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禁止駕駛附加刑
暫緩執行
摘要
禁止駕駛附加刑的適用,是以違法次數和嚴重程度作為衡量依據的。並且,對這些附加刑予以執行屬於“常規”決定,只有在出現“可接納的理由”時,才會“例外”考慮給予暫緩執行的安排。
另外,《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規定,如有可接納的理由,法院可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處罰六個月至兩年。
至於“可接納的理由”是需由法院依據案件實際狀況,運用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將其具體化。
上訴人僅在上訴狀中主張其為外賣員,但卻沒有提交任何客觀證據予以佐證,故不能證明其具有該身份,甚至不符合“可接納的理由”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