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7/2022 264/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行賄罪
      刑事追訴時效屆滿
      法庭仍應處理的事宜
      檢察院
      緊急暫停或不受理涉案都市用地的交易之公證及登記行為
      司法扣押措施
      《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第3款
      對行賄罪犯罪工具的都市房地產的充公決定
      《刑法典》第101條
      《民法典》第193條第1款關於物的概念
      《民法典》第342條
      法庭從已知事實作出推論
      《民法典》第195條第2款
      都市房地產的定義

      摘要

      一、 司法機關對上訴人當初被指控的行賄等罪名,即使因刑事追訴時效屆滿的關係,而不能再對之作出刑事追究,但這並不代表法庭已毋須對案中其他依法仍應處理的事宜作出處理,而在本案中其中一項應處理的事宜便是《刑法典》第101條所指的事。
      二、 檢察院司法官於2007年3月22日簽發公函予法務局局長,表示為著偵查需要,請求該局緊急暫停涉及尤其是包括案中兩幅都市用地之若干不動產及公司股份的交易及轉讓之任何公證及登記行為,並且對相關之任何公證和登記申請不予受理。此公函內容已等同於尤其是對相關都市用地下令作出司法扣押措施。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第3款的規定,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是有權去就涉案物命令作出扣押的。
      三、 《刑法典》第101條是可適用於對曾被用作行賄罪犯罪工具的都市房地產的充公事宜的,因為在此條文的行文中的「物件」這一詞應以《民法典》第193條第1款所定的「物」的概念去解讀之。
      四、 《民法典》第342條容許審判者從已知之事實中作出推論。
      五、 初級法院對案中兩幅都市用地的充公決定當然包括在土地上已有的樓宇(見《民法典》第195條第2款後半部分關於「都市房地產」的定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5/2022 264/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