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件編號:355/2010
合議庭裁判日期: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裁判書內容摘要﹕
在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中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法院僅應對請求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355/2010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女,已婚,中國籍,持有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於2010年X月 X日發出編號為14XXXXX(X)之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居於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廣順南大街XXXXXX號樓XX房(電話:62XXXXXX),
針對
B,男,離婚,中國籍,1963年X月X日出生,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編號3701111XXXXXXXXXXX,居住中國北京市東城區XXXX路X號院XXXXX號樓XXX號。(電話:0086-139XXXXXXXX)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其後條文的規定,聲請“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審查"之特別程序
事實及法律理據如下:
1º
聲請人與前夫B於1992年7月17日在中國內地登記結婚。
2º
雙方於2009年向中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申請離婚((2009)−朝民初字第XXXXX號))。
3º
經法院法官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自願離婚協議,並作成民事調解書。
4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l月11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已於2010年l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文件1)
5º
對於該離婚之民事調解書,是符合〈中國當局婚姻法〉之規定,對上述載有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6º
雖然申請人是澳門居民,本身亦具有內地居民身份證,而有關婚姻是在中國內地締結,被告B長期居住於中國內地,於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申請離婚,根據澳門民法典相關國際私法的規定,亦不存在法律欺詐之情況,同時,上述離婚之裁判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7º
本案件亦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8º
該離婚之申請雖為訴訟離婚之申請,但是,雙方亦有依規定被傳喚及出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9º
有關裁判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
10º
故此,有關裁判已全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a項至f項之規定。
據此,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確認本訴訟離婚之裁判。
聲請人提交了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判決書的認證副本。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一九九二年於中國內地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判決兩人離婚,並作出如下內容判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朝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B,男,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贸司商务一秘,住北京市东城区XXXXX号院XXXX号楼XXXX号。
委托代理人C,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A,女,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五矿集团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XX大街XXXX号楼XXX号。
委托代理人D,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B(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A(以下简称被告)于1992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1997年12月16日生一女E。双方婚后关系一度尚可,近年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 2007年9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B与被告A离婚。
二、双方之女E由被告A抚养,原告B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千元,至E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B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于每周六早九点到周日十七点将E接至原告B住处探视。
四、被告A名下的车牌号为京FXXXXX号尼桑牌小轿车一辆归原告B所有。
五、原告B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XXXX小区X号楼XX号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X号院X号楼XX号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X号院XXX区X号楼1106号房屋一套归原告B所有。被告A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街X号X号商铺一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X街X号院XXXX号车位一处归原告B所有。
六、被告A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X号院XXX号楼XX号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名居X号楼X层XX号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大街XX号XX号商铺一处、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大街XX号XXX号商铺一处、位于北京市XX大街XX号XX号商铺一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号车位一处归被告A所有。原告A和被告B名下的位于澳门氹仔广东大马路XX街XX号XX花园第X座XX楼X单位房屋一套归被告A所有。
七、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0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之第一款c項所要求的要件,即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之事宜的問題,本案的裁判書製作法官曾於本案宗第15頁至16頁作出批示,裁定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中,由法院主持調解和雙方當事自願達成的協議中第六點關於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廣東大馬路XXX街XX號XX花園第X座X樓X座單位的不動產的歸屬的判決內容,僅可在本案被確認為具債權效力的預約,而非具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效力的判決內容。
此外,待確認的判決的其餘部份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而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3XXXX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但判決中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由法院確認的協議第六點、關於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廣東大馬路XXX街XX號XX花園第X座X樓X座的不動產歸屬的內容則僅在本判決中確認為僅具債權效力的預約,而非具轉移該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效力的判決內容。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裁判書製作法官)
蔡武彬
趙約翰
355/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