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5/2022 226/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法律定性
      承攬合同
      合同的廢棄

      摘要

      1. 在承攬人仍未獲定作人提供條件履行合同義務時,定作人已另找他人取代承攬人實施承攬合同標的尚未完成的工作的行為,應被解讀為定作人不欲餘下的工程由承攬人實施的意思表示,故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容許和規範的廢棄合同行為。
      2. 在承攬合同中如當事人把其主張且獲法院認定的事實定性為「基於可歸責債權人的原因而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和因此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請求法院判處其獲得合同的對待給付,即使法院不採納當事人主張的這一法律定性,和結論已證事實展示的情況屬定作人廢棄承攬合同的法律定性,法院也可以和應該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裁定承攬人享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應獲給付的權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