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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TSI 6/2011
一、序
  初級法院第CR4-11-0069-PCC號刑事卷宗的一審被判刑人A就原審法官因逾期不受理其提起上訴的批示,提起本聲明異議,以下列理由請求受理其上訴﹕
結論
1. 嫌犯A出席於2011年6月3日宣判的庭審,期後於2011年6月10日嫌犯透過澳門路環監獄方面提交上訴意願信件,以便協助其送呈法院卷宗內:
2. 有關信件僅於2011年6月13日方送達至澳門初級法院;
3. 經卷宗法官處理及作出批示後於2011年6月14日將有關信件透過郵件之方式通知辯護人;
4. 當辯護人於2011年6月15日接獲由初級法院方知悉嫌犯上訴之意願之書信時,有關上訴期限經已於2011年6月13日屆滿;
5. 嫌犯當時處於羈押狀況,只能透過於獄中的享有的通訊自由向法院表示其意願;
6. 然而,獄方採用何種方法替被拘禁人士提供郵件或傳真方式提交上訴意願,並非由其個人可以作出決定或可以確定有關之信件能以最有效之方法提交以便適時獲得處理;
7. 對於未有法律知識或上訴制度未有認識的嫌犯,只意識到有任何申請須向法院作出而作安排;
8. 透過獄方提交上訴意願的書信即使信封蓋著“十分緊急”等字眼,仍需3日時間方送呈法院;
9. 可見,嫌犯於獄中享有的通訊自由明顯因獄中行政處理而有所延誤,致使未能使嫌犯相關之請求獲適當及適時之處理;
10. 這些因素於獄中的嫌犯非其自身可以控制的延誤;實屬可理解及不可能歸責於嫌犯之合理阻礙。
11. 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97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有關阻礙終止起5日內的期間即2011年6月16日提起;
12. 懇請 法官閣下考慮上述之原因視為合理阻礙,接納嫌犯透過辯護人於限期外提起之上訴。
基於此,盼 法官閣下考慮上述原因未能歸責於嫌犯之情況下,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97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將之視為合理障礙,接納提交之上訴。
……
請求上級法院一如既往作出公正的裁決。
  根據載於卷宗的資料,下列事實對本異議的審理具重要性:
原審法院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的審判聽證宣讀有罪裁判;
嫌犯A在場且因此被視為即時獲通知判決;
隨後簽收一份移交書錄,當中載明可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為此必須通過辯護人為之,且指明該案中嫌犯的委任辯護人的身份資料及聯絡方式;
判決宣讀後嫌犯被送回澳門監獄;
其後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向澳門監獄方面提交上訴意願的信件;
信件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送到初級法院,其後經法官於六月十四日將有關信件透過郵件之方式通知辯護人;
辯護人於六月十五日收到信件;及
上訴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提交。

二、判決理由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提起上訴的法定期間為十日。
  根據以上述的事實資料,嫌犯就有罪裁判的上訴於宣判後第十三日提起。
  明顯地,上訴逾期提起,因此,原則上不予受理。
  然而,法律亦例外地容許在出現合理障礙的情況下,法院得受理逾期作出的訴訟行為和視之為有效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九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如希望能逾期作出有效的訴訟行為,須於期間屆滿日起或自構成合理障礙的事實終止日起五天期間內,視乎情況向檢察院(偵查階段)或向法院(偵查階段以外),提出及證明存在合理障礙和聲請受理逾期作出訴訟行為。
  聲明異議人在六月十六日提交上訴狀時已同時提出以合理障礙為由,請求准許逾期提起上訴。(見上訴狀首頁)
  嫌犯主張者是其本人被羈押,故未能即時及親身到初級法院提交其上訴意願,且基於一些不能對其歸責的事實而導致其希望上訴的意願的信件於六月十五日方被辯護人接收。
  以下讓本人著手分析嫌犯A主張者能否構成合理障礙。
  雖然嫌犯使用郵寄信件和通過法院而非用更快捷的電話方式直接與其辯護人聯系,但這選擇又何罪之有?而在法院辦事處對有羈押嫌犯的卷宗中的通知行為亦大部份以郵遞方式為之!此外,身處牢獄的嫌犯往往受制於基於保安考慮的種種人身自由和通訊自由的制肘,採用這種方式並通過法院與其辯護人通訊亦似乎沒有嚴重不妥之處。
  以上導致上訴逾期提起和基於上述理由不能歸責於嫌犯和其辯護人的事實似乎屬於《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明顯事實。即使不屬第一款的明顯事實,毫無疑問根據同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法官在履行職務時知悉的事實。
  根據同一條規定,即使利害關係人沒有提出及證明這等事實,法院也可依職權採納為判裁法律問題的事實依據。
  基此,本人認為基於嫌犯所主張者構成合理障礙,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九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嫌犯提起的上訴應予受理。

三、裁判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命令受理上訴人A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提起的上訴。
  按《刑事訴訟法典》第四條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四款通知各訴訟主體,本裁判確定後發回原審法院。
* * *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院長


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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