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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269/2011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11年5月5日
主題: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1和第3款c項
    販毒罪
    強烈跡象
    羈押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一、 即然警方已在嫌犯隨行的背包內搜出大量含海洛英的粉末,且該等粉末是由嫌犯帶入澳門境內,上訴庭在嫌犯的辯解不能自圓其說的情況下,得認定案中的確有強烈跡象顯示嫌犯以正犯和既遂方式實施了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指的販毒罪。
  二、 這樣,上訴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1和第3款c項的規定,得維持被上訴的刑事起訴法官有關對嫌犯下令實施羈押的決定。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269/2011號
   上訴人: A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於2011年3月28日對嫌犯A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後,認為有強烈跡象顯示她實施了8月10日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的販毒罪,因而下令將其羈押(詳見案件卷宗第52頁的批示內容)。
  嫌犯不服,遂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平常上訴,力指該批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193和第186條的規定,故請求廢止羈押措施(詳見卷宗第2至第5頁的上訴狀內容)。
  就嫌犯的上訴,駐原審法庭的檢察官行使了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3條第1款所指的答覆權,力主被上訴的決定並無任何違法之處,上訴的理由並不成立(詳見卷宗第76至第77頁的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上訴審級後,助理檢察長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檢閱,並發表意見書,認為上訴庭應駁回上訴(詳見卷宗第84頁的意見書內容)。
  其後,主理上訴案的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進行初步審查,之後,同時組成本院合議庭的兩名助審法官亦檢閱了卷宗。
  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 上訴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本院經審閱卷宗後,得知:
  2011年3月26日,警方在澳門國際機場對來自馬來西亞的嫌犯A的隨身背包進行檢查,結果搜出了一包淨重1000.65公克內含海洛英成份的以錫紙袋包裝的乳酪色粉末。
  嫌犯並非澳門居民,持中國護照,在澳門沒有居所,家住廣州。
  根據載於卷宗第48至第49頁的首次司法訊問筆錄,嫌犯向刑事起訴法庭聲稱:她的男友叫KC,但並不知道KC的全名,並估計KC是從事中介商行業;KC將400美元交給她,著其去馬來西亞找一名叫SUNNY的朋友,以提取樣版,但KC沒有告知她要提取什麼樣的樣版,而她也沒有問KC需要拿取什麼樣的樣版;她是向公司請假後,獨自一人從廣州乘飛機去馬來西亞,並在KC的朋友SUNNY家中的其中一個房間居住,而機票是KC負責購買;到了馬來西亞後,是該名叫SUNNY的黑人著她將上述背包帶回廣州給KC,及告訴她該背包是樣版,但並沒有告知她是什麼樣板,並說KC會懂得如何處理;她曾在馬來西亞打開背包,發現背包是空的;由於她認為該背包就是樣版,所以還將自己的衣服放進背包內,而自己先前帶去馬來西亞的袋子就留在SUNNY的屋內;她的學歷為商務中專程度,每月收入約人民幣1000至2000元。
三、 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嫌犯在上訴狀內辯稱:雖然澳門警方在其背包內搜獲約1000克毒品,但她是從不知悉該背包藏有毒品,因為她是聽從其從事製造業的男朋友的吩咐,到馬來西亞取貨板。由於她正與男朋友熱戀,她基於對男朋友的信任,便從男友所指的一名男子處取了該背包,故她未能察覺到背包的暗格內是存有毒品。在此情況下,她是在不知情下實施了本案的事實,故上訴庭應廢止刑事起訴法庭對其處以的羈押措施,因該決定錯誤適用了《刑事訴訟法典》第193和第186條的規定。
  本院認為,嫌犯所持的事實版本並不可信。
  事實上,如該背包就是樣版,其男友又何需大費周章購買機票予嫌犯,以讓其親身從廣州往馬來西亞提取背包。用郵包快遞不是更便捷、更省錢嗎?
  其次,連自己男友的全名和真正職業也不知道的嫌犯,為何又會願意隻身去馬來西亞為男友提取樣版,並在不熟悉的男人家中留宿?
  最後,一個空的背包,卻有一公斤的重量,不值得生疑嗎?
  上述種種疑點,根據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均屬合理。換句話說,嫌犯的說法實在是「說不通」。
  由於警方已在嫌犯隨行的背包內搜出大量含海洛英的粉末,且該等粉末是由嫌犯帶入澳門境內,本院在嫌犯的辯解不能自圓其說的情況下,是認同刑事起訴法官的見解:案中的確有強烈跡象顯示嫌犯以正犯和既遂方式實施了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指的販毒罪。
  這樣,本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1和第3款c項的規定,得維持被上訴的刑事起訴法官的決定。而基於第193條的強制效力,本院毋須審視同一法典第186條的規定。
四、 判決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嫌犯A就其羈押措施所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嫌犯須支付上訴的所有訴訟費,當中包含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及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元的上訴服務費,而該筆服務費將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墊支。
  澳門,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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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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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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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助審法官
   José Maria Dias Azedo (司徒民正)
第269/2011號上訴案 第1頁/共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