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工作物存在瑕疵而引致之損害賠償
失效
摘要
《民法典》第1150條第1款規定“對除去瑕疵、減少報酬、解除合同及損害賠償之權利,如未在拒絕接受工作物或作出有保留之接受後一年內行使,即告失效,但不影響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指失效情況之發生。”
有關規定涉及工作物瑕疵的問題,因此條文內所提到的損害賠償,也是指因工作物存在瑕疵而引致的損害賠償。
考慮到原告所遭受到的損失並非因被告提供的工作物存在瑕疵而引致,而是因為後者延誤供貨而構成遲延所導致,故《民法典》第1150條關於失效的規定在本案中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