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本)
刑事訴訟中的上訴
作出訴訟行為的期間
摘要
一、鑑於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97條第2款,尤其其中引用的“僅”一詞,我們認為在刑事訴訟範疇內不應當(類推或)補充適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透過支付罰款而延長訴訟行為作出的期間。
二、針對裁判提起上訴的十天期間 — 參閱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 — 是一項斷然的、連續計算的期間,自通知之日起計,上訴人有權採取措施以決定應否針對其提起上訴,應當在此期間之前為之,(否則就喪失上訴權)。
2004年3月18日合議庭裁判書
第49/2004號案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José M. Dias Azedo(司徒民正)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概述
一、檢察院司法官請求審判嫌犯甲,身份資料載於卷宗,指控其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34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一項過失殺人罪以及《道路法典》第70條第3款及第22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輕微違反(參閱卷宗第61頁及其背頁以及第236頁至第237頁)。
受害人的父母乙以及丙針對該嫌犯甲、丁以及戊保險有限公司適時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要求判令支付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澳門幣132萬元(參閱第109頁至第122頁)。
被訴人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答辯,指出其(及其他兩名被訴人)身份之不正當性,最後請求判民事請求不成立;(參閱第127頁至第131-A頁)。
通知該答辯後,受害人聲請己保障基金之誘發參加(參閱第275頁至第277頁)。
接納了聲請的參加(見第281頁)被傳喚人答辯,請求判針對其提起的請求不成立,並且以獨立的文書針對批准聲請其參加之決定提起上訴;(參閱第295頁至第296頁以及第298頁及其背頁)。
卷宗移送法官,法官作出批示。批示中不接納上訴,理由是“提起上訴逾期”;(參閱第312頁)。
獲通知該裁判後,己保障基金提起上訴;(參閱第382頁至第383頁背頁)。
卷宗再度移送法官,法官命令通知異議人“繳納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第5款規定的罰款,否則認為上訴權喪失”;(參閱第384頁)。
己保障基金繳納了罰款,並針對如此規定的批示也提起上訴;(參閱第395頁至第397頁背頁)。
上訴獲接納(見第388頁及第450頁),隨同己保障基金提起的另一項上訴上呈。後項上訴的標的是判令其以原訴人所失收益名義向其繳納澳門幣15萬元損害賠償的(終局)裁判(見第370頁至第374頁及第380頁)。
在本院,透過裁判書製作法官的批示,首兩份上訴送評議會裁判。
因不存障礙,應予裁判。
理由說明
二、正如前文敍述中得出,應當對兩個上訴表態。
其一,首先,批准以己保障基金(現上訴人)參加本卷宗之請求的批示為標的。
在此,上訴人提出了召喚逾期問題,堅稱“當辯論及審判聽證開始時才召喚”,指責被上訴的裁判違反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267條及第268條(參閱第298頁及其背頁)。
接著,上訴人不服命令其支付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第5款所指罰款的批示 — 目的是認為先前上訴之提起是“及時的”;(參閱第395頁至第397頁)。
如此提出問題後,我們首先審理第二項上訴,之所以接納第一項上訴是因為構成其標的的裁判。
在此方面我們看看。
在“第二項上訴”中,上訴人請求廢止被上訴的批示,認定罰款支付無效,命令退還有關金額。
我們相信他是有理據。
確實,儘管這個問題與本卷宗提出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相關,但我們處於“刑事訴訟範疇”內,在該範疇內似乎不適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第5款,原審法官援用該條款作為命令上訴人繳納罰款以便使得(先前)提起的上訴“變成”及時的(現被上訴的)批示之法律依據。
事實上,鑑於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97條第2款,尤其其中引用的“僅”一詞,我們認為在刑事訴訟範疇內不應當(類推或)補充適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透過支付罰款而延長訴訟行為作出的期間;(在此方面,中級法院第64/2000號案件的2000年4月6日合議庭裁判以及其中引用的其他司法見解)。
因此,(雖然基於不同的理由說明),本上訴理由成立,應當廢止被上訴的批示,相應地命令退還上訴人繳納的金額。
— 行文至此,我們現在看看上訴人在另一項上訴中提出的問題(請求其參加的及時性問題)是否有理,必須先看看上訴本身是否及時。
就此方面而言,我們覺得應當確實認為上訴的提起是逾期的。
上訴人也沒有否認在上訴遞交之日,自通知之日起計的十天期間已經過去。
確實,被上訴的批示 — 接納對其召喚 — 於2003年3月19日通知,於2003年4月2日才提起上訴;(參閱第294及第298頁)。
但是上訴人述稱,只是在2003年3月27日透過查閱卷宗後,方知悉在作出被上訴的批示時已經指定審判日期。因此,只有從查閱卷宗之日起才應當開始計算有關期間並以此為據爭執該批示。
我們僅認為不能認同該見解。
針對裁判提起上訴的十天期間 — 參閱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 — 是一項斷然的、連續計算的期間,自通知之日起計,上訴人有權採取措施以決定應否針對其提起上訴,應當在此期間之前為之,(否則就喪失上訴權)。
因此,考慮到有關上訴於十天期間屆滿後才入稟初級法院,因此上訴逾期,故不能審理該上訴。
決定
三、綜上所述並以此為據,合議庭裁判不審理針對第281頁提起的上訴,判針對第384頁批示提起的上訴理由成立。
無須繳納費用,因上訴人免繳;(參閱第57/94/M號法令第45條第6款)。
José M. Dias Azedo(司徒民正)(裁判書製作法官)— 陳廣勝 — 賴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