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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對合議庭裁判無效提出爭辯
因就無效提出爭辯之請求不當而駁回
詳細列明之義務

摘要

  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3款第1部份及第583條第1款第1部份之規定,並結合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8條第1款,鑑於案件之利益值不可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再提起平常上訴,則以上述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規定之理由就該合議庭裁判之無效提出的爭辯,必須向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作出請求。
  聲請人必須在其聲請狀中詳細列明所爭辯的無效,證明該無效存在並請求作出補正。
  因此,如果聲請人認為合議庭裁判無效並就該無效提出爭辯聲請後,法院面對請求狀之狀文,無法知道何為聲請人所認為的該合議庭裁判 “未被審理” 的 “部份上訴標的” ,則須以請求不當(即在指出訴因方面不可理解)為由駁回請求(參閱類推適用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a項及第139條第2款a項)。
  
2002年3月14日合議庭裁判書
第57/2001/I號案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I
  甲銀行,在就載於第276/1997號敕遷特別之訴(原告乙狀告被告丙案)卷宗第286頁背頁、由初級法院第5庭法官於2000年10月27日宣示的批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並被本院2002年1月31日之合議庭裁判(載於卷宗第329頁至第340頁背頁)裁判敗訴後,現透過以下載於第343頁之聲請書 “就該合議庭裁判之無效提出爭辯” :
   “澳門中級法院
  裁判書製作法官閣下
  民事及勞動案件上訴卷宗
  第57/2001號上訴案
  甲銀行,已就2002年1月31日宣示的合議庭裁判被作出通知,並因此已知悉部份上訴標的未被審理且在此之前未履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24條的規定。為此,現依據該法典第633條準用之第571條第1款d項之規定,就該合議庭裁判之無效提出爭辯。
  (…)”
  本法院書記長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3條第1款準用之第573條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向對方當事人(即當時的被上訴人丙)作出了通知,後者未作回覆。
  因此,依據該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3條第2款之規定,必須在評議會對該聲請書作出裁判。鑑於有關問題之明顯簡單性,裁判書製作法官茲免除事先檢閱。
  
II
  經對本案提出的聲請書之(前述)狀文進行分析後,必須指出:雖然現上訴人選擇的方法是適時的、恰當的(因為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3款第1部份及第583條第1款第1部份之規定,並結合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8條第1款,鑑於有關案件之利益值,已無法就上述2002年1月31日合議庭裁判再提起平常上訴)且現上訴人在此方面亦具正當性,但是我們必須以請求不當,即在指出訴因方面不可理解為由駁回請求(類推適用於本案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a項及第139條第2款a項)。
  事實上,雖然提出爭辯人就合議庭裁判之無效而聲請爭辯時,應負責具體地詳細列明該合議庭裁判被其指稱具有瑕疵的部份(在此意義上參閱José Alberto dos Reis,載於《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notado》,V,再版,Coimbra Editora Lda,1984年,第149頁: “聲請人必須在其聲請狀中詳細列明所爭辯的無效,表明該無效存在並請求作出補正” ),但是我們無法知道何為現提出爭辯人所認為的2002年1月31日合議庭裁判 “未被審理” 的 “部份上訴標的”,因此我們無法審理其無效性爭辯的聲請書標的,故相應地必須對聲請書予以駁回。
  
  結論如下:
  1. 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3款第1部份及第583條第1款第1部份之規定,並結合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8條第1款,鑑於案件之利益值不可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再提起平常上訴,則以上述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規定之理由就該合議庭裁判之無效提出的爭辯,必須向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作出請求。
  2. 聲請人必須在其聲請狀中詳細列明所爭辯的無效,證明該無效存在並請求作出彌補。
  3. 因此,如果聲請人認為合議庭裁判無效並就該無效提出爭辯聲請後,法院面對請求狀之狀文,無法知道何為聲請人所認為的該合議庭裁判 “未被審理” 的 “部份上訴標的” ,則須以請求不當(即在指出訴因方面不可理解)為由駁回請求(參閱類推適用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a項及第139條第2款a項)。
  
III
  綜上所述,本合議庭裁定駁回甲銀行就2002年1月31日合議庭裁判的無效而提出的爭辯聲請書。
  
  本附隨事項的訴訟費用由銀行/提出爭辯人承擔,司法費為1個計算單位(澳門幣500元)。

  陳廣勝(裁判書製作法官)—Sebastião Póvoas(白富華)—賴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