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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案件編號:第5/2001號
案件類別:民事方面司法裁判的上訴
會議日期:2001年6月27日
上 訴 人:甲
被上訴人:乙
主 題
上訴訴訟費
摘 要:
  在對第一審的實質性裁決提起的上訴中,如果中級法院依職權撤銷該裁決,而在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中該法院廢止被上訴的裁決,並且被上訴人既未贊同又未隨從該裁決,則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應豁免訴訟費用。
裁判書製作法官:利 馬


(譯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
  
  訴訟費方面做出更正
  1. 在甲提起的上訴中,乙為被上訴人,本終審法院最後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裁決,如果沒有其他原因阻礙,由中級法院各原審法官審理上訴的標的。
  判處被上訴人乙負擔訴訟費。
  乙要求在訴訟費方面做出更正,豁免其訴訟費,因為:
  ──雖然使用的依據不同,但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決定甲提起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撤銷清理──判決批示,應由另一批示代替,如無其他原因阻礙,即命令按規定執行”。
  ──被上訴人乙在答辯中反駁了上訴人提出的主要理由,認為上訴不應得直,即該上訴人提出的要求──廢止被上訴的決定,裁定訴訟理由成立──不應得到滿足。
  ──被上訴人即現聲請人在其反駁性陳述中沒有提出可以加強中級法院裁決的理由說明的任何論據,也沒有要求維持原裁決,而僅僅主張終審法院不應裁定訴訟理由成立。
  ──終審法院雖然廢止中級法院的裁決,但沒有滿足上訴人提出的要求。
  ──這一切說明,被上訴人不僅沒有引致被上訴的裁決之作出,而且既未明示贊同也未隨從該裁決。
  ──這樣,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條第1款i)項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獲豁免訴訟費用。
  聽取上訴人的意見以後,主張維持原裁決。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76條第1款的規定,“審理訴訟或其任何附隨事項或上訴之裁判須判處引致訴訟費用之當事人負擔該費用,或無人勝訴時,判處從訴訟中取得益處之人負擔該費用”。
  “敗訴之一方當事人視為引致訴訟費用之人,而該費用按其敗訴之比例計算”(《民事訴訟法典》第376條第2款)。
  這些規定是從原法典逐字逐句移植而來,並無革新。
  革新是在10月25日第 63/99/M號法令核准的新《法院訴訟費用制度》中出現的。
  與我們現在討論的問題有關的是,主體豁免訴訟費用增加了一條新的根據,即惠及“無引致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之作出或無明示贊同該裁判且無隨同該裁判之被上訴人”〔第2條i)項〕。
  因此,應當把各有關規定聯繫起來加以解釋,以決定是否對裁判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加以更正。
  
  3. 一審法官做出了清理──判決批示,免除四個被告在訴求中的責任,現聲請人乙是其中的一個。
  原告提起上訴,但中級法院沒有審理上訴的實體,而是認為必須查明一個事實,並依職權撤銷了清理──判決批示(這導致訴訟程式退還一審,以查明該事實,如有必要再作出新的裁決)。
  原告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廢止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但要求終審法院審理一審判決的實體問題,並支持原告,裁定訴訟理由成立。
  原告在理由陳述書中提到兩個問題,一個關於中級法院的裁決,一個關於訴訟的實體問題。
  只有乙提交了答辯書,該訴訟文書最後指出:“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認為上訴理由不應成立,唯如此才能弘揚正義。”但是,答辯書對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未置一詞,僅談及一審判決已審理和裁決的實體問題。
  本終審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對中級法院的裁決是否正確進行審查之後認為,裁決不正確,不應撤銷一審判決,這是因為,中級法院要查清的事實對該訴訟的最終裁決不起作用。因此,廢止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由該法院重新審理對一審判決的上訴。並判處被告乙負擔訴訟費用。
  
  4. 原告在上訴中勝訴,因為其要求的是廢止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並如願以償。當然,還要求本院審理實體問題,本院未予審理,但不能因此認為原告部分敗訴。
  表面看來,被上訴人乙敗訴,因為其要求的是上訴理由不成立。但是,事情果真如此嗎?
  我們仔細研究了其答辯書之後發現,正如上面已經說過的,答辯書對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未置一詞,僅談及一審判決已經審理和裁決了的實體問題(被告的做法從訴訟的觀點來看也許是錯誤的,因為上訴的標的是中級法院的裁決而不是一審判決,不過這對我們現在討論的問題無關緊要)。
  確實,被上訴人乙沒有引致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的做出,因為從未提出過撤銷清理──判決批示的要求。
  情況正是這樣,被上訴人乙既沒有贊同也沒有隨從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因為從未提到過該裁判,也從未提到過被上訴的裁判審查和決定的問題。
  當然,為了不引起懷疑,應當說明,該訴訟文書最後部分的結論(應駁回上訴)僅用於訴訟的實體,而不用於中級法院決定的問題。
  也就是說,乙的“結論”部分超出了其答辯書敍述的範圍。
  究竟我們應當以哪部分為主呢?
  考慮到被上訴人在結論中說出的似乎多於想要說的,並且內容應比形式重要,所以應當寬恕其結論部分的不當,重視答辯書的內容。
  因此,我們認為,被上訴人乙應獲豁免《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條i)項所指的訴訟費。
  
  5. 綜上所述,批准聲請,更正2001年5月23日合議庭裁判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豁免本上訴的訴訟費用。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製作法官)– 岑浩輝 – 陳廣勝

第5/2001號案 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