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0/2022 571/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適用法律錯誤
      -「使用或占有偽造文件罪」(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3款)
      -「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第6/2004號法律第19條第l款)

      摘要

      1. 上訴人於被驅逐出境後,再次由中國內地乘船偷渡進入澳門,為辦理酒店登記手續及在澳門非法逗留,透過微信要求一名不知名男子協助辦理入境申報表,拍下其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並將相片發送給對方,且支付了金錢。其後,上訴人取得了六張偽造的澳門入境申報表。當時,上訴人即已知悉該等申報表並非由澳門有權限當局發出,其內所載的內容,包括入境日期及批准逗留期間均屬不實。而上訴人仍利用其中一張“入境申報表”,辦理了酒店登記並入住酒店。
      2. 上訴人拍攝並發送用於辦理偽造的“入境申請表”的相片、為此而支付金錢、收取及使用偽造的“入境申請表”,全部事實均發生於澳門,雖其本人並未直接作出製造、偽造或變造的行為,但依據《刑法典》第25條的規定,其委託他人偽造旅行證件及有關簽證的行為,已屬偽造之直接正犯,構成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3. 對於向治安警察局填報的身份資料證明書,其中不僅要求填寫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還必須如實填報當事人父母的姓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及住址等。證明書所要求的所有內容,有機地構成了有關當局核實當事人身份的有效資料,如對其中的內容作出不實的、虛假的填報,則會觸犯「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
      4. 上訴人係成年人且具有一定的工作和社會生活經驗,對於身份資料證明書所要求填報的“母親”與“繼母”的區別,應當具備清楚的認知能力。上訴人的“由於文化水平不高,只有初中一年級學歷,當時不知應填寫生母還是繼母姓名,誤以為繼母也是母親,故於母親一欄填上了繼母姓名”之辯解有違普通人的常識,並不足以採信。
      5.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向澳門當局提供不實的母親姓名,有意隱瞞真實身份資料,以避免令當局知悉其曾在本澳涉及不法活動,目的是逃避可能面臨的刑事檢控,從而裁定上訴人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6/2004號法律第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適用法律正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