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5/2022 38/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上訴
      判決無效
      遺漏審理
      答辯的適時性
      新問題
      聲明異議

      摘要

      一、如果上訴的“標的”是“判決”,那麼上訴人在援引“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d項的規定”為其指稱的由“遺漏審理”所引致的“無效”提供支持時,就必須針對該“判決”本身,以法院可能遺漏審理了一個從“訴訟的時刻”和“案件的進行狀況”來看其所應當應審理的“問題”作為依據(不容忽視的是,上訴人所援引的第571條處於有關“判決”的章節,其標題為“判決無效之原因”,具體內容如下:“一、遇有下列情況,判決為無效:d) 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
      二、其實,上訴旨在使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裁決(或審判)有誤的事實及/或法律問題能夠得到重新審議,(因此)其目的並非審理及裁決“新問題”,也就是被上訴裁判所未曾審理(而且因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也不必審理)的問題。
      確實,“上訴”是對司法裁判提出質疑的手段,旨在重新審議或重新考量之前呈交予原審法院審理的事宜,而不是通過提出新的理據,在之前未曾提出的方面為有關請求提供支持,或者提出之前未曾提出的“不同請求”,藉以“對案件作出重新審理”的手段,因此顯而易見,上訴必須針對一項之前已經提出且已被審查過的問題。
      三、如果可以提出聲明異議,但當事人卻沒有透過聲明異議對決定提出質疑,那麼原則上,他將喪失對該決定提起上訴的可能性,但當事人可以透過聲明異議對決定提出質疑,在法院裁定其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情況下,繼續以“平常上訴”的方式對該裁判提出質疑。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