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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 890/2009
日期: 2011年09月08日
關健詞: 發回重審

摘要:

倘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有缺漏及含糊不清,應依職權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之規定,撤銷原審法院對事實方面之判決,並發回重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