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本)
羈押
嗣後出現上訴屬無用的情況
採取羈押之犯罪跡象前提
摘要
一、雖然存在維持羈押嫌犯的批示,但仍繼續證明針對之前那份決定羈押嫌犯之批示提起的上訴的審理。
二、採取羈押的前提是存在因可被科處超過三年徒刑之罪行而對嫌犯判罪的跡象或可能性。
2005年12月15日合議庭裁判書
第275/2005號案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João A. G.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甲,現羈押於澳門監獄,針對2005年9月29日刑事預審法官下令將其羈押之批示提起上訴,上訴之理由陳述結論如下:
(一)嫌犯聲稱對於被控訴之搶劫罪完全無罪,因為他意在阻止未經授權的拍照行為。
(二)該罪行不可被擔保,因此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