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譯本)
  
  起訴批示的上訴
  檢察院的正當性
  上訴的上呈
  訴訟程序的事後無效用
  
摘要

  一、如上訴限於起訴批示中裁定檢察院提出的控訴屬正當部分,則該上訴不應立即上呈,而應隨針對終結案件之裁判而提出的上訴一起上呈。
  二、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者僅指那些由於留置,無論結果如何,已不能在程序中有任何效力的上訴。
  
  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
  第78/2002號案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蔡武彬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在本刑事程序卷宗中,檢察院控訴嫌犯/現上訴人甲作出:
  — 澳門《刑法典》第197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盜竊罪;
  — 澳門《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傷害身份完整性罪;
  — 澳門《刑法典》第147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脅迫罪。
  通知控訴後,嫌犯聲請預審。預審終結後,刑事預審法官作出了起訴批示,維持控訴書具體列舉的事實以及事實之法律定性。
  對此批示,嫌犯僅就裁定檢察院提出的控訴屬正當部分提出上訴。
  上訴獲受理,分別編制卷宗,立即上呈,僅具移審效力。
  在本院,裁判書製作法官作出批示,約請嫌犯對於本上訴之上呈方式表態,因為上訴法院可能對原審法院所確定者有不同的見解。
  嫌犯表態稱,因其認為留置上訴使該上訴絕對無效用,上訴應當連同本案卷宗立即上呈並具中止效力。
  將此作出通知後,檢察院沒有對提出的問題表態。
  免除助審法官的檢閱,舉行了評議會以就上訴制度的確定問題作出裁判。
  因此,應予裁判。
  根據第396條(顯然第2款)及第397條,(原審法院)給予本上訴立即分別上呈方式,且僅具移審效力(本卷宗第28頁)。
  關於上呈的時刻,負責案件的法官沒有專門指明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該條哪一款可以適用。
  如果判斷正確,考慮到卷宗分別立即上呈,並鑑於上引的條文,應以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7條第2款規定的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這一依據為基礎確定上訴的上呈,正如嫌犯的見解一樣。
  我們謹認為,所確定的上呈方式不正確,因為沒有說明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的理由。
  司法見解一貫認為,“絕對無效用”一詞應以其嚴格、狹義理解。對應於“抵銷嗣後在程序中作出的行為”的相對無效用,並不足之以說明一項上訴的立即上呈為合理:“絕對無效用”的情況是指如果上訴不予立即審理就一無用處1,換言之,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者僅指那些由於留置,無論結果如何,已不能在程序中有任何效力的上訴。2
  在本案中,上訴的留置並不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因為在刑事訴訟被予以裁判的情形中,嫌犯如果被判罪,可以對終局裁判提出上訴,而隨著本上訴之上呈,上訴法院將審理本上訴之標的部分的問題。
  換言之,一切均表明,就提出本上訴所希望達到的法律效果而言,並不存在與這一效果對立的、不可逆轉的結果。
  絕不能說本上訴是與主程序分開的,且主程序按其本身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在審理針對終結案件的終局合議庭裁判而可能提出的上訴之時刻審議本上訴,將更符合邏輯並且在程序上更經濟(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7條第3款)。
  因此,因為無絕對的無效用,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7條第3款,應當確定本上訴之遲延上呈方式。
  命令通知。
  著下移。
  
  蔡武彬(裁判書製作法官)— José M. Dias Azedo(司徒民正)— 賴健雄
1 R.P.法院的1989年12月12日合議庭裁判,《葡萄牙司法公報》,第392期,第517頁。
2 R.P.法院的1991年3月18日合議庭裁判,《葡萄牙司法公報》,第405期,第535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