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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
  
  
  一、概述
  甲對中級法院裁定乙提起的上訴勝訴,並駁回針對該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合議庭裁判不服,向本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廢止被上訴的裁判,判處該公司向其支付2,128,073.20澳門元。
  透過2012年7月18日的合議庭裁判,終審法院裁定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廢止了被上訴決定中有關駁回針對乙支付直至2005年12月12日的欠款的請求的部分。
  獲通知該合議庭裁判後,被上訴人乙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該公司以有關裁判遺漏審理其理應審理的問題為由對其提起了無效爭議,指合議庭裁判稱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沒有聲明某些事實的做法是錯誤的,認為其在答辯狀以及上訴陳述中均有主張該等事實。還稱這個無效是法院須依職權審理的問題。
  甲作出答覆,稱並不存在乙所指的無效問題。
  
  另一方面,原告,即上訴人甲也指合議庭裁判無效,申請對其作出澄清,並請求明確判處第一被告丙,以及在可能的情況下判處乙以連帶責任的方式支付由2005年12月12日起計的欠繳電費以及欠費罰款。
  乙作出答覆,認為上訴人的請求不成立。
  
  二、理據
  2.1. 有關被上訴人乙所提出的合議庭裁判無效的問題,要強調的是,現被提起異議的合議庭裁判稱不審理在上訴中所提出的問題,並解釋了原因,現轉述如下:
  “首先要留意的是,在上訴陳述中,被上訴人以第43/91/M號法令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以及無權處分[地址]之共同部分為由,主張其與現上訴人之間所簽訂的電力供應合同為無效。
  然而,這個問題在早在2006年10月27日便已遞交的、現載於卷宗第215頁的答辯狀中並沒有被提出。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所有防禦行為應於答辯中作出,但法律規定須獨立提出之附隨事項、基於嗣後之事實之抗辯、附隨事項及防禦方法,或法律明文規定可在答辯後提出或應依職權審理之抗辯、附隨事項及防禦方法除外。而本案明顯不屬於這些例外情況。
  此外,也沒有提出任何事實表明當初違反了第43/91/M號法令第3條的規定。
  因此,對於被上訴人所提出的這個問題,本院不予審理。”
  這裏我們要重申終審法院在2009年6月29日第9/200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所闡述的觀點,當中認為,即便是判決遺漏審理了一個應予審理的問題,但解釋了不予審理的理由,所涉及的便不是判決無效,而是審理錯誤的問題。
  事實上,“……當判決對一個應予以審理的問題遺漏了審理,同時解釋了這一不予審理的理由,一直以來均提出了一個問題──尤其在司法見解中──即要知道是否因遺漏審理而存在判決無效或者有關瑕疵屬於審理錯誤。
  一直以來均認為有關之瑕疵為審判中之錯誤(根本性之錯誤)而不是審理上之遺漏(形式上之瑕疵)。是這樣決定的,例如高等法院於1995年12月18日在其第346號案件1的裁判。
  我們同意這一理解。”
  既然不屬於遺漏審理,那就不存在判決無效,而是存在或有的審理錯誤──對這個問題不予審理──,只能以上訴的方式予以質疑,前提是如果可以提出上訴的話。而本案並不屬於這種情況。
  說的清楚一點,就是合議庭裁判被指存有的瑕疵不能以對判決提出無效爭議的方式予以質疑,基於此,駁回該爭議。
  
  2.2. 至於原告,即上訴人甲所提出的無效爭議,則明顯沒有道理。
  從卷宗內容可以得知,原告甲起訴了5名被告,請求它們被判以連帶責任的方式支付2,128,073.20澳門元。
  透過初級法院的判決,第三被告乙被判向原告支付2,128,073.20澳門元,而第一被告丙則被判以與第三被告連帶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030,880.00澳門元。
  第一被告並沒有對判決提出質疑,只有第三被告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全部成立,駁回了針對第三被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只有原告甲(顯而易見,因為它是唯一的落敗方)針對該裁判向本終審法院提出了上訴,請求判處第三被告支付2,128,073.20澳門元,至於判處第一被告丙的問題則隻字未提。
  在現被提起異議的合議庭裁判中,終審法院裁定訴訟理由部分成立,部分廢止了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判處第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所請求的金額。
  而現在原告又說終審法院理應對第一被告的責任作出審理,指該裁判因遺漏審理而無效。
  面對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院,一間有着原告自身責任的公司居然可以提出一個無視訴訟法最基本原則的訴訟請求,認為終審法院應該對第一被告的責任作出審理,實在令人驚訝。
  第一被告的責任很明顯在第一審判決中已有定論,因為無論是原告還是第一被告,作為部分敗訴方,均沒有針對第一審判決的這個部分提出上訴。
  因此,我們強調,這部分的決定已經轉為確定。
  第一被告所欠的金額只有在第一審判決中裁定的那麼多,僅此而已。
  終審法院僅對原告在上訴中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審理。也只能審理這個問題,除此之外,別無其他。
  因此,甲的請求亦應被駁回。
  
  三、決定
  綜上所述,裁定雙方當事人對合議庭裁判提出的無效爭議不成立,亦駁回上訴人甲所提出的澄清裁判的請求。
  訴訟費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承擔,司法費分別訂為4個和5個計算單位。
  
澳門,2012年10月10日
法官:宋敏莉(裁判書制作法官)-岑浩輝-利馬
1 《高等法院司法見解》,1995年,第二卷,第7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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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2號案 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