幣捌萬圓,其清楚知道嫌犯B向C借出賭資之條件。
5. 此後,嫌犯B將港幣拾萬圓交給C,並陪同其用上述借款在回力娛樂場內進行博彩。
6. 6月15日10時許,C將所借款項輸光。嫌犯B再以上述相同條件又向C借出港幣拾萬圓,供其賭博。為此,嫌犯B再向上訴人A借入陸萬圓港幣。
7. 在C用上述兩筆借款投注期間,嫌犯B按約定從C的投注中總共抽取了約港幣陸萬伍仟圓利息。
8. 2005年6月15日,司警人員在回力賭場內將正陪同C賭博的嫌犯B截獲,並扣押了C放在濠運貴賓會第52檯百家樂賭檯12號位檯面上的港幣肆萬玖仟圓特碼和港幣貳百陸拾圓現金碼。
9. 上述籌碼是嫌犯B借給C的部分款項及投注所得。
10. 與此同時,司警人員在濠運貴賓會第52檯百家樂賭檯11號位檯面上扣押了嫌犯B放在上面的港幣伍萬貳仟圓特碼和港幣伍百圓現金碼,及在該嫌犯身上扣押了一個面額為壹仟圓的港幣籌碼。
11. 上述籌碼是嫌犯B從事非法借貨活動使用之籌碼及從中獲取之利潤。
12. 2005年6月15日,司警人員扣押了上訴人A攜帶的貳萬圓港幣現金碼。
13. 嫌犯B及上訴人A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上述行為。嫌犯B向被害人借出款項供其賭博,並抽取利息,目的是以此獲取上述不正當的金錢利益。而上訴人A明知嫌犯B上述行為之目的,仍然為嫌犯B提供金錢資本,以便嫌犯B用作獲取不正當的利益,而自己則獲取“對碼”的利益。
14. 彼等明知上述行為是法律所禁止和處罰的。
*
另外證明下列事實:
15. 根據刑事犯罪記錄證明,上訴人A為初犯。
16. 上訴人A從事成衣採購,月收入約澳門幣11,000圓,需負擔妻子及兩名小孩的生活;其學歷為初中二年級。
*
未獲證明之事實:
控訴書中其他與上述獲證明之事實不符之事實未獲證明,具體為:
1. 嫌犯B要求上訴人A與其合資向C借出賭資;
2. 上述籌碼是上訴人A從事非法借貸活動時使用之籌碼;
3. 上訴人A故意向被害人借出款項供其賭博,並抽取利息,目的是以此獲取上述不正當的金錢利益。


三、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下列問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1. 上訴人提出了在審判聽證中,第一嫌犯B、上訴人及受害人C的證言均未能指出上訴人向第一嫌犯提供借貸金額時,上訴人清楚知道第一嫌犯與受害人借出賭資之條件,即原審法院判決存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的瑕疵。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上訴亦得以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終審法院於2001年3月16日,在第16/2000號刑事上訴案判決中認定:“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經分析原審判決書內所載的已被證實的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並未發現互不相容的情況。

審查證據方面,原審法院在事實之判斷中說明:“嫌犯A作出聲明,聲稱其只是借錢給嫌犯B,兩人利用嫌犯B的客人以及其本人的金錢進行‘對碼’以便賺取‘泥碼’及現金碼之差價,否認知道嫌犯B向被害人出借賭資賺取不法利益。
在審判聽證中,合議庭宣讀了被害人C之供未來備忘聲明,清楚講述了嫌犯B向其借出賭資並抽取高額利息的經過。
司法警察局偵查員在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清楚客觀地講述了案件調查的經過及結果。
賭場提供的錄影帶以及從錄影中提取的照片顯示兩名嫌犯與被害人一起賭博以及嫌犯B扣下籌碼抽取‘利息’的經過。
根據本案之證據,合議庭不採信嫌犯A的解釋。
本合議庭客觀綜合分析了在審判聽證中嫌犯及各證人作出之聲明、宣讀的證人供備忘用聲明、結合在審判聽證中審查的書證、扣押物證及其他證據後,合議庭兩嫌犯實施了上述獲得證明之事實。”

上訴人提出,第一嫌犯B和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提供了證言,以及宣讀了受害人C的供備忘用之聲明,但從相關證言中無法證明上訴人清楚知道第一嫌犯B向受害人C借出賭資之條件。
然而,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上述三位主體的證言外,還聽取了各證人作出的聲明,審查了案中的書證、扣押物及其他證據,包括賭場提供的錄影帶,從錄影中提取的照片顯示上訴人與第一嫌犯,以及被害人一起賭博以及第一嫌犯扣下籌碼抽取“利息”的經過,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作為從犯實施了一項為賭博之高利貸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經分析上述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作為從犯實施了為賭博之高利貸行為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因此,原審判決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指之瑕疵,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一致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判處上訴人繳付3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上訴的訴訟費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所規定,上訴人須繳付3個計算單位的懲罰性金額。
著令通知,並交予上訴人本裁判書副本。


              
              2011年1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徒民正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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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廣勝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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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010 p.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