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立法會直接選舉
-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
- 拒絕證明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
摘要
1. 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28-A條第1款的規定,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拒絕證明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決定,可由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2.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27條及第28條的規定,在立法會直接選舉中,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出候選名單。提名委員會應該由300至500名具有投票資格的選民組成,以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訂定的專用表格向選舉管理委員會遞交該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證明的申請,除其他必須資料外,該申請應包含本身為選民的全體成員的姓名、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以及簽名。
3. 如提名委員會遞交的申請在成員組成、有關成員的姓名、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以及簽名等任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則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應拒絕證明該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
4. 經逐一檢視不獲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的由“基层互助”提名委員會提交的“選民的聲明”,本院確認選舉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6月30日經審閱和討論而得出的關於該提名委員會的複查結果,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表為149份,符合條件的為286份。
5. 由於“基层互助”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不足300人,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28條第5款的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應該拒絕證明該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
決定
合議庭裁定“基层互助”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黃偉民提起的選舉司法上訴敗訴,確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拒絕證明該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