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是澳門特區的第二級法院。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6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的管轄權共有14項,主要包括:

第一,作為第一審級,審判由立法會主席及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行政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因履行其職務而作出的行為,針對彼等所提起的訴訟,以及在擔任其職務時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
第二,審判對第一審法院的裁判提起司法上訴的案件,以及對自願仲裁程序中作出而可予以爭執的裁決提起上訴的案件;
第三,許可或否決對刑事判決進行再審、撤銷不協調的刑事判決,以及在再審程序進行期間中止刑罰的執行;
第四,審理對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終審法院院長;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檢察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及其主席、法官委員會及其主席、中級法院院長、第一審法院院長及監管辦事處的法官;檢察官委員會及其主席、助理檢察長及檢察官以及在行政當局中級別高於局長的其他機關所作的行政行為或屬行政事宜的行為,或所作的有關稅務、準稅務及海關問題的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的案件;
第五,審查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在處理行政違法行為的程序中所作的科處罰款及附加制裁的裁判;
第六,對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所作的裁判進行審查及確認;
第七,審理第一審法院間以及行政法院與行政、稅務或海關當局間的管轄權衝突;
第八,其他訴訟程序的案件。

      中級法院現時共有八名法官,當中包括由行政長官任命的中級法院院長。中級法院院長面對其他當局時代表中級法院,除擔任法官及院長的職務外,還須確保中級法院正常運作以及監管中級法院辦事處。

      中級法院由一個具管轄權審判刑事性質案件的刑事訴訟案件分庭,以及一個具管轄權審判其他案件的分庭組成。在審理案件時以評議會及聽證的方式運作。參與評議會及聽證的實體有:院長(作為裁判書製作人或助審法官)、兩名法官及訴訟法律規定的實體;或院長(不作為裁判書製作人或助審法官)、三名法官及訴訟法律規定的實體,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中級法院的評議會及開庭聽證按日程進行,除在特別情況下經院長決定外,會議及開庭通常每周進行一次。

院長:

唐曉峰

法官:

蔡武彬

陳廣勝

馮文莊 

譚曉華

何偉寧

周艷平

李宏信(譯名)

 

中級法院辦事處
地址: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電話:(853) 8398 4100
傳真:(853) 2832 6747