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22 50/2021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
      《稅務執行法典》(經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命令核准)
      原有法規延續的-一般原則·例外
      生效
      可適用性
      轉用(性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
      主權
      稅務執行
      稅務轉換
      反對

      摘要

      一、《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的內容可被稱為“澳門原有法規延續生效的-一般原則”(只要不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該條“第4款”則規定了這項“一般原則”的一個“例外”,原因是它廢止了所有“原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法律……”,根據該規定,它們“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而這(本身)就自然且必然意味著經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命令所核准的《稅務執行法典》“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停止生效”。
      二、然而,一部法律的“生效”和“可適用性”雖然(對於在法律上解決某個問題或情況而言)大部分時候都是“相互關聯”、“相互連結”及/或“相互依存”的概念,但它們是不能混淆的概念,代表著不同的現實情況:某部法律的“生效”是指其面對任何按照其所(抽象)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事實或情況產生強制執行力的可能性,而法律的“可適用性”則是指在法律預先設定的具體情況中應用(適用)法律的可能性。
      三、“轉用性規定”通過指令適用其他條文-即那些(包含在同一或其他法律文件內的)“被轉用的規定”-而“將它們吸收進來”,從而使得後者的內容被視為前者的組成部分,就仿佛相關事宜由轉用性規定本身所規範一般。
      四、所以應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第4條第4款的規定,經由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命令核准的《稅務執行法典》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
      但在符合上述《回歸法》第4條第1款(八)項之規定的情況下,該《稅務執行法典》中的條文可作為過渡安排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適用”。

      決定

      -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的中級法院2021年1月28日的合議庭裁判,因此裁定兩被上訴人對執行提起之反對理由不成立;以及,

      -統一如下的司法見解:
      “根據《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第4條第4款的規定,經由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命令核准的《稅務執行法典》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
      但在符合上述《回歸法》第4條第1款(八)項之規定的情況下,該《稅務執行法典》中的條文可作為過渡安排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適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