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法定證據
事實問題
法律問題
輔助生育
Praeter legis
摘要
1. 在訴訟程序中待查明的對象均是一假設已發生的具體事實。為查明事實真相,法院必須借助一些包含着或乘載着能直接或間接肯定或否定這些待查明的事實的訊息的載體。通過審視、檢驗或其他方法解讀這些載體所含的訊息,並憑這些訊息以便直接肯定或否定待證事實,或結合經驗法則和常理引為推理出該事實有發生或沒有發生。這些可被利用作為直接顯示事實有否發生或作為推理事實有否發生的訊息,我們在訴訟法稱之為證據。
2.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所指的公文書,僅對在其內容中被提及的由公共當局作出的事實、以及製作公文書的公共實體在文書中記載的其親身認知的事實方有完全證明力。
3. 在私法所規範的活動中,凡屬於praeter legis的行為,即所謂法外的行為,既不受或仍未受法律規範,故不能視之屬違法或不法
4. 事實審不能認定被告提供的服務為不法的肯定性表述和斷定彼等提供的服務依法必須先獲審批才能提供的結論性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